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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的分監候和立決到底是什麼樣的 罪行適用於什麼罪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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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監候和立決到底是什麼樣的,這是很多讀者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就和各位讀者一起來了解,給大家一個參考。

按《大清律》,死刑分爲四種,即絞監候、絞立決、斬監侯、斬立決。此外,凌遲雖也是死刑,但不列入正刑,主要針對個別罪大惡極之人。上面列入正刑的四類死刑,其判定標準和執行結果往往又很大的出入,下面具體來講。

清朝時期的分監候和立決到底是什麼樣的 罪行適用於什麼罪刑呢

絞監候

向太廟、宮殿投擲磚石、射箭者,判此罪。太廟是皇家的祠堂,這裏所說的宮殿指的是皇宮,向一般民宅裏投擲磚石判笞刑,向皇宮投擲磚石,竟判死刑的絞監候,可見一般民人與皇家等級差距之巨大,對侵犯皇家者嚴懲,體現了其法律上的特權。

越皇城者,判絞監候。皇城比紫禁城範圍大,前有大清門、天安門,北至北安門,西至西安門,是紫禁城外圍之城,。如果不走皇城之門,而翻越皇城城牆而入,被視爲是圖謀不軌的行爲,因而判處該刑。

妻子揹着丈夫逃走改嫁者,男子強奪良家妻女所佔爲妻妾者,判絞監候。此外,還有奴婢罵家長,只要是罵就是死刑。奴婢毆良人至殘疾者也如此判,奴婢在社會中的身份都很低下,把一般人打成重傷,就判死刑。

清朝時期的分監候和立決到底是什麼樣的 罪行適用於什麼罪刑呢 第2張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及女婿巴岳父岳母打成重傷;繼母把子女毆打或故意殺死,而且丈夫是沒有兒子的,也是判處絞監候。但一般父母把子女毆殺死了,是不判的,大多是徒一年,最重的是流刑,所以對繼母判絞監候時屬加重判處的。

判絞監候最多,也是所發生命案最多的,是“鬥毆殺人者”,這五個字包含的內容非常多,什麼罪行叫鬥毆殺人,法律上有專門的含義。鬥毆殺人一般判決的判詞是這樣的:“某某某,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鬥毆殺人又稱爲“鬥殺”或“毆殺”,有專門的案情限定。

斬監候

斬監侯的罪行條文如下:

白晝搶奪,又傷人而且是爲首者;

謀殺人造意者,鬥毆而故殺人者,皆判斬監侯,這比上面所講的“鬥殺”要重判了;

奴婢毆良人死者,比一般良人毆殺的判絞監候要重加一等;

卑幼毆尊長至死及故殺者,毆妻之父母至死及故殺者,都如此判;

強奪良家妻女而致使其自盡者,也判斬監侯。

清朝時期的分監候和立決到底是什麼樣的 罪行適用於什麼罪刑呢 第3張

絞立決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謀叛屬於罪大惡極的十惡不赦之列,知道某人有這種罪行,而放其逃脫或隱藏起來,雖不是謀叛的參與者,也要判絞立決的死刑。

妻妾毆夫及妾毆正妻至篤疾者。就是說妻子把丈夫給打了,妾把正妻打了,如果打成重傷,也要判絞立決,這是維護夫妻、妻妾之間的尊卑名分。

卑幼毆本宗尊長者,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判絞立決。

毆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鬥毆中雖不是故意殺死的,但是造成兩三個人死亡的,要重判爲絞立決。

斬立決

謀反、大逆案中,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並伯叔父、兄弟之子,年十六以上者,屬於親屬連坐判斬立決,將“年十六以上者”作爲年齡限制,十六歲以下者不判。

奴婢毆家長者,雖未傷死人命,也可重判爲斬立決。

清朝時期的分監候和立決到底是什麼樣的 罪行適用於什麼罪刑呢 第4張

白晝搶奪殺人者,謀財害命者,毆授業師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都屬於人命案中的較嚴重罪行,因爲重判爲斬立決。

謀殺祖父母、父母、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這裏所說的“已行”,是指已經有謀殺行爲而沒有造成死人之罪行,判斬立決。如果是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只要是毆打,就如此判。

最後再來講一講凌遲

凌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是最殘酷的死刑,不列入正刑。謀反及大逆者,處以此刑。謀反和大逆都在十惡之列。《大清律例·十惡》所列舉的是謀毀皇家的宗廟、陵寢、宮闕等行爲。傷害皇室及皇室人員也當然判此等最殘酷的死刑。

此外,謀殺祖父母、父母、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妻妾殺夫,妾殺正妻,弟妹殺兄姊等,皆判凌遲。

清朝時期的分監候和立決到底是什麼樣的 罪行適用於什麼罪刑呢 第5張

清代的法律是對三綱五常倫理的維護,反映出社會成員之間的等級差距。不過死刑中的絞監候和斬監侯,有時往往會得到寬大,侯而不絞、候而不斬也是常態,這也體現了皇帝天恩浩蕩,愛護黎民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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