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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爲什麼會出現訟師這個職業?明清的訟師與現在的律師有什麼異同?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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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古代的律師,大家都會想到什麼呢?下面小編爲各位介紹一下相關的歷史事蹟。

由堺雅人、新垣結衣飾演的《Legal High》可謂好劇之一,該劇以律師這個職業爲切入,講述二人幫人打官司的故事。律師是今天法院開庭審判的必需,律師制度的出現也被認爲是現代司法程序的進步,今天的律師是學習的西方,其實早在明清時代,中國也出現了類似西方律師的訟師,這個羣體和今天的律師有什麼異同呢?

明朝爲什麼會出現訟師這個職業?明清的訟師與現在的律師有什麼異同?

一、訟師何以出現在明代

有人就會有糾紛,有糾紛就會有裁決,荀子對人性之惡有很直觀深刻的看法,他說“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這可以看作是糾紛的起因。

同以往皇朝相比,明代是中國傳統社會大發展時期,經濟上明代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其他生產要素,明代中國人口大增,商人更加活躍、流動性更強,明代皇帝面對龐大的統治人羣和頻繁的地區交往,掀起了“普法運動”,時人稱爲“掛書牛角田頭讀,且使農夫也識丁”。這種全民“普法”既使得人人懂法、知道不去犯法;但它同樣又增加了司法訴訟,因爲一旦別人觸碰我的利益,我就要去打官司維權。經濟越發達、普法工作越進展,這種訴訟越多。明代兩江地區最發達,所以“兩浙、江西等處,人民好詞訟者居多,細微事務,不能含忍,徑直赴京告狀。”訴訟的增加直接刺激了一個新職業訟師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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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清的訟師和今天律師的異同

古代一場審判,首先遞狀紙,狀紙有格式、要寫文言文,這可不是一般人能會的,所以就需要專業人士。明代以前,狀紙只要找識字先生代寫即可,但到了明代,訴訟變多,所以出現了專門給人寫狀紙的人,這就是訟師出現的原因。此後訟師逐漸發展,演變成熟讀當朝法律,能據理力爭、甚至變成有棗沒棗打三杆子的專業人士。同今天律師一樣,一般人不可能看過法律全書,遇到事情只能是去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看看這場官司能贏的概率。所以訟師和律師都是在審判之前,替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

但訟師畢竟不是今天的律師,今天的律師有着嚴格的資格審查,要求的專業性極高,必須是正規法法學專業畢業,還要經過專業培訓和實習,同時有嚴格的職業要求,甚至會做出違背倫理道德的事,比如被告人罪大惡極,但律師必須替他辯護,即便律師內心極不情願。而訟師則沒有這些顧慮,訟師作爲自由職業者,想幫誰就幫誰。明清的訟師專業水平其實不高,訟師肯定是讀書識字的人,但大多是科舉失敗的人,他們懂得朝廷律法、公文格式,但又沒經過專業訓練,似懂非懂,官府有沒有的資格審查和考試,遂造成訟師良莠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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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訟師的工作

古代官府事務龐雜,大事小事一把抓,審判只是諸多工作中的一個,但審判過程會浪費官員太多精力。比如明成化時期,“江西吉安囂訟大興,日有八九百,逮人甚多,至數歲不能結斷其事”,浪費了太多的官府資源,所以古代官府的審判原則儘量是“息訟”和“無訟”。

明代審判機制十分完善,明確官府審判分兩種,一種是輕微事件,包括小打小鬧無重傷不死人的打架和偷雞摸狗、鄰里糾紛之類的小事,這種不能上堂裁判,只能私了。朱元璋《教民檄文》就說如果小事上堂“不問虛實先將告人杖斷六十”。私了,一般就是在村長等村元老的主持下,在祠堂裏,召開村民大會,雙方說清原委,然後以村長的裁決爲最後結果,而非法律明文。這中間可操作的空間極大,當事人表述清楚與否直接影響了裁決結果,而古代村民較爲淳樸(嘴笨),甚至出現受害人、加害人地位反轉的情況,所以就需要訟師代替當事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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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就是官府審判的大事,這種情況下,由被害人出面告狀,上交由訟師替被害人寫訟詞,訟詞裏寫清原告、被告姓名、告狀事由經過、原告的希求等等,如此正式開啓司法流程。被害人一般都不通文墨,專業法律條文不甚瞭解,判案結果完全取決於官員,如果官員受賄曲解法律,做出違法判決,被害人絲毫不知,而訟師的存在則預防了這一狀況。

四、訟師地位爲何低下?

今天的律師因爲其專業性,所以薪水很高,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比較高,被人們稱爲“金領”。但在古代,訟師的政治地位卻極低。這和當時的社會環境密不可分。

首先,傳統社會是農耕社會,“農,天下之大本也”,統治者最希望的是人們固定在土地之上,安穩度日。如果頻繁訴訟,而且當事人能通過訴訟取得利益,那麼其他人爭相效仿,長此以往,人們的心思就會用在如何通過圓滑手段不勞而獲,最終造成荒廢農桑,動搖國本。《海瑞集》中有,海瑞在當浙江淳安知縣時,當地人們好訴訟,以至於有所謂“種肥田不如告瘦狀”的說法,意思是老實本分的種地,不如通過告狀直接取得賠償。這種觀念已經成了當地人的共識,特別類似今天的碰瓷,縣官海瑞就嚴厲打擊這種好訴訟的情況。統治者爲了壓制訴訟,就得連帶責任,把替人打官司的訟師一同壓制,這造成了訟師地位的低下。

第二,古代官府人力有限無力應對繁雜的訴訟。縣官一直是傳統社會的基礎行政單位,作爲百姓的直接統治者,縣官老爺承擔着一縣的行政、審判、緝盜、治安、稅收、教化、祭祀等等諸多雜事,精力有限,無力面對繁雜漫長的訴訟。縣官之上有省府的監察官僚、縣官之下有鄉親們的悠悠衆口,古代的縣官最爲難做,一件事情處理不好,馬上傳開,名聲掃地。可縣官的政績卻取決於該縣稅收和田地,縣官的主業就是要想辦法維持耕地,增加稅收,審判只是縣官的副業。審判不能增加政績,反而容易成爲斷送仕途的陷阱,所以縣官爲防止抽出大量的精力應對訴訟,耽誤他事,就要壓制訴訟,因此訟師地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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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訟師是謀生的手段,訟師爲了賺錢就得鼓勵人們去告狀。明清兩代最愛告狀的地區之一是徽州,徽州訟師極多,訟師爲了爭取更多僱主,創建品牌,就盡力爲僱主爭取利益,以顯能力。如何爭取利益呢?往往就是誇大其詞,進行誣告。比如簡單的盜竊案,上報到衙門,訟師在訟詞中就得添油加醋“詞訟到官,類是增撰,被歐曰殺,爭財曰劫,入家謂行竊,侵界謂發屍。一人訴詞,必牽其父兄子弟,甚至無涉之家”,這樣又加劇了官員對訟師的鄙視,《大明律》明文規定:教唆訴訟者、給訟詞添油加醋、增加罪情者,與犯人連坐,《大清律》繼承了這一條。所以古代官員最厭訟師。

總結

雖然訟師存在諸多問題,甚至出現訟師被收買,從而反向輸出加害原僱主,或者,官員、訟師沆瀣一氣包攬訴訟的情況。但訟師的出現無疑代表了中國司法程序的進步。古代社會因爲經濟基礎和官僚制度的原因無法做到專業審判,訟師的出現無疑彌補了這一點,幫助了受害者維護權益,促進審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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