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指的是第二次倫敦海軍裁軍會議,發生時間是在1936年3月25日,相關國家分別是法、英與美三國政府。
背景
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
雖然裁軍會議原本是預計能在1942年新版的條約效期截止之前,能限制各國的海軍軍備數量,但1936年1月當時海軍強權之一的日本宣佈退出裁軍會議,導致會議結果無法再有效抑制住各國軍事船艦的數量上限。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42年12月31日止。而意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
條約內容
條約主要內容包括了下列項目:
簽約各國的主力艦(戰艦)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
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6.l英寸。
標準巡洋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過6.l英寸,但是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以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條約附加規定到1937年3月,假如日本與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自動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
相關條目
華盛頓海軍條約
倫敦海軍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