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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加喬夫起義背景:農奴制壓迫得農民喘不過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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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紀下半葉~19世紀上半葉,俄國在以勞役製爲主要剝削形式的地主莊園經濟基礎上建立起經濟、法律制度。農民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於地主,處於社會最底層,實際上是農奴。早在11~12世紀,在基輔羅斯時代,王公、大貴族擁有大量世襲領地,強迫窮人服勞役。14~15世紀,莫斯科公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發展起來,越來越多的農民陷於被奴役的地位。1497年, 《伊凡三世法典》規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節(俄歷11月26日)前後各一星期,農民才能由一個主人轉到另一個主人。封建農奴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確立。

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爲保證地主擁有勞動力,實行禁年,剝奪農民在尤里節前後的出走權。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國實行土地和戶口登記。凡記入地主名下的農民便成爲農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達6個月以上便淪爲奴僕。1597年,沙皇下詔規定地主有權追捕逃亡期未滿5年的農民,農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當時,農民分爲地主農民、宮廷農民和國有農民3種。地主農民受壓迫最深,既要爲地主服勞役,又要向地主奉獻各種農副產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宮廷農民從屬於沙皇宮廷,專門供給沙皇必需品。國有農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國家的殘酷剝削,擔負着繁重的貢稅和各種無償的勞役。

普加喬夫起義背景:農奴制壓迫得農民喘不過氣

1607年頒佈的法典規定,地主追捕逃亡農民的期限從5年延長到15年,收容逃亡農民者要受罰款處分,窩藏逃亡農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 《法律大全》明確宣佈地主有權以1626年編纂的土地財產登記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調查表爲依據,無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農民不論逃亡時間多久,都要連同他們的家庭、財產一起返回並定居在原來的地主領地裏。《法律大全》還規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對自己的農民負全責,在領地內有權對農民進行判決、鞭笞、拷問和給他們戴上鐐銬、鎖鏈。除對沙皇的叛逆行爲外,農民不得告發自己的主人;地主破產時,其債務要由農民償還;地主有權干涉農民的財產、婚姻等家庭事務。從此農民完全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財產和司法上絕對受地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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