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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官的職業操守,在當時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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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官的職業操守,在當時有何影響?下面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衆所周知,宋朝的文化是中國封建史上罕見的鼎盛時期,在這個文化興盛達到巔峯的時期,朝廷對於官員的考覈以及文人士大夫的尊重也達到了頂峯。

宋朝文人立國的根基爲了進一步維護,使得官場長期處於一個較爲清明的環境,

對官員的考覈與擢升更爲嚴格也有一定的法度與準則,相較於其他封建王朝來說,對官員本身還是較爲公平的法度。

宋朝法官的職業操守,在當時有何影響?

而宋代負責府州司吏參軍及司法參軍的履職考察,似乎達到了歷代的最高水平。

宋太宗執政以來,制訂了森嚴的法度來要求督察者與被督察者,如此就奠定了宋朝政治考覈官員擢升較爲清明的基調

作爲一個考覈他人的法官,其自身所揹負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而宋代剛正不阿的法官也堅持職守,維護了法度尊嚴的同時還保障了法度外的溫情,這是十分難得的。

一、法度森嚴,合於人情

自漢武帝罷黜百家之後,中國曆代的官場都奉行儒家主義的貫徹執行,而以韓非爲首的法家代表理論逐漸地在歷史長河中與政治脫節了。

隨着儒家治國理念的發展,在參與整個朝政治理的同時,也使得儒家原本“愛仁”的中心思想中加入了“法治”的思想。

在儒家治國理念貫穿整個宋朝政治裏,通過森嚴的科舉制度選拔出的下層士子,本身對於這個國家就有特殊的情感,而他們自小所耳濡目染的儒家教育,也決定了他們有自己的底線與準則。

這就使得宋朝擔任司法官員的人較爲正直,本身有着正氣浩然的規矩與正直。

據《宋史》的記載,法官本身的執法嚴格使得宋朝冤獄較少,在無法分清事實的情況下,法官即使是“疑罪從無”也絕不會錯殺一個好人。

這一點與現代的法度出奇地一致,展現了宋代法度的先進性與人性化,幾乎與現代持平的公正是非常難得的。

除了法官本身的職業操守外,君主的慎重體恤也是公正法度執行下來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

宋代由於監察機構的完善以及三省六部的職責分明,故而官員對於皇帝的監管力度以及諫議較爲完善,

即使是歷史上公認的昏庸君主宋徽宗,也曾“犧牲”用膳時間來接受大臣們的諫議。

君王的鼎力支持以及法官忠正職守的職業操守很難不產生清明的政治環境,也正是這樣的政治形式,使得了法官在督察時執法嚴明得更有積極性。

在《曹劌論戰》中,莊公所說的“大小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而曹劌對於這個政治舉措的評價是“忠之屬也。”可見在一個國家法度執行的過程中,

公正與否以及法度的合理化是民心向背的準繩,而宋朝法官的執行力無疑是歷史上難得的公正準繩。

同時,在森嚴的規章制度與貫徹到底的執行力之間,

法官忠於職守的體現絕非僅限於嚴苛法律,而是隱含在法官們對於事情始末的清晰瞭解,以及不事權貴的傲骨崢嶸。

二、剛正不阿,中肯準確

在宋朝法官的職業操守中,最高的準則無疑是衆人所奉行的“無冤”與“得情”,不僅是官員,

在皇帝對於自己所統帥的天下下達政令時,也會根據這兩點來施行法度歸攏人心。

在記錄皇帝的言行與詔書的官方案籍中《宋太宗召令集》,詳細地記敘了關於權力頂層的“法官”皇帝對於府州司裏的判罰與刑詔。

在對於鳳翔府司理以及鄭州參軍私動酷刑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宋太宗秉承自己儒家思想立朝的根基,認爲兩位司法官的做法違背了“仁治”的中心思想,傷及人命有違天和,故而,宋太宗在詔書中對這兩位官員的處罰極其嚴厲。

除此之外,宋太宗還昭告天下,如再出現此類事件,那麼涉案官員將被定性爲因“私罪”致人死亡,

表達了國家與“酷吏”決斷的信念,同時對於司法官的進退有度是一種督促與警示。

從這些針對執法人員“刑訊”的詔書中,北宋初期對於政治清明吏治公正的大力舉措可見一斑,

也許也正是封建統治者對於司法人員的嚴厲,使得整個宋朝官場相對公正。

這些手段使得宋朝的司法官員,在對於涉案人員的拷問中,會站在公平的立場進行判決。

除了對於刑訊公正要求之外,朝廷對於監守自盜濫用職權的司法官員也毫不手軟,即使是在整個國家進行大局的赦免以及恩科之中,都明確要求了對於司法過錯的官員不復錄用或者降級待遇的政策。

可以說,處心積慮的統治者將“達摩克斯之劍”懸在了掌控律令的官員頭頂,從而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司法官員們的“忠於職守”不只是出於自身秉性更是出於上層的壓迫。

宋太宗時,公正且獨立於朝廷的政策並沒有一直實行下去,

隨着一朝天子一朝臣的人事變更,天子所奉行的司法觀念也在隨之發生變化。

例如在正史上評價極高的宋仁宗陛下“仁孝治天下”的觀念就在司法治事中有很多體現,其中最爲明顯的還是對於司法官員過失致人死亡的決斷。

在發生了司法官員因自身的謬誤而導致涉案人員死亡的時候,仁宗陛下降下詔書言明“事已至此,人死不可復生”,從而減輕了對於涉案司法官員的懲處。

這固然表現了他在執政時仁慈的一面,但隨着君主的言行也使朝野上下的吏治之風爲之一振,

歷朝歷代上行下效都是政令傳達的必然結果。

三、忠職守正,不改其心

在宋朝法官的職責履行中,也碰到了歷代官官相護的阻隔,

只是不同於其他王朝,由於宋朝通過科舉入仕的人相對於世家豪強的察舉較爲公正廉直,故而許多司法官員在史書上都留下忠正職守不改其心的神來之筆。

歷史上關於忠正不阿的最佳詮釋是公認的“崔杼弒君,太史直書”,剛正不阿的史官在面對屠刀的威脅時沒有改變自己的本心,反而將事實一一記錄於史冊,

在接連誅殺三位史官之後,大夫崔杼終於放棄了對於史官記言的干預。

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正義,剛直不阿的司法官往往會跟上司針鋒相對,絕不在法度之外退讓一步。

這種精神是法官的司法史上非常耀眼的光輝,

同時也說明了我泱泱華夏五千年以來對於本心與底線的堅守,這是一個民族最偉大的精神財富,也是一國屹立的最佳支撐。

那麼宋朝司法官員在維持自身職責的軼事呢,這些泛着堅守精神的行爲在《宋史》中多有體現,曾經寫下傳頌千古的《愛蓮說》的周敦頤在擔任州司法理事時,就曾經面對這樣的尷尬境況,但他堅守本心履行職責,忠正職守地言明“寧歸田裏”也絕不“殺人媚官”。

這表明了他看重職責的履行重於對官職的在意,同時也是他“出淤泥而不染”的最佳體現。

除了周敦頤這位青史留名的廉明官員代表外,宋朝的許多其他司法官也不遜色於他,有的官員在面對官場錯綜複雜的重重壓力之外,依舊不改本心地絕不錯殺一人。

這似乎是在奔赴這個崗位之初他們就奠定了自己的職業初心,那就是“不以冤獄換取自身利益”。

當然他們在任職期間所謀求的是事事“得情”沒有冤獄,這關乎法律底線與尊嚴,是他們寧願以生命堅守的原則。

時光會記得,一個時代中一羣人的正直與努力,而宋代剛正不阿的法官們在履職時所奉行的“以司職期間保證生命,而不謀求晉升”爲原則,這就決定了他們有着視死如歸的勇氣。

在官場複雜的環境中他們始終堅守“不以人民換取自身利益”,這是那個朝代,司法參軍最閃耀的光輝。

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他們不只限於做到自己職責範圍內的事情,反而盡力謀求做到最佳,

所以在宋朝的案牘中常常出現司法參軍爭獄的現象,這是其他朝代所稀缺的。

而之所以他們奉行着如此忠正職守的原則,其根本原因大概是由於科舉制度的推行,使得人才處於了相對公正清明的環境,那麼通過這種環境而脫穎而出的人就有自發地維護這種公正制度的自覺性。

這有種得之於此,報之於彼的反饋感,是宋代司法以及參軍們公正職守的最佳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