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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大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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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大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主要內容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大誥簡介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發佈《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部分,統稱《御製大誥》。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併、脫避糧差日趨嚴重。

朱元璋爲維護封建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於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佈《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佈《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佈《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因爲過於嚴酷和過多體現明太祖個人特徵,故《大誥》在洪武之後基本不再行用。

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大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大誥內分十種項目,頒之學宮以課士,令人人習之。不久又頒佈續編﹑三編。參閱《明史·太祖紀三》﹑《明通鑑·太祖洪武十八年》。

內容概述

《大誥》所列罪案,誹謗皇帝、結黨亂政、寰中士夫不爲君用、抗糧、抗差、抗租約佔百分之八十,這類罪過主要有官吏玩忽職守、濫設吏卒、貪贓受賄、科斂害民侵吞錢糧、逃避糧差等。懲處貪污的罪案佔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細目中有郭桓案;酷斂百姓,貪污稅糧案;放賣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擾民,私吞商稅案;謊報災情,侵沒賑濟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貪贓受賄案。這類罪犯皆處以重刑。

起解官物,賣富差貧者,族誅;貪贓納賄、說事過錢者,凌遲處死;盜賣倉糧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仍留本倉守支;驛丞科斂驛夫,斷趾枷令驛前。有的貪污罪株連甚廣,如郭桓案系死者達數萬人。

次於官吏貪污罪案的是懲治侵吞錢糧和豪右逃避糧差的罪案。如糧長交結官吏、團局造冊、虛出實收、就倉盜賣、巧立名色、妄起科徵,飛灑糧差、接受贓私、包攬詞訟、吊打細民,豪強劣紳買囑官吏、詭寄田糧、灑派包荒、攬納私吞、脫逃伕役、貪污賑濟、說事過錢、起滅詞訟等。對這類罪案的處理也較重,如灑派糧差,詭寄田糧者全家遷發化外,灑派詭寄之田賞給被害之民;攬納糧物,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處死,籍沒其家;說事過錢者,處死。

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大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2張

《大誥》所列凌遲、梟首、族誅者成百上千,棄市以下萬數。所誅殺者以貪官污吏,害民豪強爲主。懲形律極嚴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標準,許多遭族誅、凌遲、梟首者多屬尋常過犯。從《大誥》中可知,明初複用刖足、斬趾、去膝、閹割等久廢之刑,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株連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爲君用”之科,則爲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規定:《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學校課士和科舉策試也以《大誥》爲題。據說其時各地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達十九萬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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