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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蘇格蘭法令歷史 1998年蘇格蘭法令歷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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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蘇格蘭法令,關於蘇格蘭自治事宜及重新建立地方議會爲依據,通過時間1998年,基於1997年蘇格蘭憲政公投反映蘇格蘭民衆支持建立具稅收變更和管理內部事務權力的議會;法案後由工黨政府提出並獲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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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及歷史

基於1997年蘇格蘭憲政公投反映蘇格蘭民衆支持建立具稅收變更和管理內部事務權力的議會;法案後由工黨政府提出並獲國會通過。這部法令賦予建立該議會的法律依據,並規定議會成員的選舉程序及法則;及爲議會內部運作設條文規範(即使部分法律上疑義仍交由議會自行定讞),該法令亦載述議會議事程序和經英女皇御準後通過成爲成文法等立法事宜。該法令亦特別強調英國國會對蘇格蘭通過的其他法令仍然有效,不會因蘇格蘭議會的地位而有所改變,從而維護傳統上的“國會主權原則”(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即具法律、政治最高權力的英國國會擁有對蘇格蘭的主權。

該法令明令設立蘇格蘭行政院作爲制訂和實施有關權力下放事務政策執行機構;現時該名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其意義有二:一、代表蘇格蘭議會選出的數位問責議員組成的地方政府;二、形容支援蘇格蘭地方政府在最高機構工作的英國政府公務員團隊。蘇格蘭政府由首席大臣領導,其擔任者是由蘇格蘭議會選出,並由英國君主委任:然後,首席大臣向蘇格蘭議會提名衆內閣大臣及次官人選包括檢察總長和副檢察長。

該法令訂出蘇格蘭議會之立法權限,除了一些關係到蘇格蘭,並對全英國或者國際產生影響的問題包括外交、國防、移民和社會安全等保留及列外事項(Reserved and excepted matters),仍由英國國會處理;該法令列出部分全國性法令,例1998年人權法令和其他條款,蘇格蘭議會並沒任何修改和廢除該等法令及條款的權力。同時加入條款使豁免於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共同體法律以免相牴觸,同樣的限制亦適用於蘇格蘭行政院發出之政令

該法令亦明令增設新的蘇格蘭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Scotland)職位並作爲對蘇格蘭政府的專責官員,確保其政令合乎國際義務準則及該法令所定之權限。;亦增設機制處理議會立法權限和行政方面的爭拗,以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作最終依歸(於2009年10月1日前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涉及權力下放事務審判權);而蘇格蘭議會亦有權與國會於一致同意下,以行政命令形式爲蘇格蘭議會和蘇格蘭行政院行政職能作出調整。

該法令於1998年11月17日獲得通過並於兩日後(11月19日)獲英女皇伊麗莎白二世御準後生效。隨後於1999年5月舉行第一次選舉並於同年7月1日賦予議會及地方政府在該法令中載明之完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