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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卿是什麼官職?全國三大司法長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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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卿是全國三大司法長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國刑獄的最高長官。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爲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爲了使刑獄彙總,始置大理寺,作爲複審機關。

簡介

大理寺卿是什麼官職?全國三大司法長官之一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魯爲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復詳議之。爲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爲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見明太祖對這個執法機關是很重視的,據《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爲卿,並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爲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爲深文 ,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

大理寺所掌爲“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據《夢餘錄》記載,宣德時,吏部尚書蹇義特爲此事向宣宗上疏說::“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歷史演變

大理寺作爲封建朝廷最高審判機關之一。秦時稱爲廷尉,漢因之。漢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後時稱大理,時稱廷尉。北齊置大理寺。隋承北齊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後的各個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設大理寺。唐高宗、武則天時也曾一度改名詳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爲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爲了使刑獄彙總,始置大理寺,作爲複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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