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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燔詩書以明法令具體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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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燔詩書以明法令具體是什麼情況?這是很多讀者都特別想知道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感興趣的朋友就一起看看吧。

“今秦出號令而行賞罰,有功無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懷衽之中,生未嘗見寇耳。開戰,頓足徒裼,犯白刃,蹈爐炭,斷死於前者,皆是也。夫斷死與斷生者不同,而民爲之者,是貴奮死也。夫一人奮死可以對十,十可以對百,百可以對千,千可以對萬,萬可以剋天下矣。”爲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壹”民於農戰的目的,商鞅除了推行極端功利的重農、戰的措施之外,還要加強思想上的控制,統一全民的價值觀以服務於發展農戰。

也就是說除了“壹”於農戰的價值觀念以外,其他的價值取向都被看作是秦國通往強國之路上的絆腳石。這就是《商君書》中提出的“壹教”的原因。法家認爲“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

商鞅燔詩書以明法令具體是什麼情況?

因此,法家將禮、樂,詩、書;修善、孝悌;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等儒家倫理道德觀稱爲“六蝨”,即法家將儒家提倡的禮樂制度、詩經和書經、善良和孝悌、誠信和貞廉、仁和義、反對攻戰和恥於戰爭視爲侵蝕國家的蝨蟲,故法家基於“壹”的觀念認爲“守十者亂。守壹者治”,唯有“六蝨不用,則兵民畢競勸,而樂爲主用,其竟內之民,爭以爲榮,莫以爲辱”。

《商君書農戰》甚至指出“農戰之民千人,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農戰之民百人,而有技藝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所以,爲了極力促使“壹”民於戰,商鞅主張“燔詩書以明法令”,將全民的價值觀念統一於以鼓勵耕戰爲內容的法治思想下。商鞅通過採取極端的措施使“民之慾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境內之民莫不先務耕戰,而後得其所樂。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強,能行二者於境內,則霸王之道畢矣。”

然而,這一做法也爲秦統一後採取“焚書坑儒”的高壓政策埋下了伏筆。商鞅在秦國進行變法時正值戰國中期,其時秦國尚弱,所以商鞅變法的首要目的是強國,通過實行重農、重戰的治國方針爲秦國奠定雄厚的經濟基礎和壯大軍事力量。而到了戰國末期,在全國統一的歷史趨勢漸己形成的條件下,秦國已經具備了統一全國的實力和條件。

正如李斯所言:“自秦孝公以來,周室卑微,諸侯相兼,關東爲六國,秦之乘勝役諸侯,蓋六世矣。今諸侯服秦,譬若郡縣。夫以秦之強,大王之賢,由竈上騷除,足以滅諸侯,成帝業,爲天下一統,此萬世之一時也。”

商鞅燔詩書以明法令具體是什麼情況? 第2張

所以此時秦國的治國要求已經不再是強國,而是在富強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統一天下的宏圖,以及在統一全國後將採取何種政策治理國家。衆所周知,韓非的法治思想則是與商鞅一脈相承的,且韓非對於商鞅的法治思想和變法措施十分推崇,如《韓非子奸劫弒臣》曰:“行商君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私奸者衆也,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

如前所述,商鞅的變法精髓是“壹”的觀念,因而韓非的法治思想中自然也吸收了“壹”的觀念,並加以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