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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青天包拯沒有狗頭鍘:包公戲扭曲宋朝司法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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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戲曲並沒有什麼“包公戲”。“包公戲”是在元朝興起的,至晚清時終於蔚爲大觀。數百年間,包公審案的故事被編入雜劇、南戲、話本、評書、小說、清京劇,以及衆多地方戲中;近代以來,包公案”還被多次改編成影視劇。無數中國人都通過“包公戲”瞭解古代的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化;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爲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統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國傳統司法遲遲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然而,作爲一種在宋代文明湮滅之後才興起的民間曲藝,“包公戲”的故事幾乎都是草野文人編造出來的,他們在舞臺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爲“包公戲”展現的就是宋代的司法過程,那就要鬧出“錯把馮京當馬涼”的笑話了。現在我們有必要來澄清被“包公戲”遮蔽的宋朝司法傳統。

包青天包拯沒有狗頭鍘:包公戲扭曲宋朝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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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方寶劍三口鍘刀丹書鐵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場必亮出法寶,“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攜帶着皇帝御賜、代表最高權力的各類道具,元雜劇中尚只有“勢劍金牌”,到了明清傳奇中,則出現了權力道具“大批發”:“(宋皇)賜我金劍一把,銅鍘兩口,鏽木一個,金獅子印一顆,一十二第御棍……賜我黃木枷梢黃木杖,要斷皇親國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專斷人間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並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斷陽間夜斷陰。”

這裏的“勢劍”“金劍”,即所謂的尚方寶劍;“金牌”即丹書鐵券,俗稱“免死金牌”;“銅鍘”後來則發展成我們非常熟悉的“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龍頭鍘專殺貴族,虎頭鍘專殺官吏,狗頭鍘專殺平民。憑着這些神通廣大的法寶,包青天成了有史以來最厲害的法官,遇佛殺佛,遇鬼殺鬼。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對付的罪犯,有時候也擁有類似的法寶,如根據元雜劇《包待制智斬魯齋郎》改編的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卷》,都講述世家公子魯齋郎自恃有祖傳的丹書鐵券護身,無惡不作,無法無天。那麼好戲來了:具有最高殺傷力的尚方寶劍破得了具有最高防護力的丹書鐵券嗎?從戲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後包公只好採用瞞天過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報文書上將“魯齋郎”寫成“魚齊即”,騙得皇帝覈准死刑,批迴文書,再改爲“魯齋郎”,纔將這個大惡霸押上刑場處斬。

包青天包拯沒有狗頭鍘:包公戲扭曲宋朝司法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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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本來應當以法律爲準繩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斷,演變成了誰擁有的權力道具更厲害誰就勝出的權力對決,恰如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樣:一方祭出御賜黃馬褂護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黃馬褂的尚方寶劍,一方再點破這尚方寶劍是假冒產品。這也坐實了批判傳統的人士對於“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然而,如此富有戲劇性的權力道具對決的情節,決不可能出現在宋朝的司法過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寶劍——因爲宋代並沒有向大臣御賜尚方寶劍、賦予其專殺大權的制度,要到明代萬曆年間,纔出現了尚方寶劍之制,皇帝才賦予持劍人“如朕親臨”“先斬後奏”的超級權力。包公的三口鍘刀更是民間文人幻想出來的刑具,歷代都未見將鍘刀列爲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後,民間文人從蒙古人用於鍘草的鍘刀獲得靈感,纔想到了給包公打造一副銅鍘的情節。

至於所謂的“免死金牌”,儘管北宋初與南宋初在戰時狀態下,宋朝皇帝爲安撫地方軍閥,曾賜李重進、苗傅、劉正彥等將領丹書鐵券,但賜丹書鐵券並非宋朝常制,而且隨李重進、苗傅、劉正彥叛變事敗,自焚、被誅,鐵券已被銷燬,鐵券之制遂不復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說:“今世遂無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過程中,不可能出現丹書鐵券對抗尚方寶劍的戲劇性情景。到明朝時,丹書鐵券才成爲常制。事實上,宋人的法制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宋太宗時,任開封府尹的許王趙元僖因爲犯了過錯,被御史中丞彈劾。元僖心中不平,訴於太宗:“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願賜寬宥。”太宗說:“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爲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後,貴爲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包青天包拯沒有狗頭鍘:包公戲扭曲宋朝司法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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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也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說:“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後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可見宋人司法,並不倚重代表特權的權力道具,而更強調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於包拯的大理寺卿韓晉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寧州按治獄事。依慣例,韓晉卿赴任之前,應當入對(即入宮面聖),請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韓晉卿拒不入對,說:我奉命辦案,以法律爲準繩,國法擺在那裏,就不必徵求皇帝的意見了,免得干擾了司法。因而,至少在理論上,宋朝法官要讓犯死罪的權貴伏誅,只需憑頭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沒有尚方寶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