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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衛所制:奠定明朝的強盛 同時毀滅了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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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及軍戶制度

明朝的衛所制:奠定明朝的強盛 同時毀滅了明朝

元朝戶部尚書張昶最早提出衛所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衛。 一衛有軍隊五千六百人, 其下依序有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衛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發從徵,無事則還歸衛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戶籍制度配合,來維持衛所制的運行。

明代的衛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歷史屯田經驗,是一種寓兵於農, 守屯結合的建軍制度。朱元璋說:“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爲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爲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戶仍日漸減少,龐尚鵬主張:“清查隱佔,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爲目前急務”,[6] 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軍戶的負擔及軍人的生活

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祕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衛所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 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 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里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 這時開始有募兵之舉。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書王瓊上疏:“天下都司衛所每歲差去勾軍官旗不下一萬六七千名,計所勾之軍,百無一二到衛。有自洪武、永樂年間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軍戶,窩藏不回。”

嘉靖八年,桂萼公佈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爲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爲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衛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至16世紀初,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募兵制。募兵不同於衛所軍,不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爲有名,中央集權逐漸轉變成爲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