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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嚴苛規定:學生成績不好教師竟要流放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8.5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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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尊師重教的傳統。早在西周時期,《太公家教》已記載有“弟子事師,敬同於父”;春秋時期的孔子更留下了“有教無類”等至理名言……在中國古代,教師一直是備受尊重的一個職業。那麼,古代什麼人才能當老師?現代要想當老師得有從業資格證,古代“教師”從業也要通過考試嗎?

明成祖嚴苛規定:學生成績不好教師竟要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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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師”從業也得通過考試

《登科記考》記載:“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爲考課等級。”

在西漢以前,教師多是推薦,並不需要從業考試。但到東漢時期,中國出現了教師“資格考試”———要想成爲太學博士,得通過太常主持的考試(有點類似今天教育部主持的考試)。當時,經學名流纔有任職資格,而且,對教師個人的教學經歷和年齡都有相應的規定,要求曾教過學生50名以上,年齡不小於50歲。

隋唐時期,中國形成了完備的官學制度。官學,相當於今天的公辦學校,既有小學,也有大學;既有綜合性學校,也有專科學校。當然,教學管理和要求也更規範更嚴格了,對教師從業資格和教學能力都有一套完善的考覈辦法。

唐代對包括教育行政官員和教師在內的學官,同其他官員一樣,均要定期“考課”,一般每年一小考,三至五年一大考。考覈內容分業務、品德及教學效果等,考覈結果分爲九等。其中,授課數量是考覈定級的重要標準之一。此即《登科記考》中所說的:“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爲考課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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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師稱謂很多,繼秦漢出現“博士”後,到宋代教師又有了一個新的稱謂“教授”。石介、孫復、胡瑗等宋代一批著名學者都曾被聘爲太學教授。宋代是民辦學校開始興起和繁榮的時代,私立書院流行,但朝廷對官學同樣抓得很緊,要當上“公辦教師”同樣得考試。

宋熙寧八年(公元1076年)實施的“教官試”制度,大概是中國教育史上最難通過的教育主管和教師資格考試。《文獻通考·學校七》稱,由於考試過嚴,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全國州、縣的教授“只五十三員”,“蓋重師儒之官,不肯輕授濫設故也。”

古代教學成績也與“升學率”掛鉤

《明會典》記載:“府學教授有9名學生在鄉試中舉”方可升職。

在唐宋及以前,對教師業務的考覈主要在“教學量”上,明代則開始與教學質量和升學率掛鉤。明朝對教育主管和教師的考覈,除了和其他行業官吏相同的“考滿”、“考察”外,還單設有“學官考課法”。

“學官考課法”是明太祖朱元璋推出的教師考覈制度,於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頒行。該考覈辦法的中心是,“以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名數爲則,定擬升降”。據《明會典》記載,府學教授有9名學生在鄉試中舉,州學學正有6名學生中舉,縣學教諭有3名學生中舉,方算稱職,可獲升遷資格。

平時對教師也有考覈。如在月考中,學生三月無長進,教師要被扣工資。當時教師工資由現鈔和米兩部分組成,扣工資的形式主要是“罰米”。如果學生在學年末舉行的“歲考”中仍不進步,問題就大了———凡府學12人、州學8人、縣學6人以上無長進,府州縣地方官及所屬學校教師除被“罰俸”外,還要被“訓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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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歲考”中,府學24人、州學16人、縣學12人以上無長進,要取消教師資格,巡按御史或按察使有權直接開除(罷黜)教師。不僅教師被處理,府州、縣的地方官員也跟着受罰,要被處以“笞刑”。

對國子監教師的考覈更加嚴厲。曾任明代南京國子監祭酒(相當於大學校長)的黃佐,在其《南雍記》一書中有這樣的記載: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六月,北京國子監學生唐謙等想出來做官,吏部安排考試,結果成績很差,“不通經書”。按規定應該將主管教學的司業(相當於副校長)趙季通治罪。明成祖朱棣聽說後,放過了他,但就此向全國下發“紅頭文件”,規定“凡弟子員再試不知文理者,並罪其師,發煙瘴地面安置。”

學生學不好,教師要被髮配到環境惡劣的地方去,這大概是中國古代教育史上,考覈教師最狠的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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