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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一條鞭法”?它的內容存在哪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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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明朝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和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後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條鞭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徵總爲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這樣大大簡化了稅制,方便徵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進而增加財政收入。“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啓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既是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評價

明唐鶴徵:條編主田爲算,……江南地土沃饒,以田爲富,故賦役一出於田,賦重而役輕,以輕麗重,且捐妄費,安得不利?齊魯土瘠而少產,其富在末,故賦主田而役主戶,賦輕而役重,以輕帶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

明末清初思想家黃宗羲: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一條鞭法,……是銀力兩差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裏甲之值年者,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爲後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雜役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如何評價“一條鞭法”?它的內容存在哪些爭議?

經濟史學家、明清史學家樑方仲:闡述了一條鞭法在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意義。他指出從古代的田賦制度到現代的田賦制度,是一種結構上的轉變,而一條鞭法就是這個結構性轉變之一大樞紐。

山東大學歷史系教授黃冕堂:一條鞭法不僅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稅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賦、徭役、土貢方物乃至一切雜派在內的一種新稅章。

餘用心:一條鞭法的實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負擔。一條鞭法實行差役貨幣化以後,就爲封建國家打開了一條任所欲爲地‘加派'銀兩的道路,稅款不斷增加,因而給人民帶來了更大的災難。

美國曆史學家黃仁宇:一條鞭法的失敗還有技術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沒有建立一個區域性的銀庫,也沒有一個通常的採買機構。儘管地方政府的後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卻仍然不足,還必須由民衆無償應役。稅收解運仍然是由專門的接收部門對應專門的供應部門。一條鞭法簡化了稅收徵管但是並未簡化稅務結構,雖然納稅人可以按易知由單上總的稅額繳納稅銀,但在地方政府的賬目上,所有稅目卻一一保留、無法化簡,官方文移更爲複雜。但根本的原因是國家沒有足夠的能力在與利益集團的鬥爭中推行法律。一條鞭法在設計上並不直接針對大戶,改革並沒有將絕大部分差徭轉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將其擴展到大多數納稅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畝地的小戶身上,由於一條鞭法使稅收徵管權集中於地方政府,通過加收,州縣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這成爲他們破壞稅法的重要原因。

《續文獻通考》總結說:大抵歷代立法各有因時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縱其奸,而閭閻受其困,雖復處除之詔屢頒,其及於民者能幾何矣?苟無治人,雖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

如何評價“一條鞭法”?它的內容存在哪些爭議? 第2張

內容爭議

關於“一條鞭法”的內容也有爭議。有不少的人認爲,“一條鞭法”是初步地實行了部分的“攤丁入畝”,或者說是實行了不完全的“攤丁入畝”,即將一部分丁役銀(按人丁徵的徭役,也稱人頭稅)分攤到田畝裏(土地稅中)。如南開大學歷史系編的《中國古代史》下冊講:“一條鞭法”實行後,“役銀不再象過去按照戶、丁來出,而按照丁數和田糧來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攤到土地裏徵收。丁和糧各佔多少比例,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實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爲主,以田爲輔,採取丁六糧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糧爲主,以丁力爲輔,田糧多者役銀多,丁居四分之一而糧居四分之三”。朱紹侯主編的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國古代史》也援用了這一觀點,認爲“一條鞭法”是“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現改爲據丁數和田糧攤派”。也有的人是把“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合爲一體,當作同一制度來看待。如作爲高等財經院校教材的《中國財政簡史》稱:明神宗時,朝廷通令全國實行了一項新稅制—條鞭法,它的“主要內容就是:賦役合一,按畝計稅,以銀交納,簡化手續”。孫斕剛等編著的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科書《中國財政史》也是這樣闡述的。

對於一條鞭法研究最全面的樑方仲指出,因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一條鞭法在各地的施行情況也不一樣,但是大都具備了以下趨勢:一、賦、役合併;二、裏甲的十年一輪今改爲每年編派一役;三、賦役徵收解運事宜由人民自理改爲官府辦理;四、賦役各項普遍用銀折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