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憫囚制度是什麼?漢朝爲何會有這種夫規定?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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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是繼秦朝之後的大一統王朝,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帶來歷史故事,一起看看吧!

憫者,憐憫之義。漢代統治者在“天下苦秦酷法久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 ,提出“寬緩刑獄”的主張。

在這一獄政思想的支配下,漢代在監獄管理方面,建立了對獄囚實行寬宥、防止獄吏隨意凌虐獄囚並保障其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這就是所謂“憫囚制度”。

這一制度對後世的罪犯管理和教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兩漢關於“憫囚”的法律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矜老憐幼,體恤弱勢罪犯

憫囚制度是什麼?漢朝爲何會有這種夫規定?

漢代法律規定當中的矜老憐幼原則所體現的人道保障價值在今天看來仍具有現實意義。

據《漢書》中記載,漢惠帝曾發出詔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即對十歲以下或七十歲以上的罪犯都不施肉刑,以使其保持身體髮膚的完整。

此後漢宣帝也曾下詔:“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這是寬宥老年人刑事犯罪的又一規定,該規定將年滿八十歲的老人處刑的範圍限定在誣告、命案、傷人三種罪行上,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行爲一律免予處罰。

尤其是漢朝的“頌繫制度”更是體現了對於犯了罪的弱勢羣體成員的人道主義關懷。

所謂“頌繫制度”,就是矜恤老幼殘疾人犯,不加戴桎梏的制度。

據《後漢書·刑法志》中記載,漢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曾下詔:“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繫之。

《漢書·宣帝紀》中記載,漢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詔令:

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即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罹於文法,執於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可見頌繫詔令所寬容的對象,都是一些幼弱、耄耋、盲人樂師和侏儒等老弱殘疾罪犯。

漢代法律規定矜老憐幼原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是老人、小孩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雖然當時的立法者是站在國家治理角度來確立矜老憐幼原則,但我們也不應該否定這一制度本身所體現的樸素的人道主義精神。

矜老憐幼原則的法律規定,使得老年人和小孩可以從制度上避免一些嚴酷的刑罰,在處刑過程中享受到一定的人道待遇。

國家法律規定不對老年人處以死刑,他們就能免受絞、斬之苦,可以安享天年。

這不僅是對人的生命權的保障,也是對人性、人格的尊重,體現了對人的一種終極關懷,這是人道主義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矜老憐幼原則的現實價值所在與可待發展之處。

對於幼弱、耄耋、盲人樂師和侏儒等老弱殘疾罪犯給予免戴刑具的寬宥措施更是體現了兩漢時期相關法律對於弱勢羣體的人文主義關照。

憫囚制度是什麼?漢朝爲何會有這種夫規定? 第2張

二:對於女性罪犯的優待措施

兩漢時期,在監獄管理方面,對女性罪犯在監禁上有特殊的寬宥措施。

《漢書·平帝紀》中記載,漢平帝元始四年詔:“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歲以下非坐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系”。

對於犯了罪的孕婦,還規定了緩刑措施,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下詔: “孕者未乳,當鞠系者,頌繫”。規定女犯懷孕未產,准予免戴刑具,待孕婦產後纔可以依法行刑。

《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上》中記載,東漢光武帝也曾下過類似的詔書:“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系。

除了上述行刑上的特殊規定外,漢代還有專門針對女性的刑名,如“女徒顧山”。

對於“女徒顧山”,《漢書·卷十二》是這樣解釋的:

謂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爲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婦人 。

大意是說女犯定罪判決後可以釋放回家,但每月須出錢三百由官府僱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此代替女犯應服的勞役刑。

這是對於女性犯罪的一項變通性刑罰執行方式,是漢代統治者對女性的一項“惠政”。

三:保護家庭的法律措施

“親親相隱”制度。“親親相隱”是指親屬問相互隱瞞罪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親親相隱”作爲一種司法原則得到普遍採用始於漢宣帝時候,《漢書·宣帝紀 》中記載 ,漢宣帝在地節四年(前66年)曾下詔申明: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其大意是說子女幫助父母、妻子幫助丈夫、孫子幫助祖父母掩蓋犯罪事實的,一概不 追究其刑事責任。

父母幫助子女、丈夫幫助妻子、祖父母幫助孫子掩蓋犯罪事實的,一般情況下可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責。

這段話也可以簡單地概括爲“親親相隱不爲罪”,這就是通常所說漢代“親親相隱”的司法原則。

憫囚制度是什麼?漢朝爲何會有這種夫規定? 第3張

“親親相隱”的法律原則順應了人的本能需求,有利於家庭和諧與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

“聽妻入獄”制度。“聽妻入獄”,就是指對死罪繫囚娶妻無子,允許其妻入獄,其妻妊身有子後,再對罪犯行刑的意思。

這是儒家道德觀念在監獄管理制度上的反映,也是西漢重要的“憫囚”制度之一 。

《太平御覽》中記載:,

(東漢)鮑昱爲陽長,縣人趙堅命案繫獄,其母詣昱,自言年七十餘,唯有一子,適新娶,今繫獄當死,長無種類,澤泣求衷。昱冷其言,令將妻入獄廨止宿,遂妊身有子。

這種特殊的承嗣做法,可能是中國古代社會僅有的法律現象。

“離監奔喪”制度。據《後漢書·鍾離意傳》中記載:

東漢堂邑縣人防廣爲父親復仇犯命案入獄,在獄中得知其母病死,防廣哭泣不食,縣令鍾離意得知後深表同情,讓防廣回家殯斂其母。防廣處理了母親後事,按期返回獄中,後來鍾離意將此事奏明光武帝,防廣竟得減死罪。

四:禁止掠笞瘐死繫囚的規定

即禁止在監獄中對犯人笞掠過當或虐待,防止犯人因凍餓或笞掠過度而死亡,監獄官吏和獄卒如有違制要追究刑事責任。

衆所周知,在封建王朝的司法實踐中刑訊是見慣不怪的現象,常常會從史料中發現封建官吏故意和隨意刑訊,導致獄囚大量傷殘、死亡的記載。

針對這一弊端,漢朝時候,對違反獄制凌辱、虐待囚犯,剋扣囚衣、囚糧的監獄官吏予以嚴懲。

《漢書·宣帝紀》中記載,漢宣帝時規定:

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飢寒瘐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裏,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從現存法律史料來看,漢朝時已經有官員因刑訊不當和管理不慎而被降職的記載。

憫囚制度是什麼?漢朝爲何會有這種夫規定? 第4張

如東漢時的周紆在任司隸校尉期間,皇帝在親自審理洛陽囚徒時發現有兩個囚犯被刑訊後導致傷口生蛆,因此作爲司隸校尉的周紆被降爲左車騎都尉。

罪犯作爲—個特殊的弱勢羣體,其人身權利能夠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乃至受到皇帝的親自關注,不能不說是漢代在罪犯管理方面的—個鮮明體現。

五:“縱囚歸家”制度

“縱囚歸家”是指漢朝監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寒暑之時,農忙季節),允許羈押罪犯暫時回家,按照約定期限返回監獄的規定。

《後漢書·虞延傳》中記載,東漢光武帝建武年初,一個名叫虞延的人,在任細陽縣令 時,每年至伏臘之時,就遣本縣監獄所羈押的囚徒歸家, 囚徒“並感其恩,應期而還”。

《後漢書·戴封傳》中記載,東漢和帝永元年間,戴封升任中山相時,當時各縣有罪囚四百餘人,辭狀已定,即將行刑。戴封有哀憐之意 ,皆允許回家一次,“與剋期 日,皆無違者”。

此外,漢還有赦、大赦、特赦等制度,如《漢書·靈帝紀》中記載,東漢靈帝熹平三年,二月己巳,曾大赦天下,令“天下繫囚(在押囚犯)罪未決,人縑贖”。

即對全國繫囚中的未決犯一律改判爲贖刑。漢以後,赦免制度被歷代所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