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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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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

各地實施的情況

一些國家的失業類社會保障金佔該國人均年收入的比例

失業類社會保障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項目分類與內容集合。根據通俗社會保障學定義,大概包括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再就業保險金等等。

人均年收入,以2012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佈的數據爲標準

括號後,爲失業類社會保障金高於國民人均年收入的百分比:

西班牙(118%)

希臘(95%)

文萊(91%)

新西蘭(85%)

塞浦路斯(76%)

葡萄牙(52%)

斯洛伐克(42%)

塞舌爾(37%)

安提瓜和巴布達(21%)

加蓬(18%)

白俄羅斯(9%)

保加利亞(7%)

馬爾代夫(5%)

愛沙尼亞(5%)

立陶宛(3%)

注:

西班牙——自1990年代後,世界上失業類社會保障金增幅最高的國家。

希臘——世界上失業類社會保障金佔社保財政投入份額最高的國家。

白俄羅斯——世界上唯一一個完全由國有企業負擔國民福利支出的國家。

臺灣省

自2003年1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實施“失業給付”。

非自願失業,需符合勞基法的非自願失業的相關條目。(業務縮減、停業、不適用……等)

失業給付的金額,以勞保退保前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給付。

至就業服務站辦理“非自願失業登記”的14天后開始給付,最多連續拿6個月,期滿後需勞保再次投保滿1年後,始具有失業給付的資格。

失業給付的領取次數,與勞保的投保年資無關,僅影響是否能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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