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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的民間調解制度,百姓糾紛誰來解決?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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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以後,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視刑律的建設,反覆修改,先後用了幾十年的時間,方成規模。明朝初年的刑律,包括有律、令、誥和榜文四種。其中的誥,指的是大誥,這是一本由明太祖朱元璋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在公元1385年,也就是洪武十八年的冬天,親自編寫的刑典。在這部刑典裏面收集了當時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審判的案例,體現出了朱元璋的治國理念。

在大誥裏面,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官吏不下鄉”的規定。這是因爲朱元璋本人出身清貧,從小就見慣了官吏下鄉擾民,也受盡了官吏的欺凌,因此在他當了皇帝之後,就提出了這麼一個規定,命令官員不得下鄉騷擾百姓。這樣一來基層鄉村的事情就得由鄉村自己解決,這樣就衍生出了明朝的民間調解制度。

這項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就是在鄉村修建“申明亭”和“旌善亭”。其實這項規定,朱元璋早在洪武五年,也就是公元1372年二月,就要求各內外府州縣以及鄉之里社在自己的區域內修建了。

申明亭和旌善亭的主要功能是用以張貼榜文、“申明教化”。其中對於申明亭的規定是:凡境內民人有犯者,書其過,明榜於亭上,使人心知懼而不敢爲惡。在洪武十五年,也就是公元1382年,對申明亭在實行中的弊病又進行了改革,規定除十惡、奸盜、詐僞、幹名犯義、傷風敗俗以及犯賊至徒者外,不再在申明亭公佈,“以開良民自新之路”。

明朝法律對申明亭嚴加保護,在《明律·刑律·雜犯篇》中有規定:“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至於旌善亭,則規定凡在修建申明亭的地方,也必定一塊修建旌善亭,亭上書寫善人善事、惡人惡事,一同以示懲勸。

至於具體日常管理上,則規定:

首先在城鄉各坊裏廂,按要求都要修建二亭。在縣衙門的地圖上,要標明二亭所在的地方;

其次每裏(裏是明朝縣以下的一個行政單元,明朝初年一里大概有110戶人家左右),推選一名歲數大、有威望的人員來主事,被稱做老人,由當地里長輔助。最初,老人一直是世襲的,不輪換。老人這一職務,很像秦朝和漢朝鄉官中的三老,掌管鄉里的教化;

第三是老人需要定期向裏中編戶宣讀並講解《大誥》、《大明律》、《教民榜》,使全裏的編戶都要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同時還要宣講“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爲”等《聖諭》六事,承擔起教化的職能;

第四是講說《宣諭》。按照明朝的制度,每月初一,皇帝都下發一道《宣諭》,規定出來老百姓在當月應該做的事情,由北京順天府發出,傳達到全國。如六月百姓應繳夏稅,《宣諭》即提醒衆人要“各守本分,納糧當差”。這就需要老人在兩亭裏向本里的編民傳達;

第五是這些老人還要負責評判裏中編戶之間的爭訟。朱元璋在《教民榜》中特別規定出來,“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輒便告官,務要經由本管裏甲老人理斷”。有的編戶想投機取巧,不經過本里老人理斷的,直接越級到縣衙以上的衙門上告的,則不問情由,先把告狀的打六十大板子,然後還要打回去交由老人評理。因爲這些老人的權勢頗大,所以地方上的官員、裏中的百姓,都尊敬有加,尊稱這些老人爲“方巾御史”。

揭祕明朝的民間調解制度,百姓糾紛誰來解決?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來,這些由本鄉人推舉出來的老人在官府備案之後,就有了一定的公務身份,此後民間的糾紛等小事情就由這些老人來主持,地點就是在申明亭和旌善亭中調解。調解不能和解、平息的,再向官府起訴,這就形成了明朝的一種民間調解制度。

現在在南方的一些鄉村當中還留有申明亭的建築,一般是完全木質結構的路亭,飛檐翹角誇張地向四周斜飄而出。據當地老人講述,在每月的朔、望之日,也就是陰曆的初一、十五之日,由當時的老人鳴鑼聚衆於此,公斷家事或民事糾紛,如果村中有人爲非作歹,就將他的惡行書寫出來,張貼於此,還要將那人捆綁在亭柱上,進行懲處。所以,亭名中“明”字的左偏旁是“目”,而非“日”,意即要人們多睜一隻眼,盯着惡人、壞人、做污穢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