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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土司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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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裏是小編,今天給大家說說元朝的故事,歡迎關注哦。

南方民族地區施行的土司制度始於元朝,這種制度對南方民族地區的穩定與發展起過重要作用。

忽必烈攻滅大理國後,在雲南及附近地區設置“五城”和19個萬戶府。《元史·世祖三》說:至元四年(1338),世祖遣雲南王忽哥赤鎮大理、鄯闡、茶罕章、赤禿哥兒、金齒等處,設19個萬戶府,分別在大理、威楚、善闡、陽城堡等處。“五城”和19個萬戶府由駐大理的雲南王所統轄。至元八年(1271),元朝又分大理國三十七部舊地爲南北中三路,設達魯花赤總管。

至元五年(1268),元朝“敕給黎、雅、嘉定新附民田”.至元十九年(1282),元朝籍雲南新附戶,《元史》說自兀良合臺出鎮雲南,

“凡八籍民戶,四籍民田,民以爲病。至是朝廷令已籍者勿動,新附者籍之”。

忽必烈在雲南建立行省,把重任交給政治經驗十分豐富的大臣賽典赤·贍思丁。賽典赤進入雲南後,瞭解到雲南政出多門,於是上奏忽必烈:“雲南諸夷未附者尚多,今擬宣慰司兼行元帥府事,並聽行省節制”。於是將宣慰司、元帥府置於行省的統領之下,又設置路府州縣,廢除以萬戶制度管理民政的做法。至元十三年,正式建立雲南行省。

雲南土官儂士貴率大小首領2000餘人投降元朝,“降者八十餘州,籍四十萬戶”,元朝 “不勞一矢而安定”。 賽典赤瞭解到宋朝在廣西實行的羈縻府州制度,制定了土官制度,試行以後頗見在南方民族地區推行。

土官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朝廷任命土官爲正式官吏,允許世襲。土官有正式品秩,在待遇、權利與義務方面均有規定。在邊疆的行省下設軍事機構性質的宣慰司,同時廣泛任用土官爲宣慰司各級官吏。組成由地方民族爲成員的土軍,平時由土官管轄,必要時朝廷可徵調參戰。土官及所管轄的土軍,還在各地參加軍民屯田。元朝廣泛任用邊疆民族首領爲各級土官,對土官給予充分的信任。凡民族首領來降,朝廷根據勢力大小授予以不同官職。以後若反叛,歸降後仍可官復原職。

元朝建立後,將經營重點從北方逐漸轉移到南方,爲此積極經營雲南、廣西等南部邊疆地區。蒙元統治者與南方少數民族同是漢人眼中的“蠻夷”,有明顯的親近感。蒙元在南方民族地區推行土官制度,授南方民族以協助統治的權力,同時給予較高的待遇和信任,縮小與南方少數民族的距離感,並增強改造和任用南方民族的信心,這些對後世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通過實行行省制度和土官制度,元朝對南部民族地區的統治明顯深入,一方面使南部民族地區的農業、交通業、礦冶業、商業也有很大的發展,爲明清兩朝進一步經營這一地區,奠定了十分有利的基礎。蒙元創造並廣泛推行土官制度,還標誌着中原王朝對邊疆民族地區的統治,開始了因地制宜和具體化統治的時期。王朝統治者開始注意到接受統治的邊疆民族,在歷史發展傳統、經濟文化、習俗等方面的特點,重視分類施治,強調統治的有效性和持續性,對於蒙元有效統治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意義。

元朝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土司制度是什麼?

蒙元對南方民族地區的統治也存在明顯的不足與時代的侷限:

首先,元朝統治中後期出現嚴重的腐敗,直接影響到統治的持續有效性。這在西南民族地區造成的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通過統治從當地獲取人力以補充軍力,是蒙元統治者最關心的,至於全面進行統治並維持其穩定,則是較次要的問題。這些都反映出蒙元統治南部民族地區,在深度和可持續的程度方面,都存在較爲明顯的問題。

其次,蒙元在西南民族地區設立的機構不夠穩定,經常變動。至元二十二年,元朝以荊湖行省所隸八番、羅甸隸西川行省。至元二十六年,以八番羅甸宣慰使司隸四川行省,以八番、羅甸隸湖廣行省。以後又改思州安撫司爲軍民宣慰司,隸湖廣行省。元貞元年又以亦奚不薜復隸雲南行省。大德七年(1303),仍以順元改隸湖廣行省。

元朝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土司制度是什麼? 第2張

蒙元施行的土官制度在施行中的隨意性也較明顯。除任用當地民族首領外,還任用一些蒙古人、色目人擔任地方官員,許可世襲。 “元立行省設官,蒙古、漢人、土人錯雜。”同時,一些本地的土官則被調換任職,事實上已成爲流官。一些土官坐大甚至割據一方,朝廷對此也束手無策。比如大理國王后裔段氏降元后,被授宣慰司元帥之職。從元代中期起,段氏與鎮守雲南的蒙古樑王相對抗,雙方屢動刀兵。最後蒙元只得被迫任命段寶爲雲南行省右丞兼任大理總管之職,承認了段氏在雲南西部地區的割據。

元朝滅亡後,明代沿其舊制而行之,於西南邊疆設置衛所,在衛所駐紮地區之外的區域普遍推行土司制度,但實行土司制度的地區基本上是邊疆和僻地。明朝的目的是維持西南邊疆的穩定,並沒有對西南地區系統經營與全面開發的打算。所以在西南邊疆推行由前代土官制度發展而來的土司制度,將其作爲羈縻和維繫本地“蠻夷”的政策,便成爲朝廷必然的選擇。

與元朝不同的是,明朝的各項制度不僅縝密細緻,還體現出相互制衡的特點,土司制度也是如此。明朝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立宣慰、宣撫、安撫、長官諸司,其府州縣的土官,與府州縣的流官職掌皆同,凡司府州的縣土官,准予世襲,

“有長有屬,自食其土,不給以祿,歲各量出差發銀,多寡有額。”

明朝在西南邊疆的衛所,主要安置在農業地區及形勝險要之處,衛所屯田自給。明代後期,西南邊疆地區獲得迅速發展,以衛所將士及其後裔形成的市民、士紳階層,是西南邊疆維持穩定的重要社會基礎,漢族移民融合本地居民的衛所,形成新的羣體,也有助於衛所地區的管理。

不管是元朝還是明朝,都沒有很好的解決土司割據的問題。這與土司制度自身侷限性有關。就連土司辦理承襲手續,官府都經常拖沓推諉,使不少應該承襲的土司勢力反叛。元代民謠唱道:

“官府只愛一張紙(指土司委任狀),打失地方兩千裏。”

元、明兩朝在西南邊疆實行的土司統治,使得土司管理的地區長期滯留在封閉、落後的社會階段,與其他地區差距不斷擴大,直到雍正施行“改土歸流”,才解決了這一長期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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