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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時期的悲劇人物李陵:被多方的壓力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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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忠臣無數,而奸賊亦不少。前者受千古景仰,後者遭萬世唾棄。然而,有一個人卻能在忠奸分明的帝制時代,雖變節卻又被深深同情。這個人就是李陵。

李陵身上糾結着太多的大命題:家和國,軍人和文人,背叛和守節。他用盡一生的氣力,在國家和個人的矛盾衝突中,做着艱難的選擇。他的命運也連接着若干重量級人物:漢武帝、李廣、衛青、霍去病、司馬遷、蘇武

出師未捷

公元前99年的秋天,漢武帝令貳師將軍李廣利率領三萬鐵騎從酒泉出發,征伐匈奴。此時的李陵正擔任騎都尉,率領丹陽和楚地的五千人在酒泉、張掖一帶教習射箭之術,以防備匈奴。

戰役打響後,李陵主動要求率領五千步卒,出居延海,向北深入單于王庭。30天后,李陵部隊與匈奴八萬鐵騎相遇於浚稽山。李陵屯兵兩山之間,以一當十,連戰連捷,十天之內共斬殺匈奴騎兵一萬餘人。按照事先的部署,他且戰且退,一路將匈奴單于引向正南方的漢匈邊界,在那裏,將軍路博德負責率軍接應。但是就在距離漢朝邊塞遮虜障僅剩下一百多裏的時候,漢軍被匈奴阻斷退路,彈盡糧絕,最後只能以短刀、車輻做武器,而援兵卻遲遲不至。

李陵仰天長嘆:“復得數十矢,足以脫矣。”可惜上天沒有給李陵翻盤的機會。子夜時分,李陵率領十幾名壯士突圍,被匈奴發現,數千名騎兵銜尾追擊。最後關頭,李陵大呼:“無面目報陛下!”於是投降了匈奴。

漢武帝時期的悲劇人物李陵:被多方的壓力逼死

李陵以五千軍士力抗匈奴八萬驍勇之敵,堅持十餘日,不可謂非奇蹟,不可謂不盡力,然而李陵卻最終沒有實現其“吾不死,非壯士也”的諾言。浚稽山一役證明了李陵的軍事才能,而最終的結局卻使他背上了“漢奸”的罵名。

得知李陵戰敗投降後,漢武帝大怒。羣臣皆言李陵有罪,只有司馬遷說:“李陵平時孝順母親,對士兵有恩信

他之所以不死,一定是想尋找適當的機會再報答漢室。”盛怒之下的漢武帝將司馬遷打入大牢,隨後處以腐刑,史稱“李陵事件”。

逼上絕路

漢武帝如此憤怒是有原因的。在他的眼中,李陵身上揹負着原罪。這個原罪就是李陵的祖父李廣。

漢武帝的父親漢景帝時期,發生了著名的吳楚七國之亂,李廣時任驍騎都尉,奉命跟隨太尉周亞夫出兵平叛。爲了嘉獎李廣在樑國保衛戰中的英勇表現,樑王劉武授予了李廣將軍的軍銜。李廣畢竟政治經驗不足,以爲樑王貴爲漢景帝的親弟弟,大漢和樑國不都是一家人嘛,於是愉快地接受了這一封賞。可是李廣沒想到樑王這一封賞乃是私下授受,以漢朝的將領身份去接受屬國的軍職,是僭越之舉。更何況,漢景帝還曾想過傳位於樑王!

自此之後,漢武帝對李廣就有了芥蒂。公元前119年,衛青和霍去病統率大軍出征匈奴,戰事不利,衛青把責任推到了李廣身上。李廣憤而引刀自刎。此後,李廣的兒子,也就是李陵的叔叔李敢又因擊傷了衛青,被霍去病射死。

漢初的皇帝對功臣一向是很刻薄的。李家戰功赫赫,卻敵不過外戚的擠兌,因此李陵心裏一直憋了一口氣,急於立功,重振家風。漢武帝對李陵的心思極爲不滿,想給這個年輕人一點顏色看看。於是,在這場討伐匈奴的戰役中,漢武帝使出四招,步步緊逼,並最終把李陵逼上了絕路。


  第一招,激將。漢武帝故意安排李陵給同爲外戚的李廣利當手下,李陵自然不願意。爲了證明自己,他向漢武帝請戰,孤軍深入匈奴王庭。漢武帝說“毋騎予汝”──我不會給你配備騎兵,哪怕一騎一馬,李陵就說“我不需要騎兵”。面對李陵的衝動行爲,精通兵法的漢武帝非但沒有阻止,反而對路博德撒謊說本來想爲李陵配備騎兵,李陵卻拒絕了。漢武帝這麼做,無疑是把李陵及其五千步卒拱手送給單于屠戮。

第二招,不援。如果把這五千步卒作爲誘餌,在自己的大後方埋伏下精銳部隊,將對方引誘進自己的包圍圈,聚殲對方的主力,那麼這種軍事戰略當然非常合理。可是預定的援軍沒有出現,主將路博德無疑該被送上軍事法庭。蹊蹺的是,漢武帝非但沒有治路博德的罪,相反,還在第二年(公元前98年)再次派路博德出征匈奴,要他聯絡李陵裏應外合,功成後接李陵回朝。漢武帝自己曾說路博德沒有救援李陵是“老將生奸詐”,而他卻仍然派這個“奸詐”之人去接李陵,可見不是“老將生奸詐”,而是皇帝本人“生奸詐”。

第三招,陷害。漢武帝派去接李陵的大將經過了精心挑選,除了李陵的兩個死敵李廣利和路博德之外,還有公孫敖。公孫敖是依附於李廣利的,自然不會對李陵有任何同情之心。果然,公孫敖回師後上書說:“我軍曾經捕到一名俘虜,據該俘虜說,李陵在匈奴成爲單于最得力的左膀右臂,教給單于兵法,準備侵略我朝,因此無法接他回來。”

漢武帝時期的悲劇人物李陵:被多方的壓力逼死 第2張

第四招,斷後。聽了公孫敖的指控之後,漢武帝大怒,在沒有做任何調查的情況下,僅憑公孫敖的一面之辭,就下令將李陵一家滅門,李陵的老母、妻子、子女和兄弟盡皆伏誅。李家原本世代忠良,現在卻落了個“隴西士大夫以李氏爲愧”的結局。家破人亡,身敗名裂,李陵的最後一點退路,也被斷絕得乾乾淨淨了。

一死易,不死難

如果李陵當年戰死或者自盡,他必然會成爲一個千古流芳的英雄。如果,李陵全心全意地歸附了匈奴,做個“漢奸”,倒也簡單。可他卻走上了一條終日承受良心煎熬的不歸路。

李陵初到匈奴時,“忽忽如狂,自痛負漢”,然而,不被漢朝包容的李陵在匈奴卻得到了單于的禮遇,不但把自己的女兒許配給他,還封李陵爲右校王。公元前90年,李陵奉單于之命率3萬匈奴精兵追趕漢軍疲兵,竟然又一次來到浚稽山。可是這支驍勇善戰、以逸待勞、乘勝追擊的精銳騎兵,轉戰9日卻最終無功而返。以李陵的軍事才能,和他對浚稽山地形的熟悉程度,這難道不令人奇怪嗎?

漢昭帝即位後,輔政大臣霍光和上官桀以前都是李陵的好朋友,遂派李陵的故人任立政出使匈奴,勸說李陵迴歸。單于設宴宴請任立政等人,李陵和另一名降將衛律陪座,任立政無法私下和李陵交談,於是以目相視,屢屢拿手去握刀環,又俯下身去握自己的腳,意思是,是時候歸漢了。過了幾天,李陵和衛律宴請漢使,兩人皆身穿胡服,將頭髮結成椎形的髻。酒過三巡,當着衛律的面,任立政仍然無法直言,只好旁敲側擊:“漢朝已經實行大赦,中國安樂,皇上年富力強,霍光和上官桀兩位大臣輔佐朝政,正當顯貴。”李陵沉默無言,良久良久,撫着自己的頭髮說:“吾已胡服矣!”過了一會兒,趁着衛律上廁所的機會,任立政趕緊對李陵說:“唉!少卿您受苦了!霍光和上官桀兩位託我問候您。請少卿來歸故鄉,毋憂富貴。”李陵看着舊友,回答道:“老兄,回去很容易,可是我怕再次受辱。”一句話徹底斷絕了他迴歸漢朝的可能。

然而,當蘇武歷經劫難,最終得以回國時,李陵置酒相送,一番唱詞卻將他內心的矛盾展露無遺:“走過萬里行程啊穿過了沙漠,爲君王帶兵啊奮戰匈奴。歸路斷絕啊刀箭毀壞,兵士們全部死亡啊我的名聲已敗壞。老母已死,雖想報恩何處歸!”他不是不想歸,他實在已經是無家可歸!

李陵的一生就是一個悲劇。他因一戰成名,也因一戰而名滅;他自認忠良之後,卻做了降將;他一心想要光耀門楣,卻害得家人被滅族;他雖然在異族過着優裕的生活,卻始終難消其胸中塊壘。李陵寂寞地生活在“胡天玄冰”之中,直到公元前74年病死。

李陵,讓人壯其勇,憐其才,惜其降,嘆其遇,憤其有國而難回,有志而難酬,有口而難辯。可悲,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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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陵投降事件

李陵是西漢武帝時期的著名將軍,是號爲“飛將軍”的李廣的孫子。因爲“善騎射”,被漢武帝認爲大有李廣遺風,特命他帶八百名騎兵深入大漠偵查地形。勝利歸來後被任命爲騎都尉,指揮五千勇士,在酒泉、張掖一帶佈防。公元前89年,李陵主動請戰,率領這5000步兵出征,與匈奴單于帶領的主力遭遇。李陵下令以大車結爲軍營,出戰時“前行持戟盾,後行持弓弩”,當匈奴軍逼近時,“千弩俱發,應弦而倒”。獲得首戰勝利。匈奴調集援軍,連續進攻,李陵以“連弩”(應該是遠射程的強弩)射單于,使單于差點中箭。最後匈奴將漢軍圍困于山谷,萬箭齊發,而漢軍矢盡糧絕,只剩隨身的“尺刀”,無法有效還擊。李陵感嘆說,如果再有幾十支箭也就能夠突圍了。最後的突圍戰中,只有十幾個人跟隨,李陵的副將韓延年戰死,李陵感嘆:“無面目報陛下!”於是放下武器投降。

戰敗的消息傳回長安,但一時沒有李陵的下落。漢武帝希望李陵能夠壯烈戰死,召見李陵的母親和妻子,旁邊安排了相面的術士,看看她們臉上是否有“死喪色”,結果術士說是沒看到,漢武帝很懊惱。不久消息傳來,李陵已經投降了匈奴,漢武帝更是大怒。廷議時,太史令司馬遷上前爲李陵辯解,被漢武帝以“誣罔”罪名處以宮刑。漢武帝派了將軍公孫敖深入匈奴境內,無功而返,公孫敖彙報說,抓到的俘虜說李陵已經教會了匈奴怎麼對付漢軍,所以漢軍沒法打勝仗。漢武帝於是下令將李陵全家“族誅”,母親、兄弟、妻子、子女都被殺。後來漢朝與匈奴恢復使節往來,李陵責問漢朝使者爲什麼要殺他全家?使者把緣由告訴他,李陵連呼冤枉,原來是另一名投降匈奴的漢朝軍官李緒在幫助匈奴練兵。李陵派人暗殺了李緒泄憤,再也不願意回到家鄉。《漢書·李陵傳》作者以同情的筆調敘述了這個悲劇故事。

那麼李陵在無法繼續戰鬥的情況下投降敵軍,究竟是不是犯罪?漢武帝殺他全家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他後來被匈奴釋放回到家鄉,是否仍然會受到追究?

漢武帝時期的悲劇人物李陵:被多方的壓力逼死 第3張

強制一戰到死的法律

根據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所載漢初的法律,我們可以得知,李陵在戰場上投降敵軍本身就是犯了死罪。出土的《賊律》明文規定,駐守邊境據點將士叛變、主動投降敵軍的,或者是在敵軍來進攻時作戰不力投降的,和企圖謀反、臨陣脫逃同樣處理:“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本人從腰部一斷爲二,全家族誅(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全部處死)。也就是說,漢武帝在得知他投降匈奴時,已經可以按法處置將他全家族誅,不必再有他叛變、幫匈奴練兵這一情節。

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律被認爲是漢初高後二年律(公元前186年),很有可能是由原來的秦律改編而來。而秦國在商鞅變法的時候就已經立法“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可見戰場投降已經是一項重罪。《戰國策·魏策》載秦國安陵君的一段言論,說有國王授予的“太府之憲”法令,其中規定:“子弒父,臣弒君”的犯罪不得赦免,即便國家發佈了大赦,“降城亡子不得與焉”(投降敵軍的守城官兵、逃兵不得赦免)。

這些法律看來漢朝都是繼承了的。在漢文帝的時候,李陵的祖父李廣也曾兵敗、受傷後被匈奴活捉,李廣奪了匈奴的馬匹、弓箭,奮力逃回漢境,但卻被捕下獄,被指控“亡失多”(損失士卒過多),“爲虜所生得”(被敵軍活捉),兩項罪名,判處“當斬”。後來依靠爵位以及納粟“贖爲庶人”。

因此實際上秦漢時期的法律要求將士要爲朝廷奮戰到死,即便是已喪失作戰能力,也要爲國捐軀,絕不可被對方俘虜。

最著名的降將:于禁與龐德

歷史上最著名的降將遭遇,莫過於東漢三國時期的于禁與龐德了。在東漢末年的混戰中,曹操集團能夠亂中崛起,很大程度上是曹操善於“招降納叛”,于禁就是戰俘出身的將軍。他原來是黃巾軍的士卒,193年隨青州黃巾軍投降曹操,得到曹操手下謀臣王朗的欣賞,推薦給曹操,說此人有“大將之才”。曹操果然信任有加,于禁從此也確實戰功卓著。龐德原來是關中馬家軍的部將,長期跟隨馬騰、馬超,215年曹操進攻漢中打敗馬超,龐德也隨軍投降曹操。

219年,劉備的大將關羽從荊州發動北伐,進攻曹操的戰略基地樊城,樊城主帥曹仁派于禁、龐德分別在樊城外圍設防。關羽利用夏季暴雨機會,掘開漢江大堤壩,“水淹七軍”。于禁軍營被淹,關羽軍隊乘船猛攻,于禁無法抵擋,只得放下武器投降。龐德的軍營同樣被淹,龐德在殘存的堤壩上堅守,手下的部將建議投降,都被龐德斬首。激戰過午,手下的將士不是戰死就是投降,龐德只得坐小船撤退,船翻落水,被關羽軍隊抓獲。龐德的兄弟當時就在劉備軍中,關羽親自勸他投降,許他爲將軍。龐德卻破口大罵,稱:“我寧爲國家鬼,不爲賊將。”關羽於是殺了龐德。

消息傳到曹操那裏,曹操爲之流涕,說:“于禁跟了我近三十年,臨危處難,居然反而不及龐德!”當時曹操自封魏王,實際上已經實現了改朝換代,原來打天下時候他“唯纔是舉”、有能力即使“不仁不孝”之徒也百般招致,現在形勢不同了,需要樹立一個盡忠的榜樣,來爲自己新朝服務,而龐德正好就是這樣的典型事例。於是曹操下令大力表彰龐德的忠誠與功績,將龐德的兩個兒子都封爲列侯。

漢武帝時期的悲劇人物李陵:被多方的壓力逼死 第4張

曹操聯絡了孫權襲擊關羽的後路,得以保住樊城。孫權軍隊殺死關羽,得以全取荊州。爲了與曹操聯合對付劉備的進攻,孫權將於禁等原來曹操的部下都送還給曹操。不過這批戰俘到達鄴城時,曹操已經去世,曹丕繼位魏王。曹丕接見於禁,于禁“鬚髮皓白,形容憔悴”,見了曹丕,“泣涕頓首”。曹丕表面上溫言撫慰,仍然拜于禁爲“安遠將軍”,但命令他先去拜謁曹操的陵墓,預先在陵墓的房屋裏畫上了龐德發憤作戰、于禁俯首投降的壁畫。于禁見了壁畫,羞愧難當,發病而亡。

北宋歷史學家司馬光在《資治通鑑》裏評論說:于禁“敗不能死,生降於敵”,回來後曹丕可以把他廢了、可以把他殺了,這樣去侮辱他卻是有失君主的風度的。

在法典中消失了的重罪

強制士兵一戰到死的法律法律在後世也長期延續,尤其是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戰亂時期,朝三暮四、反覆無常的軍閥更多,法律也就更堅持不得投降的原則。甚至北齊律還特別設置了“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凡是觸犯這十項重罪的,不可被赦免,官僚貴族也不得享有“八議論贖”之類的特權。“降”被列到重罪的第四種,僅次於直接的謀反大逆叛變等直接侵害皇權的罪名。

不過後來隋朝法律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改編爲“十惡”,但卻刪除了“降”。唐朝的法典繼承了隋朝的“十惡”,其中沒有“降”。而在唐律中,“降敵”這項重罪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僅如此,後世朝廷的正式法典也大多沒有“降”的具體條文。

這種在立法上改進的現象,其原因並不難找。從歷史教訓來看,秦漢那樣嚴酷的法律實際上並沒有能夠起到阻止將士在戰局無望時放下武器的舉動。因爲同時期的法律裏,對於接受投降、不得殺降的規定也很明確,尤其是在戰亂時代,各武裝集團“招降納叛”,投降者調轉刀槍作戰,有功就可以得到獎賞。而如果投降後返回原部,反而要招到嚴厲的處罰。特別是誅連親屬的做法,更會堅定投降者幫助敵對方作戰到底的決心。因此隋唐以後的統治者在積累了足夠多的歷史經驗後,在正式法典裏刪除了這個罪名。

漢武帝時期的悲劇人物李陵:被多方的壓力逼死 第5張

不過後代的統治者仍然希望將士爲自己全力賣命,仍然需要以死刑來脅迫將士。因此將這項罪名歸納到“軍令”系統之中。古代軍隊出征,將帥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處置權,可以發佈“軍中號令”。唐代法典明文規定,軍中號令不受法典約束,“各隨臨時處斷,故不拘常律”。將士違反軍中號令,統帥可以直接處罰。只是在“軍還以後”,如果違反的罪名是法律本身有規定的,按照法律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合論罪”。另外一個策略是,在一些單行法令加以規定,有時這些單行法令的嚴酷程度甚至還要超過秦漢。比如明朝正統十四年發佈的軍令,規定“但降敵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