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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說過元政以寬失天下 元朝的寬仁程度到底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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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元朝寬仁,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明朝建立後,朱元璋在總結元朝失敗的經驗教訓時,說過一句很有名的話:“元政以寬失天下”,隨即在接下來的治國中,調整了治國方針,以嚴治國。

朱元璋說過元政以寬失天下 元朝的寬仁程度到底是什麼樣的

朱元璋的這個觀點,和大多數人印象中的元朝並不一致。我們知道,元朝是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在這個政權中,以蒙古人爲核心的利益集團是處於權力頂層的,爲了保證蒙古人在中原的優越地位和權威,實行“四等人制”的民族防範政策。在元朝統治期間,政治黑暗,經濟倒退,民族歧視嚴重,社會矛盾極爲尖銳,才使得元朝的統治不足百年便被農民起義推翻。這樣一個殘暴而且黑暗的政權,爲什麼會被深受元朝剝削和壓迫的朱元璋認爲是一個“寬仁”的朝代呢?

一、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起來的大一統封建王朝,在它身上既有中原漢族傳統王朝的特點,又有許多蒙古人的習俗。在入主中原之初,面對如此龐大的漢族人口和廣闊的疆域,元朝統治者缺乏管理經驗,對中原漢人那種嚴格的君臣尊卑關係瞭解得也不夠深入,而是按照其本身遊牧社會的傳統,所以在官制和管理國家的體系上比較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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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漢族皇帝來說,元朝皇帝的工作要輕鬆得多。由於沿襲了蒙古人的傳統,元朝皇帝並無上朝的習慣,也不批閱奏摺,僅僅是有時在宮中召見一下臣子商議一下國事。對於國事,皇帝一般對臣子放權,也不進行更多的干涉和限制。元朝的右丞相權力很大,大小政事基本上都是由右丞相拿出意見,皇帝加以批准,形成了皇帝和丞相共同治理天下的局面。

元朝的統治者並沒有受到多少儒家思想的影響,所以對儒學也並不感冒,反而認爲儒家思想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思想。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元朝更重視“吏”的作用。“吏”是負責處理具體事務的下層公務員,在元朝他們的地位得到了大幅提高,由吏入官是元朝主要的選官方式之一。這就打破了傳統上的依靠科舉入仕的選官辦法,拓寬了下層知識分子入仕的門路,而且能將權利固定在一定範圍,不僅拉籠了民心,還維護了政權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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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元朝在入主中原之前,法律並不完善,很多時候都是按照蒙古人的風俗去處理法律方面的問題。元朝入主中原後,甚至都沒有一部成文的法典。爲了體現自己用刑寬恕的宗旨,制定的元律也以“寬”爲主,雖然制定了十等刑罰,但都按忽必烈時的執行標準,“天饒一下,地饒一下,君饒一下”,隨意減輕處罰等級和力度,使得元朝在執法中只有例可循,而無法可依。這也造成了元朝執法的隨意性很大,且前後不一。

元朝的法律較之前的唐、宋爲輕。在元朝即使是十惡不赦之罪,也很少會誅連九族。宋朝有十四種酷刑,明朝有十六種,而處在它們中間的元朝僅有十一種,這也從側面反映相比於宋朝和明朝,元朝的酷刑數量最少,刑罰最爲寬仁。

元朝的刑罰有笞、杖、徒、流、死五種,但是在量刑時,都比較慎重。忽必烈把“統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對再三,果實而後罪之”寫進了元朝的《刑法志》,即使是死罪,元朝處決的方法也多是斬和絞,凌遲處死的記載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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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元朝的法律最大的不足就是以人種定刑罰的輕重。同樣的罪名,不同的身份地位受到的處罰大不相同。以盜竊爲例,漢人初次盜竊要在左臂刺字,第二次盜竊要在右臂刺字,並處以杖刑;而蒙古人盜竊就可以“免予科斷”;同樣在傷害罪上,蒙古人傷害漢人,僅需要賠償一定的財物,而漢人傷害蒙古人,可以招來殺身之禍。

總體上看,元朝雖然法律帶有很強的民族歧視色彩,但是比之前的宋朝和之後的明朝都比較寬大。元朝並沒有像清朝那樣大搞文字獄,也沒有像明朝朱元璋時期那樣製造大量冤獄,所以刑法寬大是元朝的主流趨勢。元朝法律的不足是處罰時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遵守,顯得具有一定的隨意性,這對司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是不利的。

三、

一個政權是否寬仁,很大程度上要看它對普通老百姓的剝削程度是否嚴酷,也就是老百姓所要承擔的賦稅重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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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賦稅分爲“南稅”和“北稅”兩個系統。北方的稅賦分爲丁稅和地稅兩類,丁稅是按一家的成年男丁數量交納,地稅是按照家庭耕作的田畝交納。每個成年男丁每年交粟三石,每畝田地交納的地稅是粟三升。南方每年交納夏、秋兩稅,以糧食、棉、布爲主。由於元朝以“輕刑薄賦”爲統治宗旨,所以在實際徵收中,南方農民交納的稅賦僅有南宋時期的一半左右。正是因爲賦稅的負擔輕,才使得元朝很快醫治了戰爭創作,出現了“生有所養,死者有葬”的局面。

江南地區是元朝的稅賦根本之地,所以元朝對江南的地主階級也採取了保護策略。元朝在江南地區鼓勵商業發展,鼓勵海外貿易,發展江南經濟。元朝政府於至元十四年在泉州設立了市舶司,並在第二年發佈詔書,鼓勵江南商人與周邊國家進行貿易,鼓勵外國商人來中國經商互市,共同推動海外貿易的發展。元朝時,中國大量的瓷器、絲綢遠銷海外,西洋的香料、藥材等貨物也被銷到中國,推動了元朝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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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元朝治國使用的是“行漢法、存國俗”的二元制度,將蒙古和漢族兩種不同的制度相互融合,使這兩種不同來源的制度相互聯繫,又共同在同一系統中發揮作用。

元朝是以少數民族爲主體的政權,比較完整的保留了遊牧民族的傳統。受遊牧民族“家臣治國”觀念的影響,皇帝與大臣的關係帶有鮮明的主人和奴僕的色彩。大多數情況下,元朝的統治者憑藉簡單的委任責成制度維繫君臣關係,使得寬縱的政策有了更好的發展空間。

元朝入主中原後,沿用南宋的“不立田制,不抑兼併”的土地制度,使得貴族、軍官、宗教首領和大地主階層開始了瘋狂的土地兼併。元朝統治者的寬仁,又使得土地兼併的規模遠超之前的任何朝代,造成了激烈的階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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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把人分成四等,蒙古人和色目人佔據高位,漢人和南人負責執行政令。而蒙古人和色目人憑藉特權,公然依法受賄,貪污腐敗現象愈演愈烈。在寬仁的政策之下,統治者對這些蒙古貴族的貪污受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使得貪贓枉法成爲元朝官場和社會的通病。

寬仁的政策是把雙刃劍,它爲元朝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又滋生了許多弊端。它的“寬”只是一種相對治國方略的不成熟,一種法制的不健全,所以在促進元朝社會發展的同時,速寫爲了貪腐嚴重、刑罰不一和貧富懸殊等社會問題。元朝統治者又並沒有真正認清這些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治理,所以社會矛盾不斷激化,動搖了元朝的統治基礎,造成了元朝的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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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正是看到了這些因素,纔有感而發,說“元以寬失天下”,並在建立明朝後,舉起“懲元之弊”的大旗,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以嚴猛治國,捍衛明朝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