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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奴婢的不同隸屬關係,唐朝奴婢可分爲哪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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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隸制度殘餘與唐代封建等級制度的結合產物。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封建社會的階級是由一些特別的等級構成的。在每個等級中封建政府又爲它規定了在國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封建社會這種等級制,無論在統治階級還是被統治階級中都有所表現。在唐代社會階級中,除了有嚴格的等級規定外,還有“良”、“賤”之分。

根據奴婢的不同隸屬關係,唐朝奴婢可分爲哪兩大類?

奴婢類別

唐代奴婢的類別。如果根據奴婢的不同隸屬關係,可分爲官屬、私屬兩類。

官屬奴婢

官奴婢多是被籍沒的罪犯。當時規定由尚書省的刑部都官總負監管之責,如果發生有關奴婢的訴訟事宜,也由都官來處理。官奴婢雖多數配於司農寺,由都官監管,而諸行宮監牧等部門所屬的奴婢,也都由司農寺來撥給。《唐六典刑部都官》:“凡諸行宮與監牧及諸王公主應給者,則割司農之戶以配。”

官奴婢一般是沒有什麼生活資料的,封建統治者爲了保證所佔有的無償勞動者能繼續供其役使,因此除了供給官奴婢的衣糧外,還由太常寺給以醫藥,以減少奴婢因過早或過多死亡而造成損失。《唐六典刑部都官》:“官奴婢有疾,太常給其醫藥。”

私屬奴婢

在唐代社會上,除了存有大量官屬奴婢之外,還有一定數量的私屬奴婢。在統治階級的上層,如王公貴族、宰相顯宦、豪富之中,出現了廣蓄奴婢,以爲資財,務求其盛,競侈鬥富的現象。如史書曾載,郭孝恪“性奢侈,僕妾器玩,務極鮮華”(《舊唐書郭孝恪傳》)

唐代私奴婢的來源,主要是來自迫於殘酷的封建剝削而自賣自身的貧民或是被人掠賣的貧窮人民的子女。奴婢既爲私家資財,不僅不能享受緣坐免法,而且“身繫於主”,一切由主人處分或是依照“奴法”處理。奴婢既同資財,同買賣牛馬一樣,可以被人隨意買賣,這不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也無人格可言了。

根據奴婢的不同隸屬關係,唐朝奴婢可分爲哪兩大類? 第2張

官私奴婢之間的界限並不是永遠固定的,往往可以相互轉換。也有一些官奴婢被封建皇帝或官府當作賞賜品與臣下或官吏,因而變成了私奴婢;或是通過買賣的方式,把官奴婢變成私奴婢。因此,從奴婢的隸屬關係上把唐代奴婢區分爲官屬和私屬兩大類,但這種區分不是絕對的。

奴婢待遇

一、法律原則方面

“奴婢有價”(《唐律疏議·詐僞》)可由主人隨便買賣,一切依照“奴法”,“合由主處分”(《唐律疏議·戶婚下》),足以證明奴婢身份卑賤,社會地位底下。

二、訴訟方面

訴訟方面,主、奴之間的法律待遇,也是不平等的。唐律規定:“奴婢聽爲主隱”,除謀反、某大逆、某叛外,基於主從尊卑之別,奴婢是不許告發主人的,否則處以絞刑,‘至於主人告發奴婢,即使是誣告,也“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坐限”,是沒有罪的。如《唐律疏議·名例六》:“部曲奴婢爲主隱。疏議雲:部曲奴婢,主不爲隱;聽爲主隱,非謀逆以上並不坐。”

三、婚姻方面

唐律規定:“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以配合”(《唐律疏議·戶婚下》)。良賤不得通婚,限制極嚴。一律要“當色爲婚”,“當色相養”,不得違犯。唐朝禁止奴婢與良人通婚,首先是因爲奴婢同於資財,根本不承認他們有什麼人格,因而規定他們必須“當色爲婚”,“當色相養”。其次,是因爲奴婢私嫁女爲良人妻妾,這無異是盜取主人的財產,故同樣也要準盜論罪。唐朝統治階級通過貴賤與良賤之間有關婚姻的律文規定,區別階級等級身份的界限,劃分了具有世代相傳的特殊法律地位的集團,使等級的劃分,也就是階級的差別固定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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