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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爲何會成爲家法族規發展的繁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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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承五代十國下啓元朝的朝代,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帶來歷史故事,一起看看吧!

在中國歷史上,家法與族規並無明顯的分野,大量約束宗族成員的規範亦被稱爲家法、家規。

宋代是家法族規發展的繁盛期,亦是家法族規的定型期。

其原因有三 :

首先,宋代的大家族構成形式有了新的發展。

其重要表現就是出現了一批比較有名的大家族,如江州(現江西九江)德安陳氏家族,累世同居十三世,長幼七百餘口。

再如江州德化許氏,“八世同居,長幼七百八十一口”。河中(現山西永濟)永樂姚氏“有田數十頃,聚族百餘人”。

除此之外,宋代還出現了一大批士大夫家族,如眉山蘇氏家族、司馬光家族、王安石家族等。

其次,宋代理學家新型的思想觀念爲家法族規提供了理論依據。

程頤認爲 :“治家者,治乎衆人也。苟不閒之以法度。則人情流放。必至於有悔,失 長幼之序,亂男女之別,傷恩義,無所不至。能以法度閒之於始,則無是矣。”

由此可見,程頤主張以法度治家,來規範家族成員的行爲。

此處的“法度”即爲家法族規,其中很鮮明地體現出了長幼、尊卑等道德規範。

在程頤思想的基礎上,南宋朱熹進一步發展了家庭道德制度的理論。

他所著的《朱子家禮》以三綱五常爲核心,設計出了一整套完備且繁瑣的家族禮儀,對後世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自此到清末,絕大多數家法族規都體現三個原則:合乎禮教、注重教化以及遵守國法。

宋朝時期爲何會成爲家法族規發展的繁盛期?

最後,朝廷扶持大家族並認可其制定的家法族規。

家族的增多有利於將多數民衆聚集起來,而家法族規的制定則是使聚集起來的族衆有規可循,有禮可守,從而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治理,穩定社會秩序。

更爲重要的是,從法律層面來看,宋代的國家法律體系雖然愈加成熟,但其靈活度不夠。

而隨着社會的發展,民事關係日趨複雜多變,很難在國家法律體系內得到有效調整,尤其是繼承、婚姻等問題,而家法族規則彌補了這一缺陷。

因此,統治者默許民間使用家法族規。

總而言之,在宋代存在大量有別於國法之外的家族法規,它們與國法共同維護宋代社會的正常運轉,甚至在當時社會的司法實踐中發揮着比國法更爲重要的作用。

一:宋代家法族規經歷家訓、譜例、義門家法三種形式的演變

宋代的家法族規經歷了三種形式的演變 :

第一種形式爲家訓式家規,即由家訓發展而成的家規。

家訓本爲勸導性規範,通過對其內容不斷進行擴充,在對子孫進行道德說教的同時,也開始規定對違反家訓的子孫給予懲處,甚至規定出了具體的懲罰方式。

於是家訓走向分化,一類家訓繼續承載其道德說教的功能,爲子孫指明爲人之道,如《袁氏世範》《陸游家訓》等。

另一類則轉化爲具有強制性質的家規,

如北宋包拯遺訓中明確要求:“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得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

司馬光所著《居家雜儀》與朱熹所著《朱子家禮》中亦強化了家法族規懲罰性的內容,成爲約束族衆、穩定基層的工具。

第二種形式的家法族規是從族譜中產生的。

在宋朝,爲了穩定社會秩序,朝廷大力倡導建立宗祠、修纂族譜,使得編修族譜 成爲一種常態。

在族譜的編纂過程中,一些宗族會將對族人的約束性規定以及違反規定予以何種處罰直接寫入譜例中,進而逐漸成爲調節宗族內部關係的規範。

如北宋詩人錢惟演所訂立的《譜例》,其中規範族衆行爲的內容佔絕大部分,涉及孝悌、祭祀、婚姻、祖產等諸多方面,其中亦有關於違反族規的懲罰條款。

第三種形式的家族法規是義門家法。

宋代出現了衆多累世同居的大家庭,龐大家族的運轉需要嚴格的家庭規範作爲保證,於是宋代出現了大量義門家規。

浦江鄭氏的《鄭氏規範》是其中的典範。這些義門家法模仿國家法律,其體例結構完備,內容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很多方面。

可以肯定,宋代是家法族規發展的轉折點。

這一時期,經過家訓、譜例、義門家法三種形式的演變,家法族規逐漸規範完善,成爲具有一定法律參考價值以及強制約束性質的規約。

家法在規範宗族成員的同時,也在基層民間發揮着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二:宋代家法族規的儒家道德觀念非常鮮明

宋代的家法族規較前代數量上有所增長,內容更加充實,包括家庭道德、宗教規範、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

祭祀是家族最重要的宗教性質的活動,在宗祠中舉行,表示慎終追遠、不敢忘本。

《朱子家禮》開篇即爲祭祀之禮,朱熹認爲:“今以報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實有家名分之首,所以開業傳世之本也。”

家族通過祭祀,強化族人同宗意識,達到“收族”之效。

婚姻和子嗣關係着家族的繁衍和發展,故每個家族都相當重視。

宋代家法族規在婚姻方面仍然繼承傳統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當然在一些家法族規中,子女的自身條件也被作爲了考慮因素。

此外,婚姻的流程更爲詳備,如《朱子家禮》中規定了男女雙方從訂婚到結婚的一整套繁瑣禮儀。

在繼承方面,宋代的家法族規不再嚴格執行嫡長子繼承,而更多地出現平均分配財產的主張,其目的是爲防止出現家族內部的爭鬥。

宋朝時期爲何會成爲家法族規發展的繁盛期? 第2張

在子嗣收養方面,宋代的家法族規亦有詳細規範,如對收養時間的規定以及收養子嗣的一些注意事項。

其細緻程度遠非法律所能及,故家法族規在處理此類事務或案件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家族尊長爲保證本族的長盛不衰,非常重視對本族子弟德行修養的培育,以期能培養出德才兼備的後代,故他們在家法族規中以明德修身爲綱制定了對子弟的要求。

除此之外,宋代家法族規還有課讀科考方面的內容。

在宋代,士大夫階層有着崇高的地位,社會中讀書求仕思想蔚然成風,登科及第成爲天子門生,對於個人和家族都是莫大的榮耀,故宋代宗族的家法族規中都有關於督促子弟讀書致仕的規定。

這在士大夫家族中表現得更爲明顯,如司馬光就在家法中制定了一套嚴格的子弟教育制度,從子孫啓蒙到求學均作了細緻安排。

家族中族人衆多,成員之間親疏、地位、貧富等差別明顯,難免存在矛盾,產生糾紛。

因此制定家法族規來調節族衆關係、緩和矛盾,敦促族人睦鄰友好顯得尤爲重要。

袁採的《袁氏世範》和司馬光的《居家雜儀》中均有此類內容的相關規定。

家業是家族運轉和成員依賴的必要經濟基礎,在宋代,田地被視爲最可靠的產業。

家法族規中有關家業維護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即“開源”和“節流”。

宋代商品經濟發展迅速,宋人有比前代更多的謀生之路。

葉夢得在《石林治生家訓要略》中提到了士、農、工、商四類謀生手段,其中士爲四民之首,應爲表率。

宋人重視開源,更注重節儉。

家法族規中的節儉不僅僅是出於維護家業族產的目的,亦是一種家族美德的表現。

總而言之,宋代家法族規內容詳盡細緻,雖然不同宗族在具體規定方面會有不同,但其綱領和思想基本一致。

三:宋代家法族規中規定的懲戒措施很多

宋代家法族規的實施主體是宗族。

宗族組織一般有三級:族、房、家,族設族長,爲族內最高掌權者。族長猶如族內法官,主持宗族法規的實施。

至宋代,家族法規的權威性和主體性開始凸顯。

民間社會往往以家法族規爲優先解決方式,即以族長爲首的家族成員先行處置族人之間的矛盾,只有家法族規解決不了的糾紛纔會移交官府。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族長已經具備了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職能。

與宗族一樣,“家”屬於最基層的治理機構,家長是家庭最高權威,有一定程度的決定家庭成員命運的權力,在婚姻、家產、繼承等方面有着很大的決定作用。

家法族規的實施分兩個步驟,即審理和處罰。

按照宗族組織的分層,家族法規的審理也分家、房、族三級。

家庭是家法族規處理的第一級,通常是針對家庭成員的道德言行,以訓誡爲主。

第二級處置爲房支,一般處理家人之間的糾紛,如分割家產、婚姻糾紛等事件。

第三級爲告族,即模仿國家司法機關,以“告”的形式向族裏提出訴訟,裁斷的場所通常是宗氏祠堂。

經家族審理後,對於違反家法族規者,家族要予以懲罰。

宋代家法族規中規定的懲戒措施很多,綜合來看,可分爲五類:

一爲警戒類,這種處罰方式莊重而嚴肅,適用於較輕過失。通常有叱責、警告、立誓、罰祭、記過等形式。

二是羞辱類,即使其受辱,促其反思,屬精神懲罰。包括貶抑、標示、押遊、共攻等。

三是財產類,包括罰錢、罰物、賠償、充公、拆屋等。

四是體罰類,這是家法族規中最爲典型的懲罰方式,爲大多數家庭和宗族所採用。主要有罰跪、打手心、掌嘴、杖責等。

五是死刑類,即剝奪有過失者的生命,是家法族規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主要方式有自盡、打死、溺斃、活埋、燒死等。

無論何種處罰方式,其目的都基本一致,即“以殺一儆百的方式在族中推行儒家道德綱常,從而加強對基層社會的控制,以維持家族的穩定與發展”。

四:宋代家法族規成爲基層社會不可缺少的規範

宋朝時期爲何會成爲家法族規發展的繁盛期? 第3張

宋代的家族及其制定的家法族規有官方的支持和承認作爲後盾。

這種以血緣爲紐帶的管理方式密切了基層社會與統治階級之間的關係,穩固了國家統治的同時,也成爲基層社會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家法族規對穩定基層社會治安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雖然宋代官僚制度已經相當嚴密,但官府正式的官僚機構設置通常只到縣級,縣以下行政機構鄉、裏的存留往往依具體情況而定。

縣官所轄事務繁雜,無暇顧及瑣碎的民事糾紛,而是將其推給地方家族來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家法族規往往會被用來調解族內或族際之間的矛盾,起到了國法難以發揮的社會控制作用,成爲管理基層社會治安最有效的工具,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國家基層組織的行政壓力。

家法族規有利於維護基層社會經濟秩序。

在宋代,家族承擔着維護中央賦稅制度的重任,很多家法族規中對按時納稅均有明確規定,並要求家族成員嚴格遵守。

對抗稅的族人予以嚴懲,輕則變賣其產,以繳納國家的各種賦稅,重則送官處以不忠之罪。

家法族規與國家法令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農民與國家的緊張關係,對保證國家稅收來源,穩定國家基層經濟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家法族規有利於控制基層民衆思想。宋代的家法族規在制定時均以儒家綱常爲基本指導原則。其內容都不遺餘力地宣揚封建道德,要求族人嚴格遵守。

可以說,家法族規將國家流行的儒家道德觀念推廣普及到基層民衆的日常生活。

從而達到鉗制普通民衆思想觀念的目的,使民衆在這種思想觀念的長期浸染中成爲順民,起到調控和規範社會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