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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法內容 宅地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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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法,外文名Homestead Act,頒佈時間1862年,頒佈者是亞伯拉罕·林肯。是南北戰爭期間美國的重要法令之一,又又譯《份地法》《移居法》,於1976年終止,阿拉斯加州1986年。

簡介

《宅地法》(Homestead Acts),又譯《份地法》《移居法》,是1862年美國聯邦政府頒佈的針對農業發展,以很低的價格轉讓或無償分配國有土地的一系列法案。僅這一系列法案中的第一部,1862年宅地法,就開拓了數百萬英畝土地。宅地法案的終止時間是1976年,阿拉斯加州是唯一特例,1986年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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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伯拉罕·林肯

歷史進程

美國獨立後,聯邦政府對西部土地實行國有化,並決定按地段分塊出售,以增加政府的收入,償還國債和滿足土地投機者的要求。但出售的土地單位面積大、價格高,西部移民無力購買,因而北方人展開了長期爭取無償分配土地的鬥爭。北方人(Northerner)想要個體農民擁有並運作自己的農場,而南方的奴隸主則想要大塊的土地並使用奴隸來勞作。

被否決的1860年的宅地法案。南部奴隸主一直反對實施宅地法案,但1860年的宅地法案確實被參議院通過了,但最終被當時的總統所否決。

1850年的土地贈與法案適用於俄勒岡地區,包括現在的華盛頓州,俄勒岡州,愛達華州和部分懷俄明州。定居者可以要求320或者640英畝的土地。1850年到1854年間,這些土地是免費的。此後,價格爲每英畝1.25美元,直到該法案在1855年廢止。

要求和實施

1860年《宅地法》規定,凡一家之家長或年滿21歲、從未參加叛亂之合衆國民衆,在宣誓獲得土地是爲了墾殖目的並繳納10美元費用後,均可登記領取總數不超過160英畝的宅地,登記人在宅地上居住並耕種滿5年,就可獲得土地執照而成爲該宅地的所有者。《宅地法》還規定了一項折償條款,即如果登記人提出優先購買的申請,可於6個月後,以每英畝1.25美元的價格購買之。這一條款後來被土地投機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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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法

定居者找到他們申請獲批地土地,進行界定。他們通常是以家庭爲單位執行。同時,也有其它形式的、關係緊密地社團來執行。在宅地範圍內爲,通常有住宅和其它一些建築。

評價

《宅地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西部墾殖農民的土地要求,確立了小農土地所有制,從而爲美國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它的實施也鼓舞了西部農民反對南部奴隸主的鬥爭,遏制了奴隸制種植園向西擴張。在南北戰爭中,西部農民爲聯邦軍隊輸送了半數以上的士兵,並提供了充足的糧食,對北方取得戰爭的勝利起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