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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周福清科場行賄案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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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881年生在浙江紹興府城裏的一家姓周的家裏,父親是讀書的;聽人說,在我幼小的時候,家裏還有四五十畝水田,並不很愁生計。但在我13歲時,我家裏忽遭遇了一場很大的變故,幾乎什麼也沒有了;我寄住在一個親戚家裏,有時還被稱爲乞食者。

這場變故改變了魯迅的人生,甚至可以說,沒有它就沒有魯迅。因爲如果沒有這場變故帶來的家庭敗落,周樟壽就可能是另一種人物。

然而,關於這場變故的具體內容,魯迅終其一生,未作任何說明。

這也許是爲祖父“隱”、爲家族“隱”吧?但後來的結果是兄弟皆成名流,家族的歷史自然會公之於光天化日之下。何況,周作人與周建人對此不隱也不諱,反覆說到多次。於是衆所周知,魯迅所說的家庭變故,就是祖父周福清的科場行賄案。

揭祕:周福清科場行賄案詳情

其實,即使周氏兄弟都不說,也是隱不住的,因爲那是一件大案,當時轟動朝野,皇帝親自過問,史書自然留下了記錄。

事情的起因是周福清回家丁憂,恰巧趕上大考之年。那是1893年的年初,魯迅的曾祖母病故,周福清回家爲母親守孝三年。這三年,他本可以安靜地在家讀書,陪陪親人,教教兒孫,安享天倫之樂,但周福清卻樂不起來,原因是他的兒子周鳳儀已經33歲,從十幾歲就中了秀才,鄉試卻連續名落孫山。1893年又是鄉試之年,說來湊巧,主持浙江鄉試的主考官殷如璋是周福清的同年。科場徇私,歷來禁而不絕。眼下既然有這層關係,何不利用一下?無論對於周福清,還是他的親朋好友,這都是很容易產生的想法。

周福清知道,主考官到達杭州之後,是任何人都無法求見的,所以他來到蘇州,等待主考的官船。讓他沒有想到的是,這事不但沒有辦成,構成一樁大案,最後是被判處死刑——雖然沒有“斬立決”,卻是“斬監候”。

“斬監候”,有點像現在的“死緩”,但又有些不同,今日被判“死緩”者一般不會再殺,而那時的“斬監候”卻是每到秋天就有可能被處決。

關於這件事,魯迅從未提及,但周作人卻在文章中多次寫到。考察周作人的說法,比較完整而具體的文本有二:一是《魯迅的青年時代》中所說:

那年正值浙江舉行鄉試,正副主考都已發表,已經出京前來,正主考殷如璋可能是同年吧,同介孚公是相識的。親友中有人出主意,召集幾個有錢的秀才,湊成一萬兩銀子,寫了錢莊的期票,請介孚公去送給主考,買通關節,取中舉人,對於經手人當然另有酬報。介孚公便到蘇州等候主考到來,見過一面,隨即差遣“跟班”將信送去。那時恰巧副主考正在正主考船上談天,主考知趣得信不立即拆看,那跟班乃是鄉下人,等得急了,便在外面叫喊,說銀信爲什麼不給回條。這事情便戳穿了,交給蘇州府去查辦,知府王仁堪想要含糊了事,說犯人素有神經病,照例可以免罪。可是介孚公本人卻不答應,公堂上振振有詞,說他並不是神經病,歷陳某科某人,都通關節中了舉人,這並不算什麼事,他不過是照樣來一下罷了。事情弄得不可開交,只好依法辦理,由浙江省主辦,呈報刑部,請旨處分……

二是《魯迅的故家》中的說法:

那年鄉試,浙江的主考是殷如璋和周錫恩,……大概是六七月中,介孚公跑往蘇州去拜訪他們,因爲都是什麼同年,卻爲幾個親戚朋友去通關節,隨即將出錢人所開一萬兩銀子的期票封在信裏,交跟班送到主考的船上去。那跟班是一個鄉下人名叫徐福,因爲學會打千請安,口說大人小的,以當“二爺”爲職業,被僱帶到蘇州去辦事,據說那時副主考正在主考船上談天,主人收到了信不即拆看,先閣下了,打發送信的回去,那二爺嚷了起來,說裏邊有錢,怎麼不給收條?這事便發覺了,送到江蘇巡撫那裏,交蘇州府辦理……

關於案發的說法,後者與前者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是提到了爲周福清送信的跟班名叫徐福。

從道理上講,兒孫寫先人的案子,長處是細節的真實更有優勢,短處是往往遮醜和隱惡。周作人的文章以平實著稱,對祖父的不光彩之處倒是從不隱晦,不過,由於案件發生時周作人年齡尚小,對案情並不瞭解,加之文章屬多年之後的回憶,而記憶中的東西又多是來自家庭和親友的回憶,有些則是道聽途說。所以,一些說法並不可靠。

揭祕:周福清科場行賄案詳情 第2張

這種情況,其實早就引起了學者的注意,所以也曾有人作過訂正,但學術刊物發行量小,影響自然不大,而周作人的著作卻大量印行,爲一般讀者所熟悉知。因此,不僅是在一些名人在說到此事時照抄周作人的文章,就連一些博士論文也拿周作人的說法做爲事實依據了。因此,這事就有查清並說明的必要。

周福清案是當年的一樁大案,《清史稿》中都有記載,當年的檔案材料也都還在。可惜大多數研究文學的人們往往是從文本到文本,對專業領域之外的材料關注甚少。因此,這裏先與大家分享幾份檔案材料。

首先是八月二十二日(10月1日)浙江巡撫崧駿給光緒皇帝上的奏摺,其中說:

浙江主考於七月二十七日(9月7日)路過蘇州。有名周福清者,遣人赴浙江正考官殷如璋舟次呈送信函。經殷如璋將遞書之家丁陶阿順扣留,押交蘇州府收審。知信中系囑託關節情事。提訊該家丁,供詞閃爍。由蘇委員管解陶阿順並移案到浙。維時奴才已經入圍,即飭臬司趙舒翹會同藩司劉樹堂,督飭杭州府知府陳璚親提審訊。據陶阿順供稱:伊向在紹興府城陳順泉家用工,本年七月,周福清向陳順泉借伊去伺候。七月二十五日至蘇州。二十七日,浙江主考過境,周福清取出書信名帖,交伊送至殷主考船上,即被獲解,信內何事伊實不知等語。據臬司抄遞所呈之原信,內計紙兩張,一書憑票洋銀一萬元等語,一書考生五人:馬官卷,顧、陳、孫、章,又小兒第八,均用宸衷茂育字樣。又周福清名片一紙,外年愚弟名帖一個……

從這份奏摺可知,周福清的事出在“囑託關節”。所謂“關節”,是指考官與考生約定在卷面上作弊的記號。考場作弊,是從有考試就有的。從北宋開始,朝廷制定了防止作弊的兩項辦法:一是糊名,也就是將試卷上考生的姓名用紙糊起來。這樣,考官閱卷時就看不到考生的姓名。可是,閱卷者如果熟悉考生的筆跡,仍然可以循私。因此就有了第二種辦法:謄錄,即在考生交卷後由謄錄人員將考卷重抄後再交考官評閱。有了這兩項辦法,作弊就難了。不過,世間事本來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新的辦法馬上就出現了:“訂關節”和“通關節”。用今天的話說,就是做暗號,遞條子。考生與考官串通,約好在試卷上用什麼字句作爲記號。爲確保準確無誤,關節需要有三四處字眼。有了這些暗中的記號,考官閱卷時就能找到這個考生的卷子,給個好成績。

周福清的信,就是告訴主考殷如璋,他的五個考生和他的兒子,卷面上的關節都是“宸衷茂育”四個字。

這道奏摺還向皇帝彙報了已經採取的措施和遇到的問題:“查得馬姓官卷通省只有馬家壇一名,周福清之子周用吉,覈對三代內父名相符,均會稽人,一併扣考,以免物議。其所列之顧、陳、孫、章各姓,俱無考名,殊難懸斷,無憑查扣。”所以,“非將周福清查拿到案,不能審出實情,相應請旨將丁憂內閣中書周福清即行革職,歸案審訊。”九月四日(10月13日),上諭批准了崧駿的請求,“案關科場舞弊,亟應徹底查究,丁憂內閣中書周福清,著即行革職,查拿到案,嚴行審辦……”

其次是十一月初十(12月17日)浙江巡撫崧駿的奏摺。那是經過審訊,案情基本查清之後,給皇帝的一份情況彙報,並且提出了量刑的方案。關於案情,這份奏摺寫道:

七月二十日(8月31日),周福清攜僕陶阿順,由紹郡起程,進京探親,二十三日(9月3日)路過上海,探聞浙江正考官殷如璋與伊有年誼,周福清一時糊塗,起意爲子求通關節,並欲爲親友中馬、顧、陳、孫、章五姓有子弟應試者囑託,希圖中試,俟主考允諾,再向各親友告知,擇其文理清通諸生列名。周福清素知各親友家道殷實,不患無人承應,事後必有酬謝之資。次日即由上海僱船開駛,二十五日(9月5日)晚至蘇州停泊,周福清獨自擬寫關節一紙,內開五人,馬官卷、顧、陳、孫、章,又小兒第八,均用宸衷茂育字樣,並寫洋銀一萬元空票一紙,加具名片,裝入信封。二十七日,正考官船抵蘇州閭門碼頭,周福清囑令陶阿順先去投帖拜會,如不見,再投信函。陶阿順將名帖信函一併呈送正考官船上,當經正考官扣留,押交蘇州府收審,轉解到浙,飭府訊供。將官卷馬家壇及周用吉一併扣考。並經奏請將周福清革職,委員查拿。周福清先避住上海患病,隨後回籍,聞拿畏罪自行赴縣投首。並飭查提馬家壇、周用吉到案,由縣先後解省,發委訊辦。欽奉諭旨,遵經飭據訊認前情不諱,詰無預謀買求中試之人,矢口不移,案無遁飾。[]

奏摺提供的案情,依據主要是周福清口供。但是,周福清的口供與周作人的說法大不相同。

揭祕:周福清科場行賄案詳情 第3張

按周作人的說法,是“親友中有人出主意,召集幾個有錢的秀才,湊成一萬兩銀子,寫了錢莊的期票,請介孚公去送給主考,買通關節,取中舉人,對於經手人當然另有酬報”。而周福清的口供卻說一切都是自作主張,沒有人請他辦這事,他也沒與任何人商量。甚至信中寫到的馬、顧、陳、孫、章五家,也是他自作主張欲爲他們通關節,而他們並不知情。他的打算是“俟主考允諾,再向各親友告知,擇其文理清通諸生列名”。

一方是周福清的口供,一方是周作人的說法,到底哪一方更接近真相?在這一點上,我倒覺得口供不真實,周作人的說法更接近事實。這不僅因爲周作人的說法可能就是周家內部的說法,而且考慮到周福清的智慧。周福清懂律法,知利害,而且有編謊的能力。他把一切都攬到自己身上,說自己一時糊塗,去爲兒子通關節,而絕不透露接受五家委託之事,目的是保全這五家,不把任何人拖入案中。答應爲人辦事,事情卻未辦成,再再把人家拖入導致家破人亡的大案之中,就太不厚道,有失做人的起碼道德。何況,把五家拖入案中,結果只能是多殺幾個,並不能減他的罪。所以,他這樣做是明智的,同時也完成了自己的道德形象。正因爲這樣,浙江官場對他敬重有加,因爲他們不願由此而生大獄,更不願意浙江的鄉試因此而受不良影響。他們希望大事化小,所以明明可以看出破綻,他們還是接受了周福清的供詞,對顧、陳、孫、章諸家不作追究,只是革掉了馬家壇和周鳳儀的秀才資格。在奏摺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對周福清的維護,也可以看到他們息事寧人的態度:“廩生馬家壇、生員周用吉,訊飛知情,業已分別斥革,應與訊不知情之家丁陶阿順,均無庸議。函內所開顧、陳、孫、章四姓,並無主名,該革員既供先未與各家商謀,應免查提以省株累。”

根據這兩份奏摺,可以看到周作人的回憶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處:

一、爲周福清送信的並非周作人所說的徐福,而是陳順泉家的傭人陶可順。

二、賄賂的金額不是周作人說的“一萬兩銀子”,而是“洋銀一萬元”。這雖然不是大問題,但相差近三千兩銀子。

三、周作人說的“湊成一萬兩銀子,寫了錢莊的期票”、“將出錢人所開一萬兩銀子的期票封在信裏”,顯然不是事實。因爲陶阿順送給殷如璋的是周福清寫的一張“空票”,並不是錢莊的期票。如果是可以兌現的期票,周福清行賄就已經是既成事實,按律就是“斬立決”了。浙江巡撫崧駿的奏摺爲周福清開脫,強調的也是這一點:“其所開洋票,系屬自寫虛贓,與議單文劵不同,且髒未與人,未便計贓科罪。”

四、周作人文章中有張冠李戴之處,也有他本人或周家的懷疑與猜想。比如,周作人說:“知府王仁堪想要含糊了事,說犯人素有神經病,照例可以免罪。可是介孚公本人卻不答應,公堂上振振有詞,說他並不是神經病,歷陳某科某人,都通關節中了舉人,這並不算什麼事,他不過是照樣來一下罷了。事情弄得不可開交,只好依法辦理……”周福清在公堂上振振有詞是事實,但並非在蘇州,而是在杭州。試圖爲周福清免罪的,也不是蘇州知府王仁堪,而是杭州知府陳璚。關於這一點,只要查一查案件辦理的時間表就可以看到:舊曆七月二十七日(9月7日)案發;八月初六(9月16日)江蘇按察使司向浙江按察使司發來通報公函,將陶阿順及信函一同解交涉案人所在地浙江;八月二十二日(10月1日)浙江巡撫上奏摺報告浙江審訊的結果,並請旨捉拿周福清到案。也就是說,周福清投案自首之前,案件早已移交浙江辦理。所以,周福清在公堂上的振振有詞,面對的是陳璚,而不是王仁堪。王仁堪審訊過陶阿順,沒有審訊過周福清。

揭祕:周福清科場行賄案詳情 第4張

因此,所謂陳秋舫挾私報復的說法,就只是周家的懷疑。因爲案子已經移交杭州辦理,陳秋舫對蘇州知府說什麼,都不起作用。

至十二月二十五日,刑部擬定處理意見上奏,主張於斬罪上減輕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但誰也沒有想到,光緒皇帝一反常規,不但不示恩,而且作出了嚴厲的批示:“周福清著改爲斬監候,秋後處決,以嚴法紀,而儆效尤。”

這起案件在當時影響甚大,以至後來的《清史稿·德宗本紀》還寫了一筆:“十九年十二月癸酉,刑部奏革員周福清於考官途次函通關節,擬杖流,改斬監候。”

周福清很幸運,當年秋天皇帝突然開恩,沒有將他處決,此後八年中一直等候秋天處決,卻一年又一年,終於沒有殺掉。時間到了1901年,清廷赦免在八國聯軍進京之際逃出監獄而在事後又主動回到監獄的那些犯人,杭州並未出現監獄犯人逃走的情況,但刑部尚書薛允升卻乘機依例奏請,得到光緒皇帝批准,周福清就被釋放了。

從某種意義上說,周福清是幸運的,但經過這一折騰,周家敗落了。尤其是在他的長孫魯迅的內心,這變故簡直是天塌地陷,在內心留下的深深的創作,影響無法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