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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那麼元朝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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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點與歷史作用究竟如何?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筆者認爲,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爲樞紐,以中央集權爲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該體制有三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爲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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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演化

元代行省的性質與使命,需要從行省的設置、演化過程談起。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和金代行尚書省。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範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着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併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化完成以後,行省仍長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許有壬下之治”。虞集說:“國家置中書省以治內,分行省以治外”。

《元志七》也說:“行中書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爲表裏。”以上三處明言行省“分天下之庶務”,密切相連。另,終元一代,行省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機構的兩重性質,其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與世祖前期行省的兩重性質不同出機構的舊有性質則退居次要地位。

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那麼元朝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哪裏? 第2張

徐元瑞《吏學指南·府號》說:“分鎮方。”出的。當然,我們還需要正視和承認世祖朝以後行省性質的主要方面演化爲常設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實。元行省的這一半性質,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書的徐元瑞《吏學指南》稱行省爲“分鎮方面”;但時至元末,柳貫則雲“行省得畫地統民”,與柳貫同仕於順帝朝的湖廣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稱:“吾受天子命爲藩大臣”。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畫地統民”和“藩大臣”等說,元世祖朝以後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質也就十分清楚了。

總之,具有兩重性質和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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