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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時期,軍器、軍械是如何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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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南北朝時期南方宋、齊、樑、陳四朝的統稱,與北朝政權對峙,合稱南北朝。感興趣的小夥伴們跟小編一起看看吧。

軍器、軍萩是指用以裝備軍隊的兵器鎧甲、攻守戰具等多種軍用物品。南朝時期,軍器、軍械的製造、貯存、供應等皆由中央設部門專門管理。

傳統的弓弩矛槊等,仍是南朝軍隊使用的主要兵器。特別是有利於水戰的弓弩,在南朝使用極爲普遍。宋武帝劉裕北伐時,先鋒朱超石與北魏軍在黃河北岸作戰。宋泰始三年,北魏軍進至淮北,蕭道成命軍主高道慶將數百張弩浮艦淮中,弩一發數百箭俱去,虜騎相引避之。

陳霸先之兄陳道談在樑世爲東宮直閻將軍,“侯景之亂,領弩手二千援臺,於城中中流矢卒”。陳霸先起兵進討侯景時,有“甲士三萬人,強弩五千張”。南朝除傳統的弓弩之外,還出現一種“萬鈞神弩”,又稱爲神弩、萬鈞弩、神鋒弩。

宋武帝劉裕與盧循義軍作戰時,軍中多萬鈞神弩,所至莫不摧毀。萬鈞弩不同於一般弩,其殺傷威力甚大。1960年,江蘇南京市曾出土一件南朝大型銅弩機,長39釐米,寬9.2釐米,通高30釐米,經復原後,其弩臂長達2米以上。這種銅弩機屬於車弩一類。

南朝時期,軍器、軍械是如何製造的?

矛槊也是南朝軍隊的常用兵器。當時步、騎兵所用皆稱爲措,因有步矜、馬矜之名。南朝的“稍”,實際上就是“矛”尺寸也不限於一丈八尺,與《釋名》所記已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稍在南朝的使用非常廣泛,是軍隊的最常備武器,不僅用於近戰搏殺,有時臨陣應急還常變通爲射遠兵器使用。

蕭承之命軍中斷槊長數尺,以大斧槌其後,賊不能當氣以斷矜擊發制敵,大約是當時常用的辦法。朱超石軍攜帶上千張赭,說明矜在當時使用的普遍程度。南朝軍隊所使用的鎧甲,仍爲傳統的鐵甲、犀甲等等。

犀皮鎧是指犀甲。南朝騎兵的戰馬也披有鎧甲,上引薛安都臨戰使戰馬去掉的“具裝”,即是全套的馬鎧。南朝的騎兵一般都備有“具裝”馬鎧。所謂“寄”是防護戰馬尾部的鎧具。這說明當時的“具裝”馬鎧,乃是騎兵的一種常備器具。

南朝軍隊使用的攻守戰具種類很多。見於史籍的,有云梯、轅輸車、衝車、尖頭木驢、大蛤蟆車、拋車、木幔、彭排等等。其中雲梯是一種古老的傳統攻具,其大致構造是“以大木爲牀,下置六輪,上立雙身,身有檢梯,節長丈二尺”。

攻城時,將雲梯推至城下,將士攀登而上。而轅輸車、尖頭木驢、大蛤蟆車等,大體爲一類攻具,皆是以木爲脊架,上蒙以生牛皮,將士隱蔽其內,可以抵近城牆發動進攻。

拋車即拋石機,是一種用槓桿原理發射石塊等物遠攻敵人的器具,即古代的炮車,前邊已經講過。木幔則是“以板爲幔,立桔桿於四輪車上,懸幔逼城堞間,使矯捷者蟻附而上,矢石所不能及"。彭排是南朝常用的防衛器具。經考證,“彭排”即是盾牌,不僅施用於車,也常負於人身以爲防衛。

南朝時期,軍器、軍械是如何製造的? 第2張

南朝時期,中央軍器軍械的製造由少府所屬尚方負責。宋、齊二代,少府皆設“左尚方令、丞各一人,右尚方令、丞各一人,並掌造軍器”。樑、陳二代,設左、中、右三尚方,以掌軍器製造。由於尚方職掌軍器製造,南齊始安王蕭遙光作亂時即於“東冶出囚,尚方取仗”。

少府所統尚方確爲南朝製造軍器軍械的機構。尚方之下又設有東冶、南冶等機構,具體負責冶鑄兵器,宋、齊二代,朝廷設東冶令、丞各一人,南冶令、丞各一人,樑代則有東、西冶。

南朝地方強藩,大體皆有修造軍器軍械的機構,稱爲作部。南朝中央設南、北二武庫,專用來儲存軍器,少府修造軍器完畢,即運入武庫貯存。武庫設武庫令一人,掌管軍器。南朝尚書諸郎中有尚書庫部郎一人,專司武庫軍器諸事,武庫令即其屬官。

宋文帝時顧琛爲尚書庫部郎,當時正值劉宋第一次北伐大敗之後,武庫空虛。尚書庫部郎因掌管軍器,所以權力很大,在特殊情況時,還總管制造軍器諸事。如陳宣帝時,因兵器空匱,乃以蕭引爲庫部侍郎,掌知營造弓弩赭箭等事。

南朝各州作部所造軍器軍械,亦由中央統一管理,有的須直接上繳中央武庫。有些作部製造的軍器,即存於當地鎮庫,但中央有統一調配之權。如齊高帝建元元年,以崔慧景爲南樑、南秦2州刺史,即“敕荊州資給發遣,配以實甲萬人。

南朝時期,軍器、軍械是如何製造的? 第3張

劉宋時“朝廷疑憚沈攸之,密爲之防,府州器械,皆有素蓄。''齊武帝曾“敕荊、郢二鎮,各作五千人陣”,以供急用。南朝各代對兵甲器仗控制很嚴,將帥出兵征戰,一般臨時配以兵甲器杖。如劉宋末,桂陽王劉休範反叛,形勢緊急,“不暇得更處分,開南、北二武庫,隨將士意取”。

蕭樑天監四年北伐,主帥蕭宏爲梁武帝之弟,因而所領皆器械精新,軍容甚盛,北人以爲百數十年所未之有七樑末侯景之亂,事起倉促,軍人爭入武庫,自取器甲,所司不能禁。

結語

南朝諸王和州鎮將帥不經允許,嚴禁擅造或私藏軍器。南齊長沙王、南徐州刺史蕭晃“罷徐州還,私藏數百人仗還都,爲禁司所覺,投之於水氣樑代邵陵王蕭綸爲丹陽尹,“擅造甲仗",經梁武帝發現後,他將兵器沉於江中,以便逃脫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