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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衙役在貪圖女犯人美色嗎 衙役爲什麼要搶着去送女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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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古代流放女犯人,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古代女囚流放千里,衙役爲何搶着押送?只是因爲女囚“姿色”?

流放,是古代一種十分嚴苛的刑罰。遭到流放的人,一般會被衙役或士兵押送到位置偏遠,環境惡劣的地區,在沒有詔令的情況下嚴禁返鄉。

然而受交通技術的影響,一路顛簸的流放不僅對流放者的體能是一種生死考驗,對押送流放者的衙役而言也是一種苦差事。但是,流放女囚卻是那時衙役們趨之若鶩的一項工作。

古代衙役在貪圖女犯人美色嗎 衙役爲什麼要搶着去送女犯人

(影視劇中遭遇流放的女囚)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古代衙役在押送流放囚犯時的“男女有別”?那些被衙役“搶手”押送的女囚,僅僅是因爲長得好看嗎?今天,本期節目爲您講述:流放之路上的女囚。

古代的流放罪,究竟有多可怕

作爲誕生四大發明的古國,中國在刑罰樣式的發明上也表現出了驚人的“天賦”,相比公元前5世紀古希臘的“陶片放逐法”,1787年始大英帝國將成批犯人運往澳大利亞,中國的“流放”刑罰誕生時間要早得多。

據公元前10世紀誕生的《尚書》記載稱:“流宥五刑。”——這是目前中國歷史文獻中最早能找到關於“流放刑罰”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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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唐代時期流放的書畫)

那麼,在中國古代誰又是在流放刑罰中“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呢?《尚書》寫道:“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其中,共工、驩兜在今天一般被視作神話人物,三苗指的是堯舜禹時代一個叫“三苗氏”的部落。

而這或許大家就比較熟悉了——他是夏朝開創者大禹的父親。據《尚書》記載,鯀因治水失敗而被流放到了一個名叫羽山的地方,他有可能是中國古籍中最早被記載有名有姓,遭到流放的歷史人物

隨着朝代的更迭,流放這一刑罰變得逐漸標準化。南北朝時期,流放刑罰的期限被明確規定最長爲六年,分爲近、中、遠三種距離。隋朝成立後,流放與“笞、杖、徒、死”並列“五刑”,這五刑後來一直沿用到清末時期。唐朝年間,流放的刑罰被確定至多爲三年,但犯下謀逆罪的人流放時間則沒有限制。受到宋朝年間,流放的時間被確定爲“至少2年,至多6年”,女性罪犯可以豁免流刑。

因此,從歷史的潮流趨勢來看,我們不難發現:古代的封建統治者也在逐漸意識到刑罰中的人道主義原則,不斷縮減着流放的時間——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罪犯在流放途中的痛苦就從此得以減輕。

首先是漫長的流放路途:唐朝時期,流放的近、中、遠三種距離被依次定爲“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在古代時期,交通技術還十分落後,人們要進行長途跋涉一般依賴馬車、帆船等畜力、風力交通工具。在流放的途中,除非遇到江河阻隔,否則犯人基本上只能靠雙腳走完這兩千裏至三千里的路程。

其次,罪犯在流放的過程中,不僅僅只承受着長途跋涉之苦。爲了防止罪犯逃跑,鐐銬、枷鎖自然是少不了的。在唐朝,有一種名爲“枷刑”的刑罰有意讓枷鎖成爲罪犯新的痛苦。據《舊唐書 酷吏傳》記載:“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試想一下,脖子上掛着幾十斤的重物走上幾米路是種什麼樣的感覺,就更能體會到古代流放罪的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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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遭遇流放的罪犯)

最後,古代流放罪犯的目的地多數爲自然環境極爲惡劣的地方:如東漢末年時期的交州,在今天的越南北部地區;唐朝時期的夜郎,在今天的貴州六盤水、畢節地區;清代的寧古塔,在今天的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遭到流放的清朝文人吳兆騫在寫給母親的家書中,有着這樣的記載:“寧古寒苦天下所無……五月至七月陰雨接連,八月中旬即下大雪,九月初河水盡凍。雪纔到地即成堅冰,一望千里皆茫茫白雪。”

在古代缺乏供暖技術的環境下,將罪犯流放到此地無異於宣判死刑。

但上述的三點,還遠不足以概括流放刑罰的殘酷之處。相比肉體的苦難,精神上的折磨更讓慘遭流放的古人難以忍受。古代人安土重遷,往往將家鄉視作自己生命的“根”。流放這一刑罰則以強制的方式,讓人從此闊別家鄉——這本身就是一種對人精神上的懲罰。

武則天的寵臣宋之問,被流放至嶺南地區,他在《渡漢江》一詩中就表達了自己的思鄉之情:嶺外音書斷,經冬復歷春。近鄉情更怯,不敢問來人。詩歌的每一個字,都透露着他對家鄉徹骨的思念,遺憾的是,古代動輒千里的流放路程,讓慘遭流放的人多數註定一輩子都難以回到自己的故鄉。

押送女囚,爲何成爲衙役搶着做得“美差”

在前文中,我們得知在古代如果慘遭流放這一刑罰,是件多麼殘酷的事。但是,古代流放罪的殘酷不僅僅只限於罪犯,對於那些押送犯人,千里跋涉的衙役而言,在蠻荒之地附近來回奔波也是一件讓人“遭罪”的苦差事。

但是,在押送流放罪犯的差事中,押送女囚卻成爲了衙役們爭相搶着去做的任務,這又是爲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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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能有朋友已經猜出了問題的答案:在中國古代,女性的社會地位往往相對較爲低下,一般都被視爲男性家庭的附屬品。在古代的流放罪中,針對一名女性罪犯的流放並不多見,她們往往被視作男性家庭中的一員,或爲妻女,或爲奴婢而遭到集體的流放。一般來說,讓這些妻女和奴婢同這個家庭的男主人一同完好到達流放目的地,是件幾乎不可能的事。封建王朝一般會將男性罪犯的妻女或奴婢視作該男性家庭財產的一部分予以“沒收充公”,其中一種“充公”的方式,就是將男性的妻兒、婢女納爲官妓。

據唐朝詩人杜牧的《春末題池州弄水亭》一詩記載:“嘉賓能嘯詠,官妓巧粧梳。”該詩反映的是,在唐朝時期官員們常常會將“官妓”作爲一種應酬的物品相贈。而“官妓”的來源,有相當一部分就來自衙役們押送這些慘遭流放的女性。

由於這些女性的地位在當時的人們眼裏看來相當卑賤,衙役在押送這些女性罪犯的途中,往往就會令她們伺候自己的衣食住行,甚至滿足生理需求,歷代封建王朝對這種現象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在他們看來,這些女性只是從 男性罪犯家庭中“沒收”的一種財物,自然無需關注這批人的死活。

但是,女性罪犯的“姿色”只是衙役們對此趨之若鶩一方面的原因。

首先,對於衙役而言,跋涉千里押送罪犯首先要考慮的並不是自己要怎麼在路上吃好喝好,而是要考慮怎麼纔不能讓囚犯逃跑。自隋朝確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中,流放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刑罰。一般來說,刑罰越重,這名罪犯犯下的罪也就越大。如果在押送犯人的過程中,一名重犯中途逃跑,即便是在今天的許多國家,負責押送的人也往往會吃不了兜着走,更何況注重“嚴刑峻法”的古代封建社會。

由於男女在體力上的差別,在古代遭到流放的罪犯中,男性罪犯逃跑的概率要遠比女性要大得多。加上因爲在古代社會男性是社會活動中的主角,因此男性罪犯在社會上的“關係網”要遠比女性罪犯更廣更深,在流放途中,男性罪犯同夥“劫持罪犯”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譬如在《水滸》第八回中大鬧野豬林的魯智深和第六十二回救下盧俊義的燕青。如果碰見像武松這樣身手過人的男性罪犯,衙役也很有可能在押送的過程中喪命。相比之下,押送女性罪犯對衙役而言至少安全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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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中對劫持流放罪犯的描繪)

其次,雖然女性在封建社會的地位相對較低。但封建統治者出於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往往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女性罪犯在流放途中的負擔。在宋朝時期,對女性罪犯的流放刑罰暫時得以終止。元朝以後,儘管對女性罪犯的流放刑罰再度恢復,但官府准許在流放的途中女性家眷可以爲其配備馬車等交通工具。負責押送的衙役也因此可以免受徒步跋涉之苦,搭上罪犯的“順風車”。

最後,古代遭受流放的罪犯,其家屬或朋友往往會用盤纏來“打通關節”,收買負責押送的衙役讓罪犯在流放的路途中少受些苦頭。女性在體力上一般要比男性更爲柔弱,因此稍有條件的女性家屬,往往會給衙役一大筆盤纏,讓他們照顧好女性囚犯的衣食起居。對於衙役而言,這筆“小費”是比他們工資還要高的收入。

在上述多方因素的作用下,押送女性罪犯逐漸成爲了古代衙役們爭相搶着去做得“肥差”,這種現象直至1912年清朝覆滅後才得以消失。

殘酷的流放刑罰,是如何消失的

在世界步入19世紀後,流放這種對人體身心造成極度摧殘的殘酷刑罰因與人道主義精神相悖而飽受非議。1868年,最後一批英國罪犯被運往澳大利亞後,英國以頒佈《刑事奴役法》的方式,結束了流放這一刑罰。從此,世界各國法律界掀起了一股廢除流放的風潮。

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隨着清朝部分司法主權的喪失以及西方思想的涌入,中國法律界對流放這一刑罰的觀點也隨之逐漸產生了改變。1901年4月,清朝開始實行政治、經濟、法律等多方面的改革,史稱“清末新政”。1910年,清朝頒佈《大清現行刑律》,進一步減輕了流放罪的刑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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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時期的資政院大樓)

此外,清朝的法律界人士還在同年編寫了一部《大清新刑律》。在這部新《刑律》中,清朝完全廢止了流放這一刑罰,法律具有明顯的近代化色彩。然而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的爆發,以及隨後清朝的覆亡讓這部法律還未來得及見得天日,便早早夭折。

不過1912年新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其隨後的《暫行新刑律》和《中華民國刑法》中,完全廢止的流放,這標誌着具有近四千年曆史的流放刑罰在中國徹底終結。

這兩部法律的先後出臺,雖然推動了中國法律的近代化進程,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包括中國女性在內廣大人民的社會地位。1949年10月1日,當毛主席在天安門城樓上莊嚴宣佈“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的時候,這個國家無數千百萬窮苦人民的命運,才從此真正得以改變。

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年1月1日,共和國曆史上的第一部刑法典正式實行,爲國家的改革開放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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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流放已成爲了這個千年古國法治史的過去式。它在歲月長河中的消逝,離不開那個帶領中華民族,衝破舊社會陰霾的歷史偉人,更離不開無數廣大中國人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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