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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法“誅連九族”的歷史演進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4.0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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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的刑罰總是針對這個國家最推崇的價值觀念,越是價值觀念推崇的就越會被用做處罰的對象。中國古代強調家族倫理,於是就設計出讓一人犯罪、全家受罰的處罰方式,來警告人們不得輕易觸犯法律。這種“株連”親屬的連帶刑事責任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上的正式稱呼叫做“收孥”或“緣坐”,如果全部都處死的叫“族誅”。

從現有一般的史料來看,歷史記載上最早明確實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記載,秦國的第四代國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實行了這一法律。過去一般都認爲這時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現在很多學者認爲“三族”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親屬以及最近的旁系親屬(兄弟姐妹)和配偶。稍微減輕一點的是“族誅”,據說就是殺光罪人的妻子、子女。此外秦漢時的法律有專門的《收律》,規定被處以完城旦(築城苦役)、鬼薪(伐木苦役)以上刑罰的罪犯,以及因爲犯奸罪被處以宮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爲官府奴婢,房屋、土地等等財產也全部沒收。

公元前179年,漢文帝即位,他進一步實行改革。漢文帝下詔:法律是治理國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虐,指導和保護善良百姓。現在有人犯罪,就要將其無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視爲罪人而收孥,朕認爲這不適當,請討論廢除。

中國古代刑法“誅連九族”的歷史演進

可是朝廷大臣卻表示反對,認爲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來禁止,用互相有連坐收孥的關係來牽制他們,使之不敢犯法,這是久遠以來的法律,還是不改動爲好。漢文帝卻仍然堅持,再次下詔:朕聽說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當老百姓就服從,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長官的責任,既不能正確引導,反而用不公正的法律來治罪,是驅使百姓走向暴虐,怎麼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這有什麼好,請進一步討論。

大臣這才同意廢除親屬相坐的“收律”。同時這位銳意推進刑罰改革的漢文帝再次明確宣佈廢除“夷三族”。不過後來因爲他受了騙子新垣平的欺騙,於是一怒之下,將新垣平“夷三族”,這樣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復,“族誅”也一直保留在刑罰體系中,只有“收孥”以後確實不再普遍使用了。

經過三國、兩晉和南北朝時期的演變,唐朝的法律中緣坐家屬的罪名被限制於謀反大逆、謀叛等嚴重侵犯皇權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嚴重侵害統治秩序的犯罪。換言之只要不反對皇帝,皇帝也不殺你一家子。謀反大逆罪犯的父親、兒子都處死,但女性親屬以及祖父、孫子、兄弟以及未滿16歲的兒子都不殺,收爲官府奴婢。另外年滿80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年滿60歲以上的女性親屬可以免於處罰。伯叔、侄子等親屬都要處以流放三千里。唐朝的法律被後世繼承。以後明清的法律將謀反大逆的緣坐處罰加重,罪犯的大功以內的16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要被處死,女性親屬全部沒爲官奴婢。

從以上的敘述中可以知道,“株連九族”主要是一個統稱,並非嚴格的法律用語。《史記》提到的荊軻刺秦王后,秦王屠殺荊軻“七族”;王充在《論衡》中又說是誅殺荊軻的“九族”。《隋書》記載隋文帝在鎮壓了楊玄感的起兵後,“罪及九族”。傳說明成祖朱棣起兵奪取皇位後,原來擁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當時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寧死不屈,不願爲明成祖起草詔書,明成祖威脅他說:“難道你不顧及你的九族嗎?”方孝孺說:“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許認爲方孝孺這句話是對他獨創能力的蔑視,於是將方孝孺的學生全部抓來充當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據說一共殺死八百多人。不過這一說法並不見於較爲嚴肅的史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