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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法家人物爲何大都不得善終?封建時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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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認爲“人存政舉,人亡政息”,但是在法家法治歷史上卻是“殺其人而用其刑”。先秦法家人物身死異首的個人悲劇與其思想主張流傳後世的勝利形成鮮明而深刻的矛盾對比。

歷史總是上演一些類似的殘酷悲劇。法家人物憑藉其切合時代的思想主張及個人才幹贏得了君主們的賞識,但遺憾的是大都落得一個可悲的結局。然而他們的法治主張爲後世所繼承,取得了思想上的勝利。對這一矛盾進行深入的探討,則可揭示出舊貴族的怨恨報復僅是表層現象,除此之外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先秦”時期法家人物爲何大都不得善終?封建時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一、鄧析之死———法家思想的祭品

鄧析(?——前501年)鄭國大夫,與子產同時。鄧析是先秦名辯思潮的創始人,他將循名責實的思維方法應用於法律,從而使他的法治思想別具特色。他堅決主張刑法改革,自己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對抗子產製定的仍然具有禮治色彩的“刑書”。鄧析在春秋時期天與人、禮與法的思想對抗中,不談天命,抵制舊禮,反對改良,制定竹刑,表現出很強的與時俱進的法治意識,因而荀子說他“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鄧析的被殺似乎昭示了後世法家人物的悲劇。“不法先王,不是禮義”的鄧析不滿於子產對周禮的改良,對於子產的刑書也持否定態度。他私自編定了一部更能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刑法,寫在竹簡上,稱爲“竹刑”。鄧析的被殺有兩種說法:其一,《左傳?定公九年》載:“鄭駟顓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據晉代大儒杜預的註解,駟顓殺鄧析是因爲他“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顯然是違背了法家一貫主張的“法自君出”的原則,“生法者,君也”。但《左傳》又批判了駟顓的枉殺行爲,“君子謂子然(子然是駟顓之字)於是不忠,苟有可加於國家者,棄其邪可也。《靜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棄其人。”可見《左傳》對鄧析的竹刑還是持肯定態度的。其二,《呂氏春秋?離謂》載:“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以非爲是,以是爲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歡譁,子產患之,於是殺鄧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呂氏春秋》關於子產殺鄧析之事是否確切有待商榷,此處不做考證。)這裏給人造成一種錯覺,有人會認爲鄧析的死是他務難子產造成兩人恩怨,子產假公濟私進行報復的結果。其實,不毀鄉校令名顯於當世的子產不會如此心胸狹窄。鄧析的真正死因是他以非爲是,以是爲非,導致是非無度,鄭國大亂的後果。以法治國,本爲求得良好的社會秩序,可鄧析卻使鄭國大亂,死有何怨?無論鄧析死於何種原因,都是法家思想的祭品。我們再看吳起。

“先秦”時期法家人物爲何大都不得善終?封建時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第2張

二、吳起肢解——三長貴之,一短敗之

吳起(前440——前381),衛國人,先後仕過魯、魏、楚,後被楚國貴族所殺。

司馬遷認爲,吳起之死乃是“刻暴少恩亡其軀”。這是太史公對法家人物個人悲劇的常用論調。但是吳起的情況並非完全這樣。

據《史記?孫武吳起列傳》所載,吳起除得到魏文侯和楚悼王的賞識外是不容於當世的。初,魯人或惡吳起,吳起殺謗己者三十餘人,出衛而“遂事曾子”。因母死不歸,“曾子薄之”。又殺妻以求將,雖有“戰勝之名”,但身爲衛人,見疑於魯君。於是去魯入魏,爲將,屢克強敵,魏文侯“乃以爲西河守,以拒秦、韓”。後因公叔繼田文爲相,吳起遭其譖又去魏之楚,爲楚悼王重用,進行變法。但其措施過激,而遭楚之貴族怨恨。司馬遷說吳起“刻暴少恩”乃片面之詞。吳起將士卒,“盡能得士心”;與武侯論治國之道,倡“在德不在險”,不可謂刻暴。那麼吳起究竟死於何種原因呢?時人田文的評價和吳起在楚之舉揭示了這一隱祕。

魏置相,相田文。吳起不悅;謂田文曰:“請與子論功,可乎?”吳起列舉了自己的三長:“將三軍,使士卒樂死,敵國不敢謀”;“治百官,親萬民,實府庫”;“守西河而秦兵不敢東向,韓、趙賓從”。領兵、治政和拒敵實爲吳起之所長,並非爲爭功而捏造。然實際形勢不利乃是其所短。正如田文所說“主少國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正因爲這一點不能爲相,爲相必敗。

田文說的雖是魏國之情形,但是後來吳起在楚國的情形何嘗不是這樣?

吳起在楚,悼王死後,太子繼位,是爲主少;吳起殺妻求將,母喪不歸,身事多主,當遭國疑;變法苛嚴,“廢公族疏遠者”“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裁減百吏之祿秩,”[3](p104 沉重打擊了舊貴族和冗官冗吏,故大臣未附,而且怨恨有加,伺機報復;吳起之法,大多爲國君而作,利不加於萬民,百姓當然不信。“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靠山一倒,“大臣苦法而細民惡治也”,舊勢力反撲,吳起遭肢解,法令被廢除,當是情理之中。

就吳起之法的存廢而言,郭沫若曾說,假使楚悼王遲死,吳起執政時間再長一點,那吳起的功烈決不會亞於商鞅。郭老僅從時間而不是從內容實質和現實狀況得出這一結論未免過於武斷。吳起之法,不管是內容上還是現實狀況上都不加惠於百姓,百姓不信,法令當然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基礎。三長貴之,一短敗之,這就是吳起的命運。

“先秦”時期法家人物爲何大都不得善終?封建時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第3張

 三、商鞅車裂——行爲與主張相悖

與吳起“人亡政息”不同,商鞅雖被車裂以徇,但其法猶在,並且開秦國法治傳統之端,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商鞅(前390——前338),司馬遷在《史記?商君鞅列傳》中說“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孫氏,其祖本姬姓也。”商鞅開始在魏國求仕,未果,於是去秦國,被秦孝公重用,實行變法。

商鞅在秦變法的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荀子、韓非、李斯也都曾盛讚商君的功績。然變法的另一面也出現了“宗室貴戚多怨望者”的局面,從而爲商鞅之悲劇埋下了伏筆。

商鞅雖爲一世之治臣,卻爲眼前的業績所陶醉以至迷倒,得意之餘他還問趙良:“子觀我治秦也,孰與五轂大夫賢?”但他還是覺察到潛在危機的到來,於是求趙良以正言。趙良述說了五轂大夫之事後,分析了商鞅所處之情形。

“今君之見秦王也,因嬖人景監以爲主, 非所以爲名也。相秦不以百姓爲事,而大築冀闕,非所以爲功也。刑黥太子之師傅,殘傷民以峻刑,是積怨蓄禍也。教之化民也深於命,民之效上也捷於令。今君又左建外易,非所以爲教也。君又南面而稱寡人,日繩秦之貴公子。《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何不遄死?’以《詩》觀之,非所以爲壽也。公子虔杜門不出已八年矣,君又殺祝歡而黥公孫賈。〈〈詩〉〉曰‘得人者興,失人者崩’。此數事者,非所以得人也。君之出也,後車十數,從車載甲,多力而駢脅者爲驂乘,持矛而操翕戟者旁車而趨。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書〉〉曰:‘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君之危若朝露,尚將欲延年益壽乎?則何不歸十五都,灌園於鄙,勸秦顯巖穴之士,養老存孤,敬父兄,序有功,尊有德,可以少安。君尚將貪商、於之富,寵秦國之教,蓄百姓之怨,秦王一旦損賓客而不立朝,秦國之所以收君者,豈其微哉?亡可翹足而待。”

趙良這一番言辭,說了三個問題:其一,指出商鞅將危之原因;其二,爲商鞅指出擺脫危難之境的良策;其三,分析商鞅之心態是“貪商、於之富,寵秦國之教,”必將不聽。最後的結果將是“亡可翹足而待”。

從談話內容來看,趙良應爲儒家人物,至少是儒學之信徒,他稱說〈〈詩〉〉、〈〈書〉〉,不離德禮,勸商鞅行“禮治”而不行“法治”方能保全自己。厲行“法治”,打擊儒者的商鞅在臨危之前,還是要求教儒學人物。

從這段談話可以看出趙良實非等閒之輩。難怪班固在〈〈古今人表〉〉中將其列位在商鞅之前。

趙良之言也有商榷之處,如說商鞅“相秦不以 百姓爲事”應不是實情,否則就不會有“秦民大悅”之說,抑或是兩人由於立場不同而對“百姓”一詞的認識不同而有各自的理解。

我們再看趙良指出商鞅將危的原因:第一,“刑黥太子之師傅,殘傷民以峻刑,是積怨蓄禍也”;第二,“君又南面稱寡人,日繩秦之貴公子”。爲求法令之“信”,刑公子虔,殺祝歡,黥公孫賈;秦國“鄉邑大治”後,“又南面稱寡人”,功高震主。積怨昔日之重臣,見疑當今之新主。因此趙良勸商鞅歸十五都,灌園於鄙,“不貪商、於之富,不寵秦國之教”,這樣“可以少安”。趙良的分析對商鞅來說實是一劑良藥,可原爲求正言的商鞅還是不聽。

然而商鞅之死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他的個人悲劇乃是自己行爲與自己法治主張相悖的結果。其一,主張君主獨制而自己擅權。商鞅的一個重要法治理論是主張“權者,君之所獨制也,……權制獨斷於君,則威。”這一思想是不容大臣擅權的,可商鞅相秦十年,其權勢已過秦王,“今秦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指秦惠王)之法,是商君反爲主,大王更爲臣。其二,“法治”尚法不尚賢,但商君又提出論賢舉能。“故堯、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爲天下位天下也;論賢舉能而傳焉,非疏父子親越人也,明於治亂之道也”。明顯是儒家的“禪讓”說。〈〈戰國策.秦策〉〉載:“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君。”論賢舉能在前,孝公欲傳在後,惠王能有不疑?在這種情形下,原本與商君有私怨的惠王當然暗藏殺機了。更何況公子虔在旁添油加醋呢?

韓非在論及吳起、商鞅之死時說:“當今之世,大臣貪重,細民安亂,甚於秦楚之俗,而人主無悼王、孝公之聽,則法術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術哉?”“是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企圖維護舊秩序的大臣即當塗之人,對法術之士的鎮壓,不外乎“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戮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法術之士”與“當塗之人”雙方既是勢不兩立,又是勢弱而不可勝,因此“法術之士焉得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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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韓非遭鴆殺——法家人物內部鬥爭的結果

韓非(前280——前233)十分精到地探討了前期法家的命運,卻萬萬沒想到自己也落到了被人“以公法而誅之,”“以私劍而窮之”的境地。但是與吳、商之死不同的是,韓非之死不是守舊勢力的反撲所致,而是法家內部務實派與集大成派之間鬥爭的結果。

《史記?老莊申韓列傳》載“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本是韓國貴族的韓非,雖然口吃,但善屬文。韓非生活時代 的韓國,國力已經非常弱小,在兼併戰爭中經常敗北,納圖效璽地削國卑。韓非欲以法治,“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

韓非不見任用,乃是因爲當時韓國主上昏庸,奸人當道。“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 這些書傳至秦國,其法治思想尤其是加強君權的理論爲嬴政所賞識,於是用武力迫使韓王將韓非送到秦國。後韓非遭李斯、姚賈讒言,被下獄鴆殺。韓非雖死,但他的思想卻成爲嬴政、李斯治理國家,滅六國,一天下,建立一系列政治制度的理論依據。

據司馬遷的觀點,韓非之禍源於“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爲不如非” .遭李斯忌恨,固然是韓非死因之一,但事情並非如此簡單。有學者認爲,李斯是秦國商鞅學派的最後一位人物,爲法家務實派,在秦國已當政多年。並且,商鞅學派對秦之政局有極大的影響力,處於官學的地位,是決不允許另派的攻擊的。而初來乍到精通理論但不諳世務的韓非卻還書生氣十足地恣意批評秦政及商學派思想。[7](p7) 在“諸侯異政,百家異說”的時代,學說的鬥爭導致人身的攻擊甚至於肉體的消滅並不足爲怪。因忌才而起,到政見不合,加之當時李斯、韓非兩人政治地位的懸殊,嬴政對李斯的寵信,和他滅六國一天下不容有人阻礙的急切心情,李斯和姚賈的讒言便成了韓非遭鴆殺的導火線。

韓非之死還和自己倡言法術的決心與所處環境不同俗有關,時人就有預言。早年在韓國,韓非所處的就是暗主爲“重人”(重人即奸邪之人)包圍的政治環境。在他不顧一切大倡法術之言時,堂奚公就規勸道:“臣聞服禮辭讓,全之術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術,設度數,臣竊以爲危於身而殆於軀。……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竊以爲先生無取焉。”韓非回答說:“臣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齊民萌之度,甚爲易處也。然所以廢先王之教、而行賤臣之所取者,竊以爲立法術,設度數,所以利民萌、便衆庶之道也。故不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必思以齊民萌之資利者,仁智之行也。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見民萌之資利者,貪鄙之爲也。臣不忍向貪鄙之爲,不敢傷仁智之行。先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傷臣之實。”韓非的這段鏗鏘有力的言辭實飽含了“捨生取義”,爲變法“而置生死於度外”的氣概。在亂主暗上執政的韓國,身爲王室成員的韓非尚且有危身殆軀之禍,“孤憤”“說難”之嘆,身處異國雖有明主,但由奸人當道,且捲入個人恩怨和思想衝突旋渦的韓非不是會更糟嗎?

“先秦”時期法家人物爲何大都不得善終?封建時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第5張

 五、李斯腰斬——術能安己,亦能敗己

然而,李斯在鴆殺韓非二十五年後,自己也遭到同樣的下場,被趙高誣其謀反,“以公法而誅之”,甚至比韓非更慘,“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市,……而夷三族。”

李斯(前280——前208 )本是楚國上蔡人,曾師從 荀子學帝王之術,學成後西入秦求仕,先於呂不韋門下,後見寵於嬴政。李斯是先秦法家理論在秦國之最大實踐者,也是後期法家的顯赫人物。他策劃了統一六國的戰爭,幫助嬴政開創了秦王朝的帝業,參與創立了一系列政治制度,漢代法家贊曰“李斯入秦,遂取三公,據萬乘之權,以制海內,公侔伊、望,名巨泰山”可謂蓋世功臣。

然而李斯也是個悲劇人物。李斯實是一重術之法家,他能在嬴政時取得安穩的高位,除了其開創統一大業外,就是能將陰謀之術運用自如,安己也害人。欺主忌才,鴆殺韓非;沙丘之變,立胡亥爲帝,賜死扶蘇、蒙恬,李斯都曾以其陰謀之術參與。但又爲陰謀之術所害,被趙高(趙高實是一個不入流但善玩陰謀之術的法家人物)所陷,夷三族,害人終害己。李斯之死,其悲慘有加而其壯烈不夠。因其行陰謀之事,爲史家所爭議。“斯知六藝之歸,不務明政以補主上之缺,持爵祿之重,阿順苟合,嚴威酷刑,……人皆以斯極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與俗議之異。不然,斯之功且與周、召列矣。”

“先秦”時期法家人物爲何大都不得善終?封建時期真的容不下法家思想? 第6張

  綜觀法家人物的個人悲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四點:

第一,法家人物的變法,是代表新興地主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向舊貴族奪權,目的是廢除舊制度,建立新秩序,以鞏固新興地主階級政權。這就必然要損害舊勢力的各種既得利益,也就必然要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孟子曾說“爲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巨室也即舊貴族勢力,儒家講“復古”,當然不會得罪於巨室,而法家倡“變古”,得罪巨室是他們行動的必然。由於舊貴族勢力還很強大,,他們不願失去已有的權和利,總是伺機報復,一有機會決不放過,而肉體消滅乃是人類最直接最砌底的報復方式。這是傳統的公認的觀點,是吳起、商鞅之死的直接原因。

第二,法家之立法,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總頭目國君而立法,也即爲國君“織”捕“魚”之法網。而國君爲了自己的利益,總是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欲捕的對象,法家人物當然也不能遊離於外。法網一設,法家個人便不能獨制,當自己的行爲違背了國君或當權者的利益時,就被利用來反捕自己。商鞅不能逃脫秦惠王的捕殺就是一例。

第三、“尚法而無法”是前期法家人物的重要特點,尤其是鄧析和商鞅。正如前所述,“法自君出”是法治理論的一個重要原則,鄧析卻私造“竹刑”;追求社會的良好秩序是以法治國的宗旨和目的,鄧析所爲卻使“鄭國大亂,民口歡譁”。法治思想主張君主獨制,商鞅卻擅秦國大權達十年之久;法治主義尚法而不尚賢,商鞅卻尚賢舉能,鼓吹“禪讓”說。思想和行爲相悖是前期法家人物個人悲劇的內在原因。

第四、法家人物內部的鬥爭是造成後期法家人物個人悲劇的主要因素。韓非之於李斯,李斯之於趙高,都是內部之間的政見不合或爭權奪利而引起的殺戮。

還是老子說得好,“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希有不傷其手者矣。”如此看來,法家人物的個人悲劇已是不可避免。然而他們的思想主張得以流傳後世,獲得了勝利,從而彌補了歷史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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