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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中的刑部有什麼職能?掌全國的刑罰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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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後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範圍相差甚大。

基本來說,隋唐時的刑部其職權範圍最小,基本只限於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嚴格來說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屬於“官”,而屬於“吏”)有行刑權,但一般沒有處罰權,處罰權基本屬於大理寺,而且對中高級的官員也基本歸屬於三省中的“門下省”監管。

“三省六部”中的刑部有什麼職能?掌全國的刑罰政令

宋以後門下省基本無權,故對官員的管轄處罰也基本歸屬於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而已。

明清兩代,刑部作爲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覈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覈,共爲"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機構職責

刑部掌全國的刑罰政令,據《光緒會典》卷53載,其職掌是:“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贊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各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這說明刑部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主管刑罰及監獄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還須與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審覈。每年於八月間審辦各省所報案件,名爲“秋審”。於霜降後審辦京內案件,名爲“朝審”。“秋審”、“朝審”均會同“九卿”(六部尚書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爲“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給事中及十五道監察御史)各官共同審理。凡涉及婦女旌表的案件須會同禮部同審;內外蒙古、熱河都統等處有關少數民族的案件,會同理藩院審辦。但均由刑部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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