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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才女李清照離婚案:再嫁匪人 離異繫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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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炎三年(1129)八月十八日,趙明誠在建康(今南京)不幸病逝。金人的鐵蹄卻步步逼近。李清照不得不孤身逃亡,帶着亡夫留下的十五車文物書畫,踏上漂泊之路。他們並未留下子嗣,李清照的弟弟李迒也無力照顧她。亂世之中,再嫁似乎成爲李清照唯一的選擇。

一代才女李清照離婚案:再嫁匪人 離異繫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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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二年(1132),在時任工部侍郎李迒的主持下,李清照再嫁右承奉郎張汝舟。宋代法律並不禁止寡婦再嫁,《宋刑統》只規定居夫喪(二十七個月)期間不得再嫁,服完夫喪即可免除限制。李清照再嫁在紹興二年(1132)四、五月間,距趙明誠之死未滿三年,但已超過三十個月,可以不受處罰。然而,李清照作爲宰相之媳、學士之女,聲名頗顯,其再嫁仍不免引起當時士林的譏議。

更可悲的是,李清照遇人不淑,張汝舟與她結婚,目的無非是霸佔趙明誠留下的文物書畫。這些東西不但價值可觀,而且帶着故國和亡夫的雙重記憶,對李清照來說意義重大。她拒絕讓張汝舟得逞,繼而遭到後者家暴,不得不毅然結束這場災難性的婚姻。

糟糕的不止這些。《宋刑統》只規定“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允許夫妻協議離婚,卻不允許女性主動要求解除婚約。張汝舟在獲得這些書畫之前,當然不會同意“和離”。可憐的女詞人幾乎陷入絕境,不得不鋌而走險,首告張汝舟入仕履歷造假,期望藉此從這場夢魘中解脫。

一代才女李清照離婚案:再嫁匪人 離異繫獄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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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妻子首告丈夫,違背親親相隱的原則。《宋刑統》延續《唐律》的規定,將這一行爲列入“十惡”之“不睦”,予以重罰。仁宗時期,開封府發生一起案件,馮懷信命其妻偷摘鄰人瓜果,妻子不從,馮以刀相脅,妻懼而告之,官府竟判其妻死罪當流,馮卻無罪釋放。

李清照首告丈夫,被羈押在大理寺獄聽候審理,居囹圄九日。她家門顯赫,哪裏吃得了這樣的苦。好在她實在太過出名,案件很快驚動朝廷,高宗皇帝敕令免除對李清照的處罰。張汝舟則被認定入仕履歷造假之罪,據《宋刑統》有關詐假官的規定,除名編管柳州。

不過,《宋刑統》其實還有妻子首告與自首相同的規定,依此規定,張汝舟罪當減等,不必編管,但是,他卻並未得到減等優待。因爲李清照再嫁時居喪未滿三年,她與張汝舟的婚姻被審判官認爲並不合法。其後宋人始終稱李清照爲“趙明誠妻”“趙令人”而非“張汝舟妻”,就是這個原因。

一代才女李清照離婚案:再嫁匪人 離異繫獄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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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雖然逃離了可怕的婚姻,輿論卻站在了她的對立面,當時文人大多以“無檢操”“不終晚節”對她口誅筆伐。

實際上從當時的情況看,李清照的再婚,純粹是迫於安全與生計。作爲一名寡婦,在兵荒馬亂的局勢下,想要平安就已很難,更不用說保護丈夫留下的大量財產了。趙明誠遺留下來的文物書畫的不斷流失,是李清照當時步履難艱的明證。對於不幸喪夫的女性而言,餓死還是守節,是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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