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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購房限制:明朝嚴禁官員在工作地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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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了住房調控以來最嚴厲的購房政策“京版國八條”,規定擁有北京戶口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住房,已經擁有兩套住房的家庭禁止再買住房,沒有北京戶口的家庭則必須提供五年以上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才允許在北京購買一套住房,否則不許購買。

古代購房限制:明朝嚴禁官員在工作地買房

在北京出臺限購政策前後,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也陸續出臺了嚴厲程度不同的限購政策,看來政策風向已經越來越明顯:至少在一線城市,今後買房是要受到限制的,並不是有錢就能買房,更不是想買多少就能買多少。

“京版國八條”、“滬版國八條”和“廣版國八條”的具體內容,這裏用不着再囉嗦,下面我們要詳細介紹的是“古版國八條”——古代中國曾經出臺過什麼樣的限制性購房政策。

西漢:只能購買鄰居的房

先說西漢的限購政策。

不許“不比其宅”

西漢建國後不久,大約在漢高祖劉邦的老婆呂雉呂太后當政的時候,朝廷頒佈瞭如下規定:

“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有一個條件: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着你現有的房子。

比方說,小明、小強和小紅仨人是街坊,小明挨着小強住,小強挨着小紅住,在小明和小紅當中隔着一個小強。那麼好,小明可以買小強的房子,小強也可以買小紅的房子,但小明卻不能買小紅的房子,因爲他和她“不比其宅”。他們不比其宅,政府就“不許”,禁止這種非緊鄰的居民進行不動產交易。

限制兼併,方便檢舉

要問當時爲什麼會出臺這樣奇怪的限購政策,解釋起來是很複雜的,我們概括地給出這麼幾個原因:

一、西漢初年土地私有化還不明顯,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統一劃分、統一分配,一戶家庭只給一塊宅基,集體主義和理想化的色彩很濃厚。爲了維持這個狀態,政府不希望再出現土地兼併,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擁多處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卻身無立錐之地。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賣宅,不得更受。”(《二年律令·戶律》》凡是國家分給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賣掉,但是賣掉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購買,“不比其宅,勿許。”想買房可以,問問你東鄰王大媽或者西鄰趙大爺是不是剛好要賣,要是碰到這種好機會,你就買,要是碰不到,還是打消購買第二套房的念頭吧!事實上,一人想買房而剛好其鄰居又想賣房的概率是不會很高的,因爲這個緣故,西漢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見。

二、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實”加“舉發”手段。家裏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萬一你爲了少交人頭稅和財產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怎麼辦?不怕,政府鼓勵鄰居檢舉揭發,揭發屬實,抓你坐牢,沒收你的家產,一半家產充公,一半家產用來賞給檢舉揭發你的鄰居,以資獎勵,這叫“舉發”。鄰居們想“舉發”,必須知道你家的底細,如果你經常搬家,像候鳥一樣遷徙,鄰居是很難清楚你家底細的,所以爲了方便鄰居們“舉發”,政府必須把每一戶居民都儘可能固定到一個地方長期定居。限制你只能購買緊鄰的房子,等於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處,這樣一來,鄰居便於檢舉,政府便於管理。

唐朝:先問親戚和鄰居

進入唐朝,政策變了。這期間,出臺了一種持續了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我用八個字來總結,叫做“求田問舍,先問親鄰”。什麼意思呢?就是買地皮也好,買房子也好,不光要經過原業主的同意,還必須經過原業主鄰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則,不管你付給原業主多少錢,簽訂的合同多麼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認的。

房屋買賣“先問親鄰”

唐朝的規定是這樣的:“天下諸郡……有田宅產業……先已親鄰買賣。”(《唐會要》卷85)全國不管哪個城市,一切地皮和房產,想出售,先問親戚和鄰居。

五代十國的規定:“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所載後周廣順二年律令)賣房的時候,先問四鄰和族人是否想買,如果他們不願,或者出的價太低,你才能賣給其他人。

宋朝的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房親着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宋刑統》卷13)比五代十國時還要細緻,還明確了徵求意見的順序:先問族人,後問四鄰。

元朝的規定:“前去立賬,遍問親鄰,願與不願執買,得便與人成交。”(《至元二年晉江縣務給付麻合抹賣花園公據》,收錄於《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光口頭上徵求親鄰同意無效,還得立一張“問賬”,讓族人和鄰居在上面挨個簽字,大夥都同意你賣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的規定跟元朝相同,這裏不贅述。

事實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國,“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的規矩還在局部地區持續,因爲親鄰找麻煩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換房產的案例屢見不鮮。解放前夕,還有人在買房之前,先在報紙上刊登啓事,讓原業主的族人和四鄰直接跟購房人聯繫,如有意見趕緊提,別等成交之後再找後賬(參見1946年11月1日杭州《正報》第一版《國立浙江大學置產徵詢》,上海《申報》、重慶《新民報》、廣州《民國廣州日報》等民國報紙也經常刊登類似啓事)。

保護宗族財產不流失

到這時候,大夥的問題應該來了:買賣房屋,只要買主賣主兩廂情願就足夠了,幹嗎還得經過賣方族人和鄰居的同意呢?這裏有他們什麼事啊!拙著《千年樓市:穿越時空去古代置業》(花城出版社2009年出版)對這個問題有詳細解答,其實概括來講,原因無非兩條:

一、爲了保護宗族財產不流失。您知道,古代中國從來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屬於私人的物權,一切不動產在法律和道德兩種層面都是既屬於個人又屬於族人的,尤其祖輩遺留的房屋,如果未經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來出售,極可能會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規模的同族爭鬥,即使是出於維護基層穩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必須要求“求田問舍,先問親鄰”。

二、跟西漢時一樣,爲了便於親鄰檢舉,進而便於政府控制每一戶居民。簡言之,政府人爲設置親鄰障礙,必定減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遷徙的難度,這樣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統計人口也好,徵收賦稅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變得很容易。

元明清:官員買房限制多

從元朝開始,還出現了一種有趣的購房政策:不許當官的買房。爲什麼作出這種規定呢?

嚴禁官員在任處買房

一、蒙古人滅了金國、西夏、大理和南宋,從前朝那裏繼承了許多國有房產。在滅國的過程中,死在他們鐵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爲無人看管而收歸國有。這樣在元朝初年,政府手裏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隨心所欲地分給中央幹部和地方幹部,作爲他們的辦公樓或者家屬院。換句話說,大多數蒙古官員都能分到房子,沒必要再去購買。

二、南宋剛剛滅亡那會兒,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領導,這些領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借住民房的不僅強拿強要,而且強姦殺人;購買民房的也很蠻橫,譬如一套房市價十萬,他們只給五千,甚至一分錢不給,弄一張假合同,逼着原業主簽字畫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參見《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他們這樣做,激起了極大民憤,各地義軍紛紛起兵抗元。爲了撫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頒佈了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業的嚴令。

明朝的規定是這樣的: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彙編·萬曆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後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清朝的規定更厲害: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卷8《戶律·田宅》)這一條是照搬明朝的法律。

“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乾隆實錄》卷8)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着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

嚴禁子弟隨任

在乾隆時期,不光嚴禁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還嚴禁旗人官員帶着年滿十八歲以上的兒子上任。乾隆七年,“定旗員子弟隨任之例”,“向來旗員子弟隨任在外,年至十八歲者,例應來京。”“子弟在京長養,年過十八歲以上者,非奉特旨,不得隨任。”(《乾隆實錄》卷158)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兒子(也包括孫子、侄子和外甥)如果不到十八歲,可以跟着他在工作所在地居住;如果超過十八歲,必須送回北京。

爲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跟當時旗人子弟過於蠻橫有關。據《乾隆實錄》記載,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子弟如果跟着上任,則狗仗人勢,禍害地方百姓。礙於旗人官員的面子,地方司法機關還很難懲罰他們。乾隆思來想去,乾脆把這幫“衙內”留在北京,強迫他們跟他們當領導的爹分開。因爲北京是天子腳下,旗人子弟再橫,也不敢在皇帝跟前發威,這樣管束起來就容易多了。

爲什麼不讓官員買房

回過頭來說說明清兩代爲何會禁止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

原因其實很簡單:官員受賄的形式多種多樣,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難以查清,既然難查清,乾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所在地擁有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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