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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通姦在中國的古代是怎麼樣的一種罪?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2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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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名演員王寶強遭遇變故,關於此事的報道可謂鋪天蓋地。人們有獵奇心理,但凡事過者猶不及,太過關注,表現關心的舉動,對當事人來講,有時候反倒是一種傷害。

人們進入文明時期以來,通姦一直是十分敏感的詞,就算在當今沒有列入到法律之中,仍爲人們所不齒。通姦不僅違背道德,還會對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民國之前,無論哪個朝代,都在律法中有着明文規定,通姦是犯罪行爲的一種,且“配備”着各式各樣的刑罰。

通姦一事,在現代受到的懲罰,並不嚴重,像王寶強這種搞得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的畢竟不多。“姦夫淫婦”在絕大多數時候,不過是輿論的譴責罷了。現代的律法已經文明瞭很多,很多國家對通姦的處罰並不嚴重,而我國的法律對是否將通姦列入其中仍是模棱兩可。但在中國古代,可完全不是這樣,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古代的律法是怎樣對通姦進行懲罰的。

揭祕:通姦在中國的古代是怎麼樣的一種罪?

商周時代,通姦受官刑,也就是閹割。據《尚書·呂刑·宮闢疑赦》中記載,“官,淫刑也。男子割勢;女子幽閉。”宋代《太平御覽》中《刑法部》也提到“宮者,女子淫亂,執置宮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勢也。”割勢,就是閹割;所謂幽閉,當然不是關起來的意思,而是用水槌擊人胸腹,直到打到子宮脫落,廢其人道,是相當殘忍的刑法,而且實施起來,多有婦人被擊打至死。

人所恐懼的,最大莫過於一死。到了秦代,通姦一事可能被處以極刑,而且刑法中明確了丈夫殺死通姦的妻子與其情夫是無罪的,甚至有些鼓勵動私刑的意味在裏面,《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夫爲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說的就是這個。

漢代時,人們對通姦的懲罰與商周時期大同小異。但漢代對人們在“未出服”時期犯了通姦罪補充了一點,這些人不處宮刑,直接處以極刑。

揭祕:通姦在中國的古代是怎麼樣的一種罪? 第2張

比起漢朝,唐代對這方面的罪犯懲罰要溫柔了很多。《唐律》記載,“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即犯有通姦罪的人,有家室的有其徒刑兩年,沒有家室者處一年半。宋朝基本沿襲了唐代的處理辦法。不過在這個時代,婦女的地位越發的低下,犯通姦罪被處罰時帶着明顯的歧視。宋《慶元條法事項》中記載,除了丈夫與岳母通姦之外(即只要通姦的對象不是女方的母親),妻子不得請求離婚。女子通姦則完全不同,離婚與否,丈夫說了算。

元朝時規定丈夫在捉姦時當場殺死姦夫淫婦無罪,若只是殺了女子而讓姦夫逃走,丈夫會受到“杖一百七”的處罰。另外,元朝改變了囚禁的處罰,改爲打板子,也就是“杖刑”。打板子時,女子須赤身裸體。

明代時改元朝的八十七杖爲打九十杖,清朝與明朝的處罰基本相當。只是女子受刑時可着內褲,這相較於元朝、明朝文明瞭一些。還有一種,就是“刁姦”罪,要再多受十杖,所謂刁姦,就是指男子花言巧語勾引婦女成行者。這個時代,女子已完全淪爲男子的私有財產,丈夫發現妻子通姦,是可以將她賣掉的,不過在這裏,明法又有一條奇葩的規定,那就是不能把她賣給姦夫。

民國元年頒佈的《暫行新刑律》中對通姦者的處罰是“和姦有夫之婦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這裏的和姦,就是指通姦,直到民國時,通姦無論男子還是女子,處罰才處於平等的地位。

揭祕:通姦在中國的古代是怎麼樣的一種罪? 第3張

通姦一事,還有一個地方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即近親屬之間的亂倫行爲。我國古代社會,崇尚三綱五常,極重人倫,性之一字,在親屬團體內非常嚴格,而尤以在父系家庭團體內爲激烈。近親之間的通姦,歷代律法均定其爲“姦非罪”,處罰非常嚴厲,往往極刑,如秦法中有一條,“同母異父相與奸,可論?棄市”,這裏的“可”,是“何”的意思,而“棄市”,即爲斬首。漢代人們雖然風氣開放了一些,但對這種行爲仍是深惡痛絕的,稱它爲“禽獸行”,就算是唐朝處罰不甚嚴重,也對做出亂倫行爲者處三年的徒刑。明清時對這種行爲的處理則嚴厲了很多,親屬之間通姦,先打一百棍,再關三年,而那些被視爲“滅絕倫紀”的行爲則直接處以極刑,沒得商量。

古人在通姦一條上,沒有半絲情面可講,但明顯要偏向於男尊女卑。這往往體現在男女通姦後各自所受到的處罰之上,女子若被發現通姦,基本上已成案板魚肉,任人宰割,通姦即受滅頂之災。(原文來自煮酒君談史的頭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