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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懷王執政期間,在政治方面有哪些成就與作爲?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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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懷王熊槐,羋姓熊氏,楚威王之子,楚頃襄王之父,戰國時期楚國第37位國君,在位共30年。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楚威王十一年(公元前329年),楚威王去世,熊槐繼位,史稱“楚懷王”。 在位期間,他曾破格任用屈原進行改革,但變法半途而廢。楚懷王六年(公元前323年),擊敗魏國,奪取八城;楚懷王十一年(公元前318年),擔任五國聯盟的縱長,合縱伐秦;楚懷王二十三年(公元前306年),滅亡越國,拓境江東。但是,他也曾在楚懷王十七年(公元前312年)發動丹陽、藍田之戰,損兵折將、痛失漢中;又在楚懷王二十八年(公元前301年)經歷垂沙之戰 的大敗,國土淪喪。 楚懷王三十年(公元前299年),楚懷王與秦昭襄王在武關會盟,秦國將他扣押,脅迫他割讓巫郡、黔中郡,被他斷然拒絕。楚頃襄王三年(公元前296年),楚懷王客死於秦。梓棺返楚,“楚人皆憐之,如悲親戚。”

爲政舉措:政治

重視法治

楚懷王是一位重視法治的君主。一方面,他關注法律的制定,曾經任用屈原草擬、發佈憲令,楚國一度得以富強。屈原《惜往日》開篇的“惜往日之曾信兮,受命詔以昭時。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國富強而法立兮,屬貞臣而日娭",就回顧了當時的場景。 此外,《包山楚簡》記載,在楚懷王時期,楚國已經形成了嚴謹的法制體系,並且有了完備的成文法典來指導法律的執行。楚國在民事、刑事、行政、軍事等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已經使用法律來調節與控制,並已形成了嚴密的司法審理流程

另一方面,楚懷王本人也對司法環節表現出關切。《包山楚簡》中的許多簡文,證明下層官員可以越級將刑事告訴懷王,楚懷王會親自過問;有的案件,甚至由他親自審理,並做出判定。由此可見,楚懷王對國事是比較關心的。

在這樣的背景下,楚國境內一度十分安定,故有“楚治”之說。

楚懷王執政期間,在政治方面有哪些成就與作爲?

改革積弊

儘管楚懷王對法律比較重視,但面對楚國的積弊,他缺乏堅定的改革決心,使得變法半途而廢。

在中央方面,朝廷貪腐之風橫行,一些舊貴族大臣“厚賦斂於民”,壓迫百姓。 此外,楚廷還存在着言路壅蔽、結黨請託等問題,權貴相互勾結,排擠有識之士。因此,屈原提出了“勵耕戰、舉賢能、反壅蔽、禁朋黨、明賞罰、移風易俗”的主張,進行變法。 但改革觸動了權貴階層的利益,遭到了他們的抵抗,改革最終失敗。《呂氏春秋·察今篇》曾用“刻舟求劍”的典故來比喻楚國法律的僵化。

在地方管理方面,戰國時期,列國除齊國外都普遍實行郡縣制與封君制並行的制度,楚國也是如此。楚懷王在位期間,曾在漢中、江東、新城設郡;此外楚國還有巫郡、黔中郡等。楚國的封君則主要分封在漢、淮流域, 和其他各國一樣,這些封君有徵稅權等經濟特權以及行政權,而無立法權、兵權。但與他國不同的是,楚國的封君很多都出自世襲,並且數目尤其衆多。這些封君曾經阻撓吳起變法,又攫取了地方財政收入,其封邑將國土零碎分割,無疑將帶來“貧國弱民”、削弱國力的嚴重後果。

楚懷王執政期間,在政治方面有哪些成就與作爲? 第2張

黨爭誤國

楚懷王時期,楚國人才濟濟,既有昭陽、景翠、屈原、召滑、昭魚、昭雎、景鯉、唐蔑等本土士人,又有陳軫、杜赫 [208] 、吾得 [209] 、蘇厲等客卿。但是,懷王朝的黨爭非常激烈。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屈原因上官大夫的讒言而見疏的事例,屈原因此感嘆“衆女嫉餘之蛾眉兮,謠諑謂餘以善淫”。 其實,這並非屈原的一家之言。在垂沙之戰後,蘇子曾面見楚王,言談中側面反映了楚廷清、濁流大臣傾軋爭鬥的現狀:“臣願無聽羣臣之相惡也,慎大臣父兄,用民之所善……人臣莫難於無妒而進賢。……無妒而進賢,未見一人也。”末句雖有誇張之嫌,也反映了楚廷的政治鬥爭非常普遍,到了危及國家的程度。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便是楚人也有被排擠的,更別說那些外來客卿了。 楚懷王在位時,重用貴族大臣,客卿相對被輕視。 惠施曾經流落到楚國,楚王不予留用 ;陳軫曾在楚國任職,但朝中權貴“欲公之去也”,陳軫也不得不出走齊國。 這些人才的流失,無疑會對楚國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在權貴腐敗以及朝廷黨爭的雙重影響下,楚國爆發了莊蹻之亂,造成了“楚分爲三、四”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