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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消防:唐代用濺筒滅火 清代民間消防組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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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唐代開始用皮袋、濺筒滅火。《通典》載:“敵若縱火焚樓堞,以粗竹長一丈,鎪去節,以生薄皮合縫爲袋,貯水三四石,將筒置於袋內,急縛如濺筒”,“令壯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隨着時代的變遷,滅火器具不斷創新。

有道是:建業千日功,火燒當日窮。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一種不受時空限制、頻繁發生、破壞性巨大的災害,其令人恐懼的陰影始終伴隨着人類,因此,我國曆朝歷代均十分重視火政。

火政官與舉火禮

《甲骨文合集》刊載的第583版、第584版兩條塗朱的甲骨卜辭,記錄了商代武丁時期,奴隸夜間放火焚燒奴隸主的三座糧倉。這是有文字以來最早的火災記錄。

據《周禮》記載,周朝設有管理火政的官員:司烜、司爟、宮正。司烜的職責是:“仲春以木鐸修火禁於國中”。“仲春”即春季第二個月,火星出現,司烜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鈴,以提醒人們注意防火。這便是更夫喊火燭的由來,猶如今日農村傳達通知時敲銅鑼一般。

司爟負責對在國都中或城郊野外造成火災者追究其責任並給予處罰。在古代,人們多采用禁火吃冷食的辦法來消防。每年到乾燥的仲春,司爟敲打木鐸傳達命令,禁止生火。可這時正是春耕開始的時候,老百姓必須吃飯,因而在禁火期開始之前就得準備好乾糧。

古代消防:唐代用濺筒滅火 清代民間消防組織多

宮正爲宮中諸官之長,古人以火燭照明,容易失火,尤其是春秋兩季,風大物燥,用火稍有不慎,極易引起火災。宮正的職責之一,便是監督宮中嚴守火禁,提醒防火。

據《左傳》記載,春秋戰國時期,宋國人樂喜擔任司城,他“知將有火災,素戒備火之政”。他主張:在火災蔓延之前,要拆掉一些小屋,以切斷火路;要貯備一定的滅火用水和砂土,等等。

據《禮記》記載,春秋時期,夜晚以火把照明,舉火者須“不讓、不辭、不歌”(不準與別人打招呼,不準講話,不準唱歌),必須做到專心職守、心無旁騖,用左手舉火把,右手抱着未點燃的火把,因爲火把容易燒完,必須備有隨時續火的火把,還要準備一個大碗,隨時接灰燼,以防殘火亂濺。舉火者必須坐屋角,因爲屋角非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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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消防器材

 漢

執金吾與都亭

在古代,水火盜賊不分家,消防未獨立分離出來並設置專門的機構,消防治理與社會治安的各項工作統一由武官——“執金吾”負責,執金吾是朝廷負責防禦和處理盜竊和水火等非常事件的官員,“金吾”是兩端鎏金的銅棒,此官執之以示權威和處理非常事件的權力。

在古代,人口密集的城市均設有治安消防機構,相當於現在的警察局或派出所。

漢代火政官有:別火、夜士。別火官主要負責宮廷內治火、改火;夜士是漢代掌管皇宮外夜事的差使。主要負責巡夜、管控燈火等事宜,禁止百姓夜間隨便在街市動火。

據《漢書》記載,西漢長安“每街一亭”,設有16個街亭;東漢洛陽城內二十四街,共有24個街亭。這又稱都亭,相當於現在的警察局,內設有建鼓,爲“召集號令”之所,又有亭舍,其建築比較牢固,有很多房間和大廣場,可以駐紮軍警,大的可以駐紮幾千人。都亭一般是城市內的交通樞紐,由城內出發,或由外到達城內,都是以都亭爲起點或終點。

 唐

長安的武候鋪

唐代京師長安,沒有亭,卻建有治安消防組織“武候鋪”,分佈在各個城市和坊裏。這種“武候鋪”,大城門100人,大坊30人;小城門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屬的左右翊府領導。在全城形成一個治安消防網絡系統。

唐代開始用皮袋、濺筒滅火。《通典》載:“敵若縱火焚樓堞,以粗竹長一丈,鎪去節,以生薄皮合縫爲袋,貯水三四石,將筒置於袋內,急縛如濺筒”,“令壯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隨着時代的變遷,滅火器具不斷創新。

 宋

城市消防隊

宋代火政官有:廂使、防隅官。廂使是宋代開封等地負責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員。當時,開封一帶火禁甚嚴,官府規定“將夜分必滅燭”,即到了半夜就要滅掉一切燭火,防止因人們熟睡而發生火災。如有人家要在後半夜燒化紙錢。必須事先告知當地廂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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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京夢華錄》記載,北宋開封“每坊三百步有軍巡鋪一所,鋪兵五人”。宋代的鋪兵也叫防隅軍、潛火軍,他們都經過嚴格訓練,責任心強,其主要任務是夜間巡邏,敦促居民按時熄滅油燈蠟燭等,消除火災隱患。爲了及時發現火警,官府還在地勢高處建築瞭望火樓,樓上晝夜有人瞭望,樓下有防隅官屋數間,屯駐防隅軍百餘人,專門負責救火。

一旦發生火災,防隅軍們便立即攜帶消防器械,奔赴失火地點撲救;同時派騎兵迅速報告府尹及負責京城警衛的馬步軍殿前三衙,“各領軍級撲滅”。在撲救中,各支部隊密切配合,有的警戒彈壓,維持秩序;有的救護,安置受傷居民;有的搶救財產;有的運水滅火,井井有條,紋絲不亂。因此,“每遇火發撲救,須臾便滅”,“不勞百姓”。

爲激勵防隅軍在滅火中奮力向前,將損失控制到最小限度,宋朝還制定了嚴格的獎懲制度。對那些聽從號令,“併力撲滅者”,“支給犒賞”;對那些在滅火中受傷者,“差醫診治”,給假療養;對個別“不竭力,諸如玩忽職守,不聽命令,貪生怕死者,定依軍法治罪”。

水鋪、水社和冷鋪是宋代的民間救火組織。據《八閩通志》記載,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福建延平府“民多樓居,虛憑高甍,瓦連棟接,民或不戒於火,撲滅良艱”。根據這種情況,郡守胡舜舉創立了水鋪,並配備了各種滅火器具,專門負責撲救火災。在當時缺少專門救火隊伍的情況下,水鋪一類民間救火組織的出現對撲滅火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北宋仁宗時,便有了水袋、水囊、唧筒、麻搭。據《武經總要前集》載:“水袋,以馬、牛雜畜皮渾脫爲袋,貯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節)縛於袋口。若火焚樓棚,則以壯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水囊“如囊,以豬牛胞盛水”,“唧筒,用長竹下開竅,以絮裹水杆,自竅唧水”,“麻搭,以八尺杆系散麻二斤,醮泥漿皆以蹙火”。蘇東坡先後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時,建立了官方消防隊(潛火軍),配置棚索、斧、鋸、火籠、火背心等消防裝備。

火兵與多措施防火

元代的正史中未見有“軍巡鋪”的記載,但在《馬可·波羅遊記》中卻有與軍巡鋪完全相同的“遮蔭哨所”。

明代皇宮消防工作由禁衛軍兼管,朝廷有五城兵馬指揮司負責京城火盜事宜,京城設有“紅鋪”112處,每鋪有火丁官軍10人。明代地方基層政權設有總甲負責火盜,據《宛署雜記》記載,當時,北京宛平縣城內設有坊、鋪等居民組織,每鋪設鋪頭、火夫三五人,統由總甲負責管理。他們輪流值夜,擊柝振鈴,提醒人們注意火盜。有的地方還設置巡警鋪(更鋪),以供總甲、火夫們休息、躲避雨雪之用。巡警鋪內備有刀、槍等兵器和火鉤、水桶等救火器具。

明朝一些城市還組建了專業的消防部隊——火兵。它主要是爲了防禦敵軍火攻引起的火災和防範其他火患。火兵有的50人,有的100人,設在城中心或建築密集、人員聚居之處,配備水桶、藤鬥、麻搭、竹梯、斧、鋸等救火器具。

明人運用多種手段防止火災的發生。爲確保盛放皇帝鑾駕儀仗等器物的倉庫萬無一失,倉庫除沿護城河設置外,還建造了絕對可靠的防火隔牆。每隔七間房屋空出一間,並將這間房屋的四壁砌成無門無窗的磚牆;然後,在房間內充填三合土,直到頂部,用夯壓實;最後,封磚蓋瓦。這樣,從外部看,是一間無門無窗的房屋;從內部看,卻是一堵5米厚的防火牆。另外,民居的白壁青瓦馬頭牆具有防火和防風雙重作用;寺廟、祠堂等建築屋脊上怪獸嘴裏吐出的曲折鐵舌頭,實際上是避雷針;庫房、廚房、作坊的牆上貼有“小心火燭”的宣傳標語,告誡人們注意消防,但“火”字一般是倒着寫的:人們看到倒寫的“火”字,就會引起好奇,甚至引發議論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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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

救火組織與設施

清康熙年間,開設了火班(機桶處),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其人數不下200人。據《大清會典》記載,紫禁城內曾有腹大口收的銅、鐵水缸308尊。在宮殿前設置的這些大水缸,稱之爲門海、吉祥缸、太平缸,每尊可貯水3000多升,過去由幾十個太監專門負責管理,每天派勞役從井內吊水,把缸打滿。夏天要保證水質乾淨,無異味;冬天除加缸蓋外,還在大缸外包上棉套,在寒冬,要把缸架在特製的石圈上,下燃炭火,晝夜不熄,以免缸水凍結。

清朝一些城市有專門的救火兵丁、救火義役、救火夫頭。據《康熙仁和縣誌》記載,當時杭州城內居民住宅稠密,經常發生火災,由於撲救不力,往往造成很大損失。爲此,總督劉公從守城部隊中抽出40名身體強壯、行動敏捷的兵丁組成一支滅火隊伍,專門擔負城內救火任務。這些救火兵丁身着號衣,頭戴號帽。號衣背後縫製一方白布,上面書寫“杭協營救火兵丁×××”,字跡粗大明顯,並蓋以印文。

乾隆八年(1743年),湖南巡撫蔣薄指示各州縣組織救火義役,專門負責撲救火災。這些救火義役都要登記造冊,上報官府,由官府每年發給一定的銀兩。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官府頒佈的《救火事宜》規定,所有救火義役均需穿戴號衣,其式樣爲白布縫製的馬褂,紅布鑲邊,前後各繪置一圓圖,在圓圖內書寫某縣民壯。根據他們在火場上的表現,事後分別獎罰。救火義役都有明確分工,並配備各種滅火器具,以便在救火時各執其器。

救火夫頭是清代負責管理水夫的人。湖南官府在《救火事宜》中規定,每縣須設救火夫頭5名,各管10名水夫。官府每月向這些救火夫頭各發工食銀3錢。他們各佩帶一面旗幟和一個燈籠,其顏色和標記各不相同,以便於在火場上指揮自己所管理的水夫供水。發生火災時,到場的水夫看到指揮自己的救火夫頭搖旗或舉燈,則應挑水向前。救火夫頭見水一擔給一支水籤,事後見一支水籤給一文錢。地方官府通過識別旗幟或燈籠的顏色、標記,分別予以獎懲。如果水夫不聽從救火夫頭的指揮,或救火夫頭假公濟私,剋扣水錢,一經發現,官府即予查辦。

清代民間有救火會、救火社、水會、水局、水龍局、撓鉤會等消防組織。撓鉤會是清代天津一些救火會附設的組織,該會由若干人組成,配置大小撓鉤、鐵錨等工具,專門負責在火場上破拆房屋、切斷火路、扒火道、防止火勢蔓延擴大等任務。

清朝的機桶(火龍)在當時是十分先進的救火器具,也是消防車的雛形。至清朝光緒年間,消防器材裝備發展爲用人力扛拉的木製擡龍,以及吊桶、銅鑼、大纛旗和各小旗(大、小旗均用藍底白字)、梯子(竹製)、警鈴、撓鉤、刀鋸、斧鑿、槓索、燈籠、號衣、號帽、防火背心等。

庚子事變,八國聯軍佔領天津後,在天津劃分了租界,爲防火災,意大利軍招募華人組織官辦救火會,隨後英租界也組織了天津志願消防隊。1902年,袁世凱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總局後,救火會便交由該局監管,改稱南段巡警總局消防隊。這便是我國第一支消防警察隊。翌年,北京也組建了消防警察隊,隨後南京、廣州、長沙等地相繼建立消防隊。這些消防隊初建時均由當地警察廳、局直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