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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清女囚的悲慘命運:去衣受杖侮辱人格!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4.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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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兩代,一個女人因爲各種原因淪爲女囚,則不但失去自由,還會受到各種極不人道刑罰,人格備受侮辱。

古代有一種使用非常廣泛的刑罰:杖刑,即通常所說的“打屁股”。明清兩代依然保持着杖刑,而且更爲變態。變態在哪裏呢?如果遇到受刑者是涉嫌犯了通姦等罪行的女囚,則必須“去衣受杖”。也就是說,要脫去衣物裸體受刑。

我不清楚爲什麼要這樣規定。但它的危害顯而易見。它不但給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苦,還給女囚製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貞操觀念十分濃厚的明朝和清朝,遇到這樣的情況,女囚難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當場碰死,有的回了家後就自殺而亡,造成了一幕幕人間悲劇。

“去衣受杖”僅僅是針對普通老百姓嗎?非也。官員犯事,家裏的妻子和女兒同樣會受到這種人格侮辱。

明朝嘉靖年間,直浙總督胡宗憲忠心爲國,抗倭有力。但由於受到嚴嵩案的牽連,被罷免一切職務,押解進京。期間,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揭祕明清女囚的悲慘命運:去衣受杖侮辱人格!

到了清代,讓女囚裸體受杖的做法愈演愈烈。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

清代學者俞樾曾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情。

當時某地有一位年輕縣令。他爲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男女關係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一定要定爲姦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

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

好在“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後來,這位縣令因犯了貪污罪,被判決處死。他的家產被朝廷沒收,妻子則流落爲娼。許多人都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揭祕明清女囚的悲慘命運:去衣受杖侮辱人格! 第2張

但是,真正堪稱地獄的則是監獄。而在監獄裏面受難最深的,則是女囚了。與在監獄裏受的折磨相比,在大堂之上的“去衣受杖”還真算不了什麼。

明清時代的監獄裏面,都是男女混居。女囚進入裏面,往往成爲獄吏、牢子們凌辱的對象。

話又說回來,監獄裏面的黑暗,朝廷又不是不知道。而且實事求是講,古代對將婦女收進監獄,採取了較爲慎重的態度。

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他犯罪一概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

對於已經關進監獄的女囚,法律也進行了保護。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姦淫女犯的,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弱奸者要處絞刑。只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法律規定不免成爲一紙空文。

進了監獄的女囚命運到底如何?清朝文人李伯元寫了一部小說《活地獄》,裏面有較爲詳細的描繪,深刻揭露了清朝監獄的黑暗殘酷,大家可以搜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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