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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爲什麼清朝的知府這麼有得賺?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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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爲什麼清朝的知府這麼有得賺?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句話應該如何理解?明面上的意思是一個清廉的知府,一任下來也可富得流油,但實際上是指官員在合法的俸祿之外,還有許多灰色的收入。只不過這些灰色收入是被法律許可的,算不上貪污。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爲什麼清朝的知府這麼有得賺?

所謂的“十萬雪花銀”是特指,是百姓形容官員收入的一種直白的說法,當然也不僅僅侷限於知府這一級別,其中也包含了衆多的州縣官。事實上,如果以合法收入來進行計算,一個知縣的年俸及養廉銀加在一起,連溫飽都難以維持,他們所能得到的額外收入,即最大宗的收入是陋規。

說起清代的俸祿,也真是低得可憐。在順治、康熙時代,州縣官僅能得到一份名義上的薪俸。從雍正時代開始,在名義俸祿之外,額外增加了一份實質性的津貼——養廉銀。知州的年俸是80兩銀子,知縣如果是在首府者年俸60兩,一般的縣只有45兩。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爲什麼清朝的知府這麼有得賺? 第2張

以知縣來說,他們的養廉銀在各省也有高低之差,從400兩到2259兩不等。除陝西省外,在其他省份,同一省內不同縣之間也有顯著差別。在山西、安徽、四川、貴州等幾個省,知縣的養廉銀相對較低,只有400兩到1000兩不等。其他省份均在1000兩以上。

直隸、湖南、甘肅和雲南等省,最高爲1200兩;山東、河南、江西、浙江、湖北、江蘇、福建、廣東、廣西九省,超過1400兩。但除了山東、河南以外,在其他各省,高薪僅限於各省內的少數縣份,大多數知縣的養廉銀在500兩到1200兩之間。

那麼年俸和養廉銀能滿足知縣們的私人及公務開支嗎?除了養家,他們還需要支付其崗位所需的繁重費用。他們要給幕僚、長隨支付報酬。而幕僚的報酬是非常高的,一個知縣的全部收入幾乎不夠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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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些對於知縣來說都不是最大的開支。另一種繁重的開銷是“攤捐”,即在政府經費不足時,布政使命令州縣官及省內其他官員捐錢支持政府的用度。這種“攤捐”通常是由布政使直接從官員們的養廉銀中扣除。

一般來說,州縣官不得不交納的“攤捐”是按他的收入情況來估算的,按三個等級攤派,只有最低一等的可免除“攤捐”。還有一種名爲“捐獻”的開銷,是對一些行政費用的捐助,諸如對科舉考試費用、秋審費用、軍費等等的捐助。此外,州縣官還不得不定期捐助上級官衙的辦公費。

但最讓州縣官痛苦還不是這些名目繁多的“捐”,幾乎所有的州縣官還被逼迫捐錢來填補若干年來的累計虧空。這種情形常常發生在錢糧存儲審計之後。例如1800年的浙江,所有錢糧盤查之後,發現虧空竟高達近二百萬兩。於是,各州縣官被指令在16年內捐錢填補此項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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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山東的地方官在1803至1804年間共捐出了一百一十萬兩銀子填補虧空。因此,很多知縣都曾抱怨,他們名義上的薪俸還不夠交罰俸,他們的養廉銀只夠交攤捐。不少官員認爲,這種攤捐就是導致州縣衙門經費經常發生赤字的主要原因。

同時,州縣官還有承擔招待途徑其地的上司或上級官差的經費負擔,必須要提供住宿、膳食等方面的供應。此外,上司的僚屬、衙役、長隨還常索要錢財。按照慣例,州縣官一般還有在省城設立辦事處,以便於爲總督、巡撫或別的上司修繕官舍、供給傢俱薪炭等。到了上司生日、壽慶、過年及別的節日時間,州縣官還要送禮。

有人爲此曾算過一筆賬,一個知縣每年的費用(包括負給的酬金、伙食費、日費、招待費)約在五六千兩到一萬兩以上,也就是說年收入和開支比起來,大致還不到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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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收入和開支嚴重失衡的狀態下,“陋規”這種官場形態就應運而生了。所謂的陋規其實就是州縣官攤派在百姓頭上的額外負擔,最大宗的收入就是在徵收賦稅時的火耗。

到了晚清時期,州縣官們通過在每一個可以想象的場合收費,各級官僚體系成員通過這樣的渠道來補充他們的收入。雖然這種慣例是不正常的,但卻成了官場上被確立和承認,併成爲廣泛接受的事實。因此,它在法律的默許之內,也就說收取陋規不算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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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開篇“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所講的一樣,即便是一個不愛財的知縣,如果在個人消費和社交上不是揮霍無度,怎麼說也不會窮,甚至退休時還能供應幾代人的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