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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種比砍頭更羞辱人的刑罰,想自殺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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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立國基礎,法律也是在道德準則之下維持社會秩序的屏障。自古以來,刑法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引人向善,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歷朝歷代的刑罰都從使罪犯“知恥而後改”入手,但是,力度各有不同,甚至,有些嚴重的懲罰變相的成爲了羞辱。

在這些羞辱的刑罰中,“枷號”就是其中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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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今比喻一些擔負的責任經常會用到“枷鎖”一詞,而枷鎖這種東西傳言在上古炎黃時期就已經出現了,而且,之後的朝代都一直沿用此物,以此作爲押送罪犯的刑具。時間推移到了明朝開國時期,枷這種刑具到了殺伐果決的朱元璋手中,就開始演變成一種帶有屈辱性質的處罰措施。

明史中記載,枷長五尺五,寬一尺五,通體由木材打造,死刑犯所佩戴的枷鎖重達三十五斤。可以說,從那時開始,枷號就成了一種刑罰外的附加手段,還帶着一點“示衆”的意思。

那時衙門將罪犯審判定罪後,都會將枷佩戴到罪犯身上,在當地人多熱鬧的地方遊街示衆,既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也給予犯罪分子心靈打擊。隨着時間推移,帶在罪犯身上的枷越來越重,到了正德年間,劉瑾把木枷的重量加到一百五十斤,這也就導致了部分罪犯在重壓之下窒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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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初期的法律基本上沿襲了大明律,在許多影視作品以及殘留的老照片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到清朝帶着枷鎖的犯人。清廷將木質枷鎖按重量劃分爲多種,如二十五斤重枷、三十五斤重枷、六十斤重枷、七十斤重枷甚至百斤重枷,以此分別處理涉及不同罪狀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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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這些木枷可都是實實在在的,並非影視作品中那些薄板紙糊的道具,幾十斤的大傢伙夾在脖子手腕上,每逢罪犯活動筋骨,不免摩擦木枷,時間長了脖頸手腕都血肉模糊。有錢人尚可通過銀兩疏通關係讓自己免受枷刑,但是,那些逃不過的罪犯就只能日夜身負重枷熬到刑期結束了。

除了木枷的規格有所不同,針對每種犯罪情況的受枷時間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被判坐牢一年的犯人,要帶枷二十天,被判流放兩千裏外的犯人,要帶枷五十天,被判發配充軍的罪人則要根據發配地點的遠近制定枷刑時間。這種帶枷時間僅針對犯罪的滿族人,根據大清律,滿族人被判三種刑罰以上,則可用枷號代替刑罰。

漢族百姓若觸犯刑法,本來的刑罰免不了,枷號也得照常執行,甚至,還有可怕的“永久枷號”。雖說有這種“永遠枷號”的存在,但是,這個“永遠”也往往持續不了多久,因爲在重枷之下,這些犯人早被折磨的喘氣都困難,往往活不了幾年就被這木枷折磨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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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枷者脖子被緊緊夾住,木枷又長又重,罪犯的雙手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所以,罪犯的飲食和方便都成了極大的問題。若罪犯有些親戚朋友倒還好說,可以由他們來照顧起居,若是孤身一人那就只好默默承受了,官差們只在早晚能喂些粗劣食物和清水給罪犯。

犯人扛着烈日酷暑,吃着最惡劣的伙食,還得受路人唾棄,可謂悽慘之極。然而,這種枷的戴法並不是最殘忍的。除了這種箍在脖子上的木枷,清朝人還研究出一種站枷,也叫:站籠、立枷。

站枷的外觀就像是電影裏的囚車一樣,但是,比囚車更加窄小,下面還稍寬敞些,到了上面木枷的部分就僅容犯人伸出脖子了。

身受站枷刑罰的犯人,除了被卡住脖子外,腳下還要被墊上石頭磚塊,這些石頭磚塊就成了衡量此刑罰輕重的重要砝碼。磚石墊得多了,犯人還能喘口氣,若是墊鍀少了甚至全部抽掉,犯人就得雙腳離地,呼吸困難,最終,直到被活活吊死在站籠裏。

甚至,從大清朝站籠的木籠立柱上層層剝落的字跡上依稀能看見“徐老九”三字,也許就是這名慘死者的名字。據記載:晚清一名叫劉鬆廷的滇戲演員也是死在站籠裏。他因武生功夫了得,被誣偷了雲南藩臺的銀子而將其裝進站籠逼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自行踢開腳下磚頭被吊死。

關於立枷的,《老殘遊記》雖然是個小說,單也能從側面印證一點點這玩意的殘酷:

某問:“你們爲甚麼不拾了回去?”都笑着搖搖頭道:“俺還要一家子性命嗎!”如此,可見路不拾遺,古人竟不是欺人,今日也竟做得到的!’宮保聽着很是喜歡,所以打算專折明保他。”左邊的人道:“佐臣人是能幹的,只嫌太殘忍些。來到一年,站籠站死兩千多人,難道沒有冤枉嗎?”

旁邊一人道:“冤枉一定是有的,自無庸議,但不知有幾成不冤枉的?”右邊人道

:“大凡酷吏的政治,外面都是好看的。諸君記得當年常剝皮做兗州府的時候,何嘗不是這樣?總做的人人側目而視就完了。”

這樣的酷刑幾乎持續了整個清朝時期,光緒二十九年後,這項刑罰才逐漸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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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們現代人的目光來審視這種刑罰,那無異於是有失人道的,可是,中華文明自古以來就有着“亂世行重典”的習慣,在歷史上全民道德感匱乏的情況下,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全是空談,畫地爲牢更是個笑話,可以說,還是這種沉重又恥辱的木枷,爲當時的社會治安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試想,包藏禍心之人若是行走於當時的鬧市之中,看着跪坐在地身負重枷犯人慘狀,心中肯定會爲之震撼,一肚子壞主意也會隨之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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