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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二·小兒屍並胞胎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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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説、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序等,亦詳加論述。本書內容豐富,見解精湛,雖間有論析欠當之處,但絕大部分內容源於實踐經驗,是中國較早、較完整的法醫學專書。後世諸法醫著作多以本書為藍本,或加註釋,或予以增補,並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那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帶來關於卷二·小兒屍並胞胎的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二·小兒屍並胞胎 全文

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雲∶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雲∶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説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準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滿足。

南宋宋慈著《洗冤集錄》:卷二·小兒屍並胞胎 全文 第2張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