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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至唐朝的均田制是什麼制度?竟是按人口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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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併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實施範圍一說始終僅實施於北中國,一說隋統一後實施於全國。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北魏至唐朝的均田制是什麼制度?竟是按人口分配土地

產生

自永嘉之亂到北魏統一北方,北方經過了長期的戰亂,人口凋敝,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現象十分嚴重。加之北魏初年實行宗主督護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數很少,影響了賦稅的徵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佈均田令,宣佈按人口數來分配田地。從此均田制開始實行。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爲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兩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爲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衆政府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

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北魏至唐朝的均田制是什麼制度?竟是按人口分配土地 第2張

瓦解

至唐中葉,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併空前盛行,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化爲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無地授田。同時,唐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橫徵暴斂,農民不堪忍受,或紛紛逃亡,或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爲佃客。

“丁口滋衆,盲無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兩稅法頒佈,均田制瓦解。

作用

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繫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爲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同時,西魏權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創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魚符,之後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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