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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歷史 《人權宣言》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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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指的是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外文名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頒佈時間1789年8月26日。闡明瞭權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人權問題上,晚清展開的並非一場純粹的觀念啓蒙與思想生長運動。晚清的新政、修律、預備立憲以及革命,都有人權思想在其中切入、發酵,甚至爆發出巨大的能量。這就是《人權宣言》在清朝的廣泛運用。通過對這一運用的簡略考察,我們將會對《人權宣言》在晚清的命運有更全面的把握和透視。

(一)將人權視爲討伐、鞭撻滿清專制政治的利器

晚清的文化、思想和制度、法律的演變與革新,呈現出一種相互關聯的兩極發展,即一方面吸納、認同域外新學、新制、新法,另一方面對傳統思想與制度、法律進行反省和批判。這些域外的新學、新制、新法,恰恰就是士人反省和批判傳統思想與制度、法律所憑藉的資源。《人權宣言》作爲域外新思想、新制度、新法律的一個集中代表,無疑也被用來作爲揭露、抨擊和摧毀清朝乃至中國歷史上專制政治及其法律的鋒利武器。這些揭露和抨擊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按照《人權宣言》所規定的一些內容並沿着其脈絡來進行。

如《論國民法律上之地位》一文,稍顯溫和地批評說:“灼然而明瞭中國之人民不能恃法律爲保障,各人之生命財產,可以在上者之喜怒刑賞,而生殺與奪之。”“而人民之生命財產,可以隨時蹂躪之,無可告訴者。蓋專制國家不認人民有何等權利也。”所以,“念中國之前途,不知涕泗之何從也”。而支那子的《法律上人民之自由權》,仿效《人權宣言》的列舉式體例,列舉了八種自由權,計有“居住及轉移之自由”、“身體保全自由”、“住所安全之自由”、“書信祕密之自由”、“集會結社之自由”、“思想發表之自由”、“所有之自由”、“信教之自由”。他指出,這些自由應如《人權宣言》“前言”所宣告的那樣,被“定爲法典,表諸憲章,共矢遵循,無敢違背”。緊接着,支那子又指出,“試思吾中國所謂四萬萬之人民”,在專橫政府的統治之下,“其有完全享有此權利者乎”?以集會結社自由和思想發表自由爲例,他寫道:

我國民若欲行其集會結社之自由,聚合多人,連結團體,而政府必指爲亂黨也、謀反也、暴動也,用其專制之威力以解散之、逮捕之、監禁之,撲滅殆盡而後已。我國民若欲行其思想發表之自由,發揮世界人類公共之原理,而政府必以爲流言邪說、侮辱朝廷、侵犯神聖也,封禁之、銷燬之,使其說絕於人耳而後快。

據此推論,中國人民也未享有其它六種自由權。更激烈更全面譴責清政府剝奪人權的,當屬革命家孫中山。他痛陳道:清政府剝奪了中國人的十一項人權,即(1)虜據政府以自利,而非以利民;(2)阻止民人物質、思想之進化;(3)馭吾人如隸圉,而盡奪一切之平等權及公權;(4)侵害我不能售與之生命權及財產自由權;(5)容縱官吏以虐民而脧之;(6)禁削吾人之言論自由;(7)禁制吾人之結社自由;(8)定極不規則之稅則,而不待民人之認可;(9)用極野蠻之刑以對囚犯,逼供定罪;(10)不由法律而可以割奪吾人之權利;(11)放棄其責任爲吾人所託生命財產者。就其譴責的語調風格而言,這頗有美國《獨立宣言》的餘韻。但其所據內容,則更多來自《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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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宣言》

(二)將“革命”看作“人權”,呼籲推翻滿清專制政治

在晚清的一些士人看來,清政府的專制政治是剝奪、踐踏人權的罪魁禍首,並且罪大惡極,那麼,該怎樣解決這一嚴重的問題呢?其方法不外乎有二:一是改革,二是革命。支那子就主張奮起進行法律改革:“夫近之所謂文明政府,其未改革以前,誰不野蠻而專制。”改革之後,由野蠻而文明,由專制而法治,人權就能得到保障。他哀嘆:“吾國民何以腦筋中權利思想若是之薄弱,何以視權利若是之等閒,不奮發振作,改革法律,明定權限,以恢復其應有之權利。”從這哀嘆聲中透露出來的信息,就是通過法律的改革,確立各項權利的界限,從而恢復中國人民應有的自由權。

他說:“吾國民若願爲奴隸犬馬牛羊,任牧御者呵責之鞭撻之,斯亦已矣。不然,當蹶然而起。”而革命家則號召進行革命,推翻滿清專制政治,從根本上解決人權保障問題。爲了鼓動民衆參與、支持革命,革命家將革命稱之爲一種“天賦人權”。如鄒容在其《革命軍·革命獨立之大義》第19條規定:“無論何時,政府所爲,有干犯人民權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舊日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樂之心。”鄒容認爲人民擁有“革命權”,正是對《人權宣言》“反抗壓迫”這一天賦人權的確認。有趣的是,《革命軍》一書正巧被譽爲中國的《人權宣言》,這似乎既暗示了《革命軍》對法國《人權宣言》的藉助,也表明其在闡明革命的作用上與《人權宣言》有着異曲同工之妙。

也許是受到鄒容和法國《人權宣言》的啓發,孫中山更明確地將革命視爲“天賦之人權”。他《在舊金山麗蟬戲院的演說》(1910年2月28日)中指出:……革命者乃聖人之事業也。孔子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此其證也。某英人博士曰:“中國人數千年來慣受專制君主之治,其人民無參政權,無立法權,只有革命權。他國人民遇有不善之政,可由議院立法改良之;中國人民遇有不善之政,則必以革命更易之。”由此觀之,革命者乃神聖之事業,天賦之人權,而最美之名辭。

當作爲一種“天賦之人權”的革命用來推翻踐踏人權的專制政治時,它儼然成爲所有其它人權的最後拯救者。在這個意義上,《人權宣言》的“反抗壓迫”權,鄒容和孫中山的“革命權”,都只是實現所有其它人權的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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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宣言》

(三)將人權奉爲中國現代文明的基本元素

如同《人權宣言》在許多方面塑造了法國乃至人類的現代文明體系一樣,晚清的一些士人,也力圖將人權置入到中國的政治、法律及社會生活之中。因此,自由平等、人權的法律原則、分權與立憲等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國家建構的原則,無疑爲改革圖新的人們指明瞭改革或革命的重要目標。

一方面,他們在現代中國文明的構想中,突顯了人權的意義和地位。這當然同樣與《人權宣言》有關。如《民報》發表的《駁革命可以生內亂說》總結了法國大革命的效果:法國大革命“絀專制伸民權”。如保障出版、言論、集會自由,憲法實行三權分立主義,建立共和政治,“制度風俗,煥然丕變。凡此皆革命之賜也。若乎民權自由之焰,騰播一世,喚起全歐之大革命,則受其賜者,正不獨法蘭西一國而已。”特別是法國大革命“夷階級爲平等”,“是而全國人民,皆有平等之地位矣。由是以言,法蘭西之革命,尊人權,貫自由平等之精神,於政治社會、經濟社會生一大變革。世界所以有今日之進步者,法蘭西之革命爲之也。”

這不僅僅是在發表對法國大革命的讚頌與迷戀之情,而且也包含了對新的中國文化、政治與法律的暢想。其實,上文第二部分所述晚清士人對人權思想的闡發,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這樣的暢想。而一些學者與革命家對專制政治摧殘人權的揭露與批判,實際上也反映了對人權的期盼和渴望。特別是鄒容和支那子詳細列舉人權的目的,無不是期待這些人權能夠成爲中國人切實享有的權利。

這裏還可再舉一例。天津自治研究所編的《立憲綱要·述臣民之權利義務第七》指出:臣民的權利有請求國家行爲之權;請求國家不行爲之權;以及得參與國家政務之身分權。而“請求國家不行爲之權”,即在法律所許之權利範圍內,國家不得侵犯之。此項權利是主要的人權,共有11種:居住轉移權;身體自主權;住所安全權;書信祕密權;財產所有權;信教自主權;意思發表之自主權;集會結社之自主權;請願之自主權;營業權;非依法律有不服兵役、不納稅之權。“以上權利,雖均有法律之限制,但在法律範圍以內者,其權利不可侵而已。”這樣的“人權清單”,如果僅僅是在櫥窗裏擺設的非賣品,那就只有觀賞的意義。而晚清士人之所以屢次列舉並宣告這樣的“人權清單”,則是期待它們能夠記載到憲典和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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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新刑律》

另一方面,晚清的憲法和法律文本,也吸收了《人權宣言》以及中國士人提出的“人權清單”上的某些內容。如1908年清政府頒佈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雖然旨在鞏固君上大權,但在《大綱》有關臣民權利義務的部分,也規定了言論、出版、著作的自由等臣民的權利。例如規定“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以及“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等等。雖然該《大綱》是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所制定,但從關於臣民權利的條文部分,也能看出《人權宣言》條文的影子。

此外,1908年制定完成並在1911年頒佈施行的《大清新刑律》在其第1條規定了“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其第10條規定:“凡律例無正條者,不論何種行爲,不得爲罪。”這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確認;而無罪推定原則也在《大清新刑律》中有所反映。而這些原則,正是《人權宣言》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應當說,《大清新刑律》對這些原則的表述,在涵義上與《人權宣言》中的相應條款,有相似之處。因此,《大清新刑律》對《人權宣言》中的法律原則,也有所吸收和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