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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員潑顧客獲刑 爲衝動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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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訊,浙江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19日開庭審理火鍋店服務員開水澆人一案,法院認爲被害人林女士不存在過錯,並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服務員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當庭認罪並道歉。

1997年出生的朱某高中文化,案發前在溫州市鹿城區第一橋“火鍋先生”店當服務員。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晚上,溫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該火鍋店用餐,因火鍋加水問題與朱某言語不合。林女士認爲朱某服務態度差發微博投訴,朱某得知後要求林女士刪除微博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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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6時40分許,朱某從廚房用塑料方盒盛了熱開水,從林女士身後淋到她身上,並將其掀翻在地進行毆打,致林女士全身淺Ⅱ度燙傷,約佔人體體表總面積的24.48%。其傷勢被評定爲輕傷一級。案發後,朱某逃離現場,而後又返回現場投案並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事發後,“火鍋先生”店已支付被害人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40萬元。朱某未賠償。

服務員潑顧客獲刑 爲衝動付出慘痛代價 第2張

法庭上,被告人朱某表示認罪。在最後陳述階段,朱某表示只有一句話要說,其轉向被害人林女士方向深深鞠躬,並說:“對不起。”

鑑於被告人朱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節,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結合被告人庭審時的態度,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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