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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富饒的江南地區需要交哪些税?各種雜税名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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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元代富饒的江南地區需要交哪些税嗎?在那個年代,税收叫諸色課程,即是指代税糧、科差以外的諸多税種,包括鹽課、茶課、商税、酒醋課等等,另有各種雜税,種類繁多,給人民羣眾造成了不小的壓力。

商税

商税為商業往來的交易税,歷來有住税和過税之分,住税為買賣達成所繳納的税款,過税為交通運輸時繳納的税款。元代“徵商之制,有住税而無過税”,只需在買賣時交税。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對收税憑證再徵錢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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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商税的機構為税務,元代在各地分設税務,並將其按照徵税數額劃分為五等,分別為1000錠之上、5000錠之上、3000錠之上、1000錠之上和500錠之上,税務總數有不同記載,一説為170處,一説為200處左右,兩説數額不同可能是記載的時間不一。税務的設置大體反映了各地區商品流通的情況,其中登記最高的10000錠之上税務全國共有四處,江南的杭州就有三處,江南商品經濟的發達可見一斑。

鹽課

自漢武時鹽鐵專營以來,鹽税成為國家的重要收入來源,這在元代尤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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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元代鹽課佔財政收入的大半,“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國家的重大開支都是以鹽課支撐。鹽課指鹽司的賣鹽所得,支付鹽户進行生產的工本鈔亦包含在內。據推算,扣除工本鈔等製鹽成本,“鹽價的四分之三左右為元朝官府的純收入”,鹽的零售價又無統一規定,鹽價高企十分常見,官府獲利不可謂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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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鹽課之重豐國卻損民利,原因有二:一是鹽引的價格不斷增加,鹽商售鹽成本提升,鹽價飆升。據《元史》載“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

此外,鹽引工本費亦“每引遞增至二十兩”,不可不謂其巧立名目,所增必將轉嫁至民眾購鹽花銷上。二是採用“計口食鹽”的方式,過高的鹽價無人購買,以致官府硬分攤鹽於各户以徵收鹽課,乃至連“全境實行商人運銷的地區,鄰近鹽場的居民,常常也計口食鹽”,鹽課成為了百姓均攤的税賦。

茶課

“古今鹽、茶,系國家榷貨”,茶與鹽相同,都是國家專賣的物資,雖在具體實施上與鹽不同,但茶課與鹽課大體相類。元代茶課“大卒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在國家嚴密控制下由商人買引賣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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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茶課來自三個方面,除出售茶引的收入外,還有茶户交納的錢鈔,又有食茶之法的攤派,對茶葉的生產者、流通者和消費者都徵收了相當數額。出售茶引的收入在茶課中佔比最大,特別是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革除食茶之法之後,“而以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錢”,茶引價格提高彌補了取消攤派的損失,茶引售賣在茶課中佔比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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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引價格增加,茶引數目也大增,超過了茶户的實際生產能力,“因為課額重了的上頭,靠損了茶户,辦納不前有”。增加茶引數目、提升茶引價格,元官府以此猛增茶課,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亦為社會動盪埋下了伏筆

酒醋課

酒醋課“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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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酒醋課多有變化,入元之初,江南酒課與北方同,實行榷沽之法,酒由國家專賣;隨後酒課實行分攤,強行攤派給民眾;再然後酒課城鄉異制,城市實行榷沽,農村自釀辦課;最後在至元二十三年(1286)普遍“散入民間恢辦,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納門攤酒課者許令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數赴務投税,其造(酒醋)發賣而不税者,是與匿税無異”,這一轉變在江南各地陸續出現。

雜税

元代課程除商税、鹽課、茶課、酒醋課之外還有很多,如洞冶課、竹木課、河泊課、歷日錢等等,又有山場課、窯冶課、房地租錢、池塘課、蒲葦課、食羊等課、荻葦課、煤炭課、撞岸課、魚課等名目,列入額外課之中。這些課程統稱為雜税,或因徵收不多,或因範圍不廣,在此僅作列舉。

結語

江南賦税有税糧,有科差,有諸色課程。在元代江南,賦税以税糧為主,徵法上承襲南宋兩税法。江南地區的科差中有江南包銀、回回包銀和江南户鈔,其中江南包銀僅短暫徵收,江南户鈔並非攤派的賦税,回回包銀不限於江南一地,以丁口為徵收對象的科差制度已非江南地區賦税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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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元代江南税糧可以發現元代江南賦税制度多承南宋之制,以税糧為例,其各地的不同、徵法的不一多是由於其在不同程度上承襲了當地舊制。江南地區之中,南宋版籍保存較為完好的地區税糧徵收變動不大,未有籍冊存留的地區則要重新定額。對夏税秋租的徵收種類、徵收數額、徵收方法的探討還需要結合地方誌的記錄,以區域為單位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