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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宋朝大官,一言不合就割頭?皇帝都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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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十月,吏部員外郎王佐的母親的墳墓被人盜掘,遺骸被亂丟於荒野。這無疑是對逝者最嚴重的羞辱。當時,王佐的弟弟王公袞剛被提名爲烏江縣縣尉,正居家候任,他得悉此事後十分憤怒。

但是,當地衙門卻遲遲破不了案,於是王公袞決定親自出手。他查出挖掘母親墳墓的人是本村無賴嵇泗德後,將他押送到紹興府。按照《宋刑統》,嵇泗德顯然已經犯了死罪,結果紹興府卻給他判了輕刑。王公袞不勝悲憤,便尋了一個理由進入牢房,手起刀落,割下嵇泗德的腦袋,到衙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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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宋律法,故意殺人當判死刑。但在中華法系中,這類“刺殺辱母者”的血親復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諒解。因此,對這一刑案,地方無權做出終審判決,需奏請中央法司裁決。因此,紹興府將王公袞繫獄之後,呈報朝廷裁斷。

王佐得知弟弟殺了人,入了獄,趕緊設法營救—他對皇帝說,願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職來替弟弟贖罪。宋高宗下詔讓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議法。

議法的時候,張孝祥發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說,闡明瞭國家立法與司法的基本精神:血親復仇乃是自然正義的表現,但是也不能任由復仇行爲肆行,故而要由法律來實施正義。爲人子者,當他們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殺害,卻不以私人暴力復仇,是因爲他們相信,法律將會給他們主持公道。

爲何宋朝大官,一言不合就割頭?皇帝都看不下去了! 第2張

基於這樣一種對於法律精神的理解,張孝祥又說,王佐、王公袞兄弟的母親安葬於地下,卻被嵇泗德挖出來,暴屍於野外,王公袞抓獲嵇泗德,若是私自殺了,也不違自然正義。但王公袞一開始並沒有殺人,而是將賊人交給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當判死刑。王公袞之所以最後殺了嵇泗德,是因爲法律沒有替他受辱的母親討回公道。看着掘墓戮屍的賊人逍遙於法外,請問如何告慰受辱的母親地下之靈?爲人子者又如何心安於人世間?因此,王公袞殺嵇泗德,合乎自然正義,也不違背國家立法的精神。

說到這裏,張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議:王公袞殺死辱母者,應判無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贖罪之請,請朝廷駁回;依法追究紹興府法院司法官員“故縱失刑”的法律責任。

爲何宋朝大官,一言不合就割頭?皇帝都看不下去了! 第3張

張孝祥的演說,顯然說服了議法的同僚,他們一致同意張孝祥的看法,呈報給皇帝。宋高宗詔:“給舍議是。”王佐依然當他的官,紹興府相關官員按罪論處,王公袞雖然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他畢竟殺了人,所以還是受到官降一級的行政處分。

張孝祥提出的裁決意見,也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當世及後世的學者,但凡提及王公袞復仇案,都一致認爲王公袞無罪。明代學者丘濬還在《大學衍義補》中爲王公袞受了行政處分而鳴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袞一官,豈所以爲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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