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解密 > 歷史記事 > 遷海令簡介 詔令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遷海令簡介 詔令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9.41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遷海令是清順治 (1644—1683) 年間關於東南沿海各省人民內遷30—50裏的詔令。清初,抗清主力在大陸遭削弱後,其餘部集中於臺灣和沿海各地,以鄭成功部爲主力。清政府爲防止內地人民與沿海抗清軍聯繫,順治八年 (1651年) 開始海禁,十三年發佈上諭,嚴禁商民船隻私自下海貿易,犯禁者不論官民,一律處決,貨物入官,犯人家產全部賞給告發人,地方文武官一律革職,從重治罪。

遷海令簡介 詔令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背景

清朝初年,滿清統治階級爲了對付臺灣鄭成功父子領導的東南抗清力量,以及防止沿海人民造反起義,實行了大規模強制遷徙瀕海居民的法令,史稱遷海。清廷正式發佈遷海令是在順治十八年(1661年)。頒佈了將沿海居民內遷五十里的遷海令。

沿革

康熙元年(1662年),輔政大臣鰲拜下令從山東省至廣東省沿海的所有居民內遷50裏,並將該處的房屋全部焚燬,以及不準沿海居民出海的措施。措施使華東至華南沿海地區的漁業和鹽業廢置、田園荒蕪,沿海居民流離失所,深受遷海之苦。當時不少地方官員,包括廣東巡撫王來任、廣東總督周有德,均極力請求復界。到了康熙八年(1669年),由於朝廷認爲措施已收成效,加上不想繼續影響沿海地區的民生,終於允許復界。

遷海令於 順治十八年(1661)頒佈,康熙二十二年(1683)終止。於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頒佈了《禁海令》。嚴格禁止商民船隻私自入海,不允許用大陸的產品、貨物進行海上貿易,有違禁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充公,違令者之財產獎給告發之人;負責執行該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緝,從重治罪;保甲不告發的,即行處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海;如有從海上登岸者,失職的防守官員以軍法從事,督撫議罪。當時,鄭成功一部在東南沿海一帶繼續抗擊清軍。爲了最後消滅抗清力量,清廷發佈遷海令,北起北直(河北)、中經山東、江南(江蘇)、浙江,南至福建、廣東省沿海居民均屬遷海範圍。清廷強令江南、浙江、福建、廣東沿海居民,分別內遷30~50裏,商船民船一律不準入海。其中廣東地區曾連續內遷3次。清廷派滿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監督執行,違者施以嚴刑。四省中尤以閩省爲最嚴。沿海的船隻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燒燬,城堡全數拆除,越界者不論遠近立斬不赦。凡遷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燬或廢棄,重新劃界圍攔,不準沿海居民出海。遷界之民丟棄祖輩經營的土地房產,離鄉背井,倉促奔逃,野處露棲,“死亡載道者以數十萬計”。遷海令的實行,使農業、漁業、手工業及海外貿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殘。人民生計斷絕,流離失所,其間曾不斷髮生激烈的反遷海鬥爭。遷海令的施行,不僅給社會經濟帶來嚴重惡果,而且,由於沿海空虛,海盜乘機活動,造成沿海社會治安更不得安寧。一直到臺灣最後被清軍攻陷,康熙二十二年才廢除“遷海”令,前後延續23年之久的遷海苛政亦告結束。

遷海令簡介 詔令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第2張

影響

宋明以來,中國沿海地區的航海貿易相當發達,極大地推動了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科技文化進步。而清朝的遷海令卻使得數百年來的航海成就毀於一旦,沿海地區千里無雞鳴,航海貿易一落千丈,遲遲都不能恢復。

遷海令簡介 詔令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第3張

這一後果直接導致了近代以來滿清的閉關鎖國政策,使得中國航海技術遠遠落後於西方,最終讓西方的軍艦橫行於中國海上。

歷史記事
歷史真相
未解之謎
世界史
歷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