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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曆史 裁判官曆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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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古羅馬政府頭銜,把執政官叫做國家軍隊之領導人的,外文名叫做Praetor,裁判官也是官職的頭銜,在拉丁文當中:而且它是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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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職位

副執政職位是原始地第三執政官職位的一種,而且副執政的主要職務,是執政官職務的一部分,他們根據西塞羅的說法,也被稱爲 正在開庭的法官 ( judices a judicando )。副執政有時指揮國家的軍隊;而且當執政官隨大軍出征而不在時,他行使他們的職務,在城市之內。他是有座椅資格的長官,而且他有統治大權,因而所以是主要長官之一:但是他對執政官負有尊敬與服從的義務。他的官職標識是六位刀斧手(lictor)。在較晚的期間,副執政僅有兩位刀斧手在羅馬。副執政職位,已最初給予先前年份的執政官,就像出現的來自李維。L.帕皮裏烏斯是副執政,擔任執政官之後。

第一位裁判官

第一位副執政,在公元前356年誕生,而且它僅在貴族選出。因爲被迫與平民分享執政官職位,所以元老院創設這項新的職務,作爲對貴族的一種補償。直到公元前337年,沒有平民被指派爲副執政。在百人會議中,副執政被稱作 同僚執政官 ( collega consulibus ),並以此名義選舉。在執政官選舉中,執政官最先被選出,其次爲副執政。

第二位裁判官

在公元前246年,產生了第二位副執政,其職責是去審判一切外事糾紛,諸如外國人之間,或外國人與羅馬公民之間;因此他被稱爲外事副執政(Praetor Peregrinus)。另一位副執政於是被稱爲 城市副執政 (Praetor Urbanus,"qui jus inter cives dicit,他的權力在人民當中裁決"),有時簡稱城市副執政與羅馬城副執政(Praetor Urbis)。這兩位副執政透過抽籤來決定哪一項職務由他們分別地執行。如果他們的任一人,是統率軍隊,另外一人則在羅馬城之內執行兩位的全部責任。有時副執政的軍事統帥大權,被延長爲兩年。

城市裁判官

城市副執政,它是在羅馬諸職官名銜中第一位被特殊命名的副執政。就如其職務名稱所暗示的那樣,他的責任限制他在羅馬。作爲職責之一,他僅能離開城市一次且不超過十天,去參加敬阿波羅神節(Ludi Apollinares)的監督工作。他也是司法審判的主要長官,羅馬法的發展與改良,在絕大的程度中要歸功於其連署的副執政的諭令佈告。

附加的裁判官與他們的責任

當國家的領土,已延伸超過遠在意大利界限之外時,新的副執政被產生。於是兩位副執政被列入,在公元前227年,爲了西西里與薩丁尼亞的管理,而且又兩位被添加,當兩個西班牙的行省已形成時,在公元前197年。當有六位裁判官時,兩位留在城市,其它的四位則外出。元老院決定他們的行省,被分配的,在他們當中,透過抽籤。他的司法職務解除之後,在城市中,副執政通常具有行省的管理權,帶着資深裁判官的頭銜,而且有時帶着資深執政官的頭銜。盧基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蘇拉增加裁判官的數目至八位,凱撒提高它隨後地至十位,然後十二位,然後十四位,而且最後地至十六位。奧古斯都烏斯幾項改變之後,固定數目在十二位。在提比略的統治下,有十六位。兩位裁判官被克勞狄一世所指派,爲了有關於寄託之物(Fideicommissa)的事件,當公務在法律的那個部門,已經變得相當可觀時,但是提圖斯(Titus)縮減數目至一位;而且涅爾瓦增加一位裁判官,爲了麻煩事件的決定,在菲斯庫斯家族與個人之間。

瑪爾庫斯·奧列裏烏斯根據卡披扥裏努斯山的檔案庫(M. Ant. c10),指派一位副執政,爲了麻煩事件,關於 監督 ( tutela )的問題,一定曾經發生過的,在龐波尼烏斯(Pomponius)寫下之後。[判例彙編]([PANDECTAE])。副執政的主要責任是司法的,而且它顯示出,即它被發現是需要的,時時去增加他們的數目,以及去指定他們負責審判的特殊部門。

有時候,特殊的責任已加諸在他們身上,就像在外事副執政(公元前144年)的案件中,它被元老院議決所委任,去監督某些水道修復,以及去防範水的不恰當使用。

城市副執政與外事副執政兩者,皆具有裁定權(Jus Edicendi),而且他們的職務,在這方面,並未顯現出曾經被限制,在帝國權力的建立上,雖然它一定曾經逐漸地被約束,當帝國的體制與敕令的使用,變得普通的時候。這兩位副執政之管理的界限,被城市的轄區的(Urbanae Provinciae)任期所表示。

 司法的職務

副執政的主要司法職務,在民事事件中,包括在給予 仲裁 ( judex )。它是僅僅在財產之禁令的案件中,亦即他決定以即決的方法。法定程序,在副執政之前,被技術上地說成是 名正言順 ( in jure )。

犯罪審判

副執政也擔任犯罪事件的審判。這些是 常期查詢 ( Quaestiones perpetuae ),或者審判,爲了貪污(Repetundae),賄買官職(Ambitus),大逆(Majestas),與瀆職(Peculatus),它們,當有六位副執政時,已指派給四位,從數目中挑出。蘇拉增添至這些 查詢 ( Quaestiones ),諸如謊言(Falsum),兇手與毒殺(De Sicariis et Veneficis),以及忤逆(De Parricidis)的,而且爲了這目的,他增加兩位,或者根據某些記載,四位副執政,就龐波尼烏斯與其它作家的記載來說,並不同意,在這點上。在這種時機上,副執政主持,但是一個團體的法官,透過投票的多數,決定被控告者的定罪與開釋。

裁判官當他審判的時候,坐在 象牙椅 ( sella Curulis )上,在法庭中,它是法院的一部分,它已撥給副執政以及他的陪審法官與朋友,而且與無靠背凳相反,或者部分被法官所佔的,以及其它出席的人。但是副執政能夠作許多行政上的裁斷,在法院之外,或者就像它已表達 來自一樣水平 ( e plano ),或者 來自地位平等 ( ex aequo loco ),它的開庭期與 來自法庭之上 ( e tribunali ),或者 來自地位優越 ( ex superiore loco )相反:舉例來說,他能夠,在確定的案件中,給予有效性至解放奴隸(manumission)的裁斷,當他是在外時,就像正在他的路途到浴室或到劇院時。

其他

一個曾經被趕出元老院的人,能夠透過被任命爲副執政恢復他的地位。塞路斯特(Sallust)就曾透過這種方法被任命爲副執政。

在羅馬帝國中,副執政便以不同的數目存在着,直至帝國晚期。

參考條目

晉升體系

統治大權

執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