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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之《明史》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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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六

大統曆法三下(推步)

▲步交食

交週日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爲交中日。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爲交中日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交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後準一十五度五。

交差二日三一八三六九。

交望一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日食陽曆限六度。定法六十。

日食陰曆限八度。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定法八十七。

陽食限(視定朔入交。)

零日六零已下一十三日一零已上在一十四日,不問小余,皆入食限。

一十五日二零已下二十五日六零已上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不問小余,皆入食限。

▲陰食限(視定望入交。)

一日二零已下一十二日四零已上在零日一十三日,不問小余,皆入食限。又視定朔小余在日出前、日入後二十分已上者,日食在夜。定望小余在日入前、日出後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晝。皆不必布算。

推日食用數

經朔盈縮歷盈縮差遲疾歷遲疾差加減差定朔入交凡分(以上皆全錄之。)定入遲疾歷(以加減差,加減遲疾即是。)遲疾定限(置定入遲疾歷,以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余不用。)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內行度,遲用遲,疾用疾,內減日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日出分(以盈縮歷,從立成內取之,下同。)日入分半晝分(取立成內昏分,減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歲前冬至時黃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有食之朔入交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朔下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日食正交限度視交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交。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交。不在限內不食。

推中前中後分視定朔小余,在半日周已下,用減半日周,餘爲中前分。在半日周已上,減去半日周,餘爲中後分。

推時差置半日擊,以中前、中後分減之,餘以中後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爲時差。在中前爲減,中後爲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余,以時差加減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後分,加時差即得。但加不減。

推食甚入盈縮歷置原得盈縮歷,加入定朔大餘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縮差依步氣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置食甚入盈縮歷,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南北凡差視食甚人盈縮歷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爲初限,已上與半歲周相減爲末限。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數,置四度四十六分減之,餘爲南北凡差。

推南北定差置南北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晝分而一,以減凡差,餘爲南北定差。若凡差數少,即反減之。盈初縮末食在正交爲減,中交爲加。縮初盈末,食在正交爲加,中交爲減。如系凡差反減而得者,則其加減反是。

推東西凡差置半歲周,減去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餘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爲度,即東西凡差。

推東西定差置東西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視得數在東西凡差以下,即爲東西定差。若在凡差已上,倍凡差減之,餘爲定差。盈歷中前,縮歷後者,正交減,中交加。盈歷中後,縮中前者,正交加,中交減。

推正交中定限度視日食在正交者置正交度,在中交者置中交度,以南北東西二定差加減之,即得。

推日食入陰陽歷去閃前後度視交定在正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爲陰曆交前度。已上,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爲陽曆交後度。在中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爲陽曆閃前度。已上,減去中交定限度,餘爲陰曆後度。若交定在七度已下者加交終度,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爲陽曆交後度。

推日食分秒在陽曆者,置陽食限六度,減去陽曆交前、交後度,(不及減者,不食。)陰曆同。餘以定法六十而一。在陰曆者,置陰食限八度,減去陰曆交前、交後度,餘以定法八十而一,即得。

推定用分置日食分秒與二十分相減相乘,爲開方積。以平方法開之,爲開方數。用五千七百四十分(七因八百二十分也。)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初虧復圓時刻置食甚定分,以定用分減爲初虧,加爲復圓。各依發斂加時,即時刻。

推日食起復方位陽曆初虧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陰曆初虧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若在八分以上,不分陰陽曆皆虧正西,復東位。(據午地而論)

推食甚日躔黃道宿次置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在盈就爲定積度,在縮加半歲周爲定積度。置定積度,以歲前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之,滿黃道積度鈐去之,至不滿宿次即食甚日躔。

推日帶食視初虧食甚分,有在日出分已下,爲晨刻帶食。食甚復圓分,有在日入分已上,爲昏刻帶食。在晨置日出分,在昏昏置日入分,皆以食甚分與之相減,餘爲帶食差。置帶帶差,以日食分秒乘之,以定用分而一,所得減日食分秒,餘爲所見帶食分秒。

▲推月食用數

經望盈縮歷盈縮差遲疾歷

遲疾差加減差定望入交凡分

定入遲疾歷定限定限行度晨分

日出分昏分日入分限數

▲歲前冬至加時黃道宿次

推交常度置望下入交凡分,乘月平行,如日食法。

推交定度置交常度,以望下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不及減者,加交終度減之。

推食甚定分不用時差,即以定望分爲食甚分。

推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法同推日食。

推月食入陰陽曆視交定度在交中度已下爲陽曆,已上減去交中度,餘爲隊歷。

推交前交後度視所得入陰陽曆,在後準已下爲交後,在前準已上置交中度減之,餘爲交前。

推月食分秒置月食限一十三度零五,減去前交後度,(不及減者不食。)餘以定法八十七分而一,即得。

推月食用分置三十分,與月食分秒相減相乘,爲開方積。依平方法開之,爲開方數。又以四千九百二十(乃六因八百二十分數。)分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月食三限(初虧、食甚、復圓。)時刻置食甚分定分,以用分減爲初虧,加爲復圓。依發斂得時刻如日食。

推月食五限時刻月食十分已上者,用五限推之,初虧、食既、食甚、生光、復圓也。置月食分秒,減去十分,餘與十分相減相乘,爲開方積。平方開之,爲開方數。又以四千九百二十分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爲既內分。與定用分相減,餘爲既外分。置食甚定分,減既內分爲既分,又減既外分爲初虧分。再置食甚定分,加既內分爲生光分,又加既外分爲復圓分。各依以斂得時刻。

推更點置晨分們之,五分之爲更法,又五分之爲點法。

推月食入更點各置三限或五限,在昏分已上減去昏分,在晨分已下加入晨分,不滿更法爲初更,不滿點法爲一點,以次求之,各得更點之數。

推月食起復方位陽曆初虧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陰曆初虧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若食在八分已上者,皆初虧正東,復於正西。

推食甚月離黃道宿次置食甚入盈縮歷定度,在盈加半周天,在縮減去七十五秒爲定積度。置定積度,加歲前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以黃道積度鈐去之,即得。

推月帶食視初虧、食甚、復圓等分,在日入分以下,爲昏刻帶食。在日出分已上,爲晨刻帶食。(推法同日食。)

▲步五星

歷度三百六十五度二五七五,半之爲歷中,又半之爲歷策。

木星

合應二百四十三萬二三零一。(置中積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七七五,加辛巳合應一百一十九七二六,得三億七行七百三十七萬九五零一,滿木星周率去之,餘爲《大統》合應。)

歷應五百三十八萬二五七七二二一五。(置中積,加辛巳歷應一千八百九十九萬九四八一,得三億九千五百一十九萬娥二五六,滿木星曆率去之,餘爲《大統》歷應。)

周率三百九十八萬八八。

歷率四千三百三十一萬二九六四八六五。

度率一十一萬八五八二。

伏見一十三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一十六日八六三度八六二度九三二十三分

晨疾初二十八日六度二一四度六四二十二分

晨疾末二十八日五度五一四度六四二十二分

晨遲初二十八日四度三一三度二八一十八分

晨遲末二十八日一度九一一度四五一十二分

晨留二十四日

晨退四十六日五八四度八八一二五零度三二八七五

夕退四十六日五八四度八八一二五零度三二八七五一十六分

夕留二十四日

夕遲初二十八日一度九一一度四五

夕遲末二十八日四度三一三度二八一十二分

夕疾初二十八日五度五一四度一九一十八分

夕疾末二十八日六度一一四度六四二十一分

夕伏一十六日八六三度八六二度九三二十二分

火星

合應二百四十零萬一四。(置中積,加辛巳合應五十六萬七五四五,得三億七千六百七十六萬七三二,滿火星周率去之,爲《大統》合應。中積見木星,五星並同。)

歷應三百八十四萬五七八九三五。(置中積,加辛巳歷應五百四十七萬二九三八,得三億八千一百六十七萬二七一三,滿火星曆率去之。)

周率七百七十九萬九二九。

歷率六百八十六萬九五八零四三。

度率一萬八八零七五。

伏見一十九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零七十三分

晨疾初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零三十八度八七七十二分

晨疾末五十七日三十九度零八三十六度三四七十分

晨次疾初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六三十一度七七六十七分

晨次疾末四十七日二十七度零四二十五度一五六十二分

晨遲初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二一十六度四八五十三分

晨初末二十九日六度二零五度七七三十八分

晨留八日

晨退二十八日六九四五八度六五六七五六度四六三二五

夕退二十八日九六四五八度六五六七五六度四六三二五四十四分

夕留八日

夕遲初二十九日六度二零五度七七

夕遲末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二一十六度四八三十八分

夕次疾初四十七日二十七度零四二十五度一五五十三分

夕遲疾末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六三十一度七七六十二分

夕疾初五十七日三十九度零八三十六度三四六十七分

夕疾末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零三十八度八七七十分

夕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零七十二分

土星

合應二百零六萬四七三四。(置中積,加辛巳合應一十七萬五六四三,得三億七千六百三十七萬五四一八,滿土星周率去之。)

歷應一億零六百零零萬三七九九零二。(置中積,加辛巳歷應五千二百二十四萬零五六一,得四億二千八百四十四萬零三三六,滿土星曆率去之。)

周率三百七十八萬零九一六。

歷率一億零七百四十七萬八八四五六六。

度率二十九萬四二五五。

伏見一十八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二十日四零二度四零一度四九一十二分

晨疾三十一日三度四零二度一一一十一分

晨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五一度七一一十分

晨遲二十六日一度五零零度八三八分

晨留三十日

晨退五十二日六四五八三度六二五四五零度二八四五五

夕退五十二日六四五八三度六二五四五零度二八四五五一十分

夕留三十日

夕遲二十六日一度五零零度八三

夕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五一度七一八分

夕疾三十一日三度四零二度一一一十分

夕伏二十日四零二度四零一度四九一十一分

金星

合應二百三十七萬九四一五。(置中積,加辛巳合應五百七十一萬六三三零,得三億八千一百九十一萬六一零五,滿金星周率去之。)

歷應一十零萬四一八九。(置中積,加辛巳歷應一十一萬九六三九,得三億七千六百三十一萬九四一四,滿金星曆率去之。)

周率五百八十三萬九零二六。

歷率三百六十五萬二五七五。

度率一萬。

伏見一十度半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初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末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五五

夕次疾初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二三五

夕次疾末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一六

夕遲初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一度零二

夕初末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六十二分

夕留五日

夕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

夕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六十一分

合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八十二分

晨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六十一分

晨留五日

晨遲初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

晨遲末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六十二分

晨次疾初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零二

晨次疾末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一六

晨疾初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三五

晨疾末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五五

晨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六五

水星

合應三十零萬三二一二。(置中積,加辛巳合應七十零萬零四三七,得三億七千六百九十零萬零二一二,滿水星周率去之。)

歷應二百零三萬九七一一。(置中積,加辛巳歷應二百零五萬五一六一,得三億七千八百二十五萬四九三六,滿水星曆率去之。)

周率一百一十五萬八七六。

歷率三百六十五萬二五七五。

度率一萬。

晨伏夕見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見一十九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二度一五五八

夕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七零三四

夕遲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一度一四七二

夕留二日

夕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

合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一度零三四六

晨留二日

晨遲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

晨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一四七二

晨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一度七零三四

推五星前後合置中積,加合應,滿周率去之,餘爲前合。再置周率,以前合減之,於爲後合。如滿歲周去之,即其年無後合分。

推五星中積日中星度置各星後合,既爲合伏下中積中星。(命爲日,曰中積。命爲度,曰中星。)累加段日,爲各段中積。(皆滿歲周去之。)以各段下平度,累加各段下平度,(滿歲周去。)退則減之,(不及減,加歲周減之。)次復累加之,爲各段中星。

推五星盈縮歷置中積,加歷應及生合,滿歷率去之,餘以度率而一爲度。在歷中已下爲盈,已上減去歷中爲縮。置各星合伏下盈縮歷,以段下限度累加之之滿歷中去之,盈交縮,縮交盈,即各段盈縮歷。

推五星盈縮差置各段盈縮歷,以歷策除之爲策數,不盡,爲策餘。以其下損益分見立成。乘之,以歷策而一,所得益加損減其盈縮積分,即盈縮差。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推定積日置各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滿歲周去之,如中積不及減者,加歲周減之。)本段原無差者,借前段差加之,則金水二星,亦只用所得盈縮差,不用三之倍之。

推加時定日置定積日,以歲前天正冬至分加之,滿紀法去之,餘命甲子算外,即爲定日。(視定積日會滿歲周去者,用本年冬至,會加歲周減者,用歲前冬至。)

推所入月日置合伏下定積,以加天正閏餘滿朔策除之,爲月數。起歲前十一月,其不滿朔策者,即入月已來日分也。視其月定朔甲子,與加時定日甲子相去即合伏日,累加相距日,滿各月大小去之,即各段所入月日。

推定星置各段中星,依推定積日法,以盈縮差加減之。

推加時定星置定星,以歲前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之,滿週歲天去之。若定積日會加歲周者,用歲前黃道日度。遇減歲周者,用本年黃道目度,如原無中星度,段下亦無定星星及加時定星度分。

推加減定分置定日小余,以其段初行率乘之,滿萬爲分,所得諸段爲減分,退段爲加分。

推夜半定星及宿次置加時定星,以加減定分加減之,爲夜半定星。以黃道積度鈐減之,爲夜半宿次。其留段即用時定星,爲夜半一星。

推日度率置各段定日,與次段定日相減爲日率。次段不及減,加紀法減之。置各段夜半-定星,與次段夜半定星相減爲度漲。次段不及減,加周天減之。凡近留之段,皆用留段加時定星,與本段夜半定星相減。如星度逆者,以後段減前段,即各得度率。

推平行分置度率,以日率除之,即得。

二十四史之《明史》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原文

推凡差及增減總差日差以本段前後之平行分相減,爲本段凡差。(凡五星之伏段及近留之遲段及退段,皆無凡差。)倍凡差,退一位爲增減差。倍增減差爲總差。置總差,以日率減一日除之爲日差。(初日行分多,爲減差。末日行分多,爲加差。)

推初日行分末日行分以增減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爲初末日行分。視本段平行分與次段平行分相較,前多後少者,加爲初,減爲末。前少後多者,減爲初,加爲末。

推撫心差諸段爲增減差總差日差合伏者,置次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次段日差。)爲末日行分。晨伏、夕伏者,置前段(本段之前)。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前段日差。)爲二伏初日行分。置伏段呼得初末日行分,皆與本段平行分相減,餘爲增減差。又以增差加減平行分,爲初末日行分。視合伏末日行全較平行分,少則加,多則減,爲初日行分。晨伏、夕伏初日行分較平行分,亦少加多減,爲末日行分。木、火之晨遲末,土之晨遲,金之夕遲末,水之夕遲,皆置其前末日行分,銳其日差減之,(即前段日差。)餘爲初日行分。木、火之夕遲初,土之夕遲,金之晨初,水之晨遲,皆置其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後段日差。)餘爲末日行分。木、火、土之夕伏,金、水之晨伏,皆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內加其前段日差之半,爲鈦段初日行分,皆與平行分相減,餘爲增減差。木、火之晨退、夕退,置其平行分,退一位、六因之,爲增減差。晨退減爲初,加爲末。夕退加爲初,減爲末。晨加夕減,二段相比較。金之夕退伏合伏,置其平行分,退一位,三因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爲增減差。金之夕退,置其平分,退一位,三在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爲增減差。金之夕退,置其後段祿日行分,減日差,(後段日差。)爲末日行分。金之晨退,置其前段末日行分,減日差,(前段日差。)爲初日行分。皆與平行分相減,餘爲增減差。凡增減差,倍之爲總差,以相距日率減一除之,爲日差。其初末日行分有其一者,以增減差加減,更求其一,如伏段法,餘依前後平行分相較增減之。金、火之夕遲末,晨遲初,置其段平行分,以相距日率下不倫分乘之,(不倫分之秒,與平行之分對。)即爲增減差。置平行分,夕者以增減差,加爲初日行分,減爲末日行分。晨者反是。

不倫分(金、火星之夕遲末,與晨遲初,其增減差,多於平行分者,爲不倫分也。)

十七日八十八秒八八五

十六日八十八秒二三一

十五日八十七秒四九六

十四日八十六秒七六一

推五星每日細行,置各段夜半宿次,以初日行分順加退減之,爲次日宿次。又以日差加減其初日行分,爲每日行分,亦順加退減於次日宿次,滿黃道宿次去之,至次段宿次而止,爲每日夜半宿次。

推五星順逆交宮時刻視逐日五星細行,與黃道十二宮界宿次同名,其度分又相近者以相減。視其餘分,在本日行分以下者,爲交宮在本日也。順行者,以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減宮界度分。退行者,以宮界度分減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扣以日周乘之爲實,以本日行分爲法,法除實,得數,依發斂加時法,得交宮時刻。

推五星伏見凡取伏見,伏者要在已下,見者要在已上。晨見晨伏者,置其日太陽行度,內減各星行度。夕見夕伏者,置其日各星行度,內減太陽行度。即爲其日晨昏伏見度。置本日伏見度,與次日伏見度相減,餘四而一,即得晨昏伏見分。視本日伏見度較次日伏見度爲多者減,少者加。晨者,置本日伏見度,以伏見分加減之,爲晨伏見度。夕者,三因伏見分,置伏見度加減之,爲夕伏見度。視在各星伏見度上下取之。

步四餘

紫氣週日一萬零二百二十七日一七九二。

紫氣度率二十八日,日行三分五七一四二九。

紫氣至後策八千一百九十四萬九六二三。

月孛週日三千二百三十一日九六八四。

月孛度率八日八四八四九二,日行十一分三零一三六一。

月孛至後策一千二百二十萬四六五九。

二十四史之《明史》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原文 第2張

羅計週日六千七百九十三日四四三二。

羅計度率一十八日五九九一零七七六,日行五分三七六六零二。

羅睺至後策五千三百三十三萬六二一七。

計都至後策一千九百三十六萬九零零一。

推四餘至後策置中積,加各餘至後策,滿週日去之,即得。

推四餘周後策以至後策,減立成內各宿初末度積日,即得。

推四餘入各宿次初末度積日置各餘周後策,加入其年冬至分,滿紀法去之,即各餘末度積日。紫氣、月孛爲各宿初,羅喉、計都爲各宿末。氣孛順行,羅計逆行。

推四餘初末度積日所入月日置各餘周後策,加入天正閏餘滿期策減之,起十一月至不滿朔策,即所入月也。其初末度積日即滿紀法去者。命甲子算外,爲日辰小餘,以發斂求之爲時刻。視定朔某甲女,即知入月已來日也。

推四餘每日行度置各餘初末度積日,氣孛以度率日累加之,至末度加其宿零日及分,即次宿之初度。羅計先加其宿零日及分,後以度率日累加之,即次宿之末度。徊以其大餘,命甲子算外爲日辰。其交次宿,以小餘以斂爲時刻。

推四餘交宮以至後策減各宿交宮積日,餘爲入某宮積中天正閏餘,滿朔策去之,起十一月至不滿朔策,即所入月。又置入宮積日,加冬至分,滿紀法去之,爲日辰,小餘以斂爲時刻。視定朔甲子,即知交宮及時刻。

▲紫氣宿次日分立成(入箕初度。)

至後策少者用前氐下積日,多者用後氐下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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