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朝以前,中華民族自信而開放,對婚姻的態度遠非後世可比,社會上對離婚行為並不歧視,在婚姻法中對離婚的財產分配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宋朝對婚前財產保護最為到位。
網絡配圖
女方的財產叫做“奩產”,字面的意思,是指女性的嫁粧。其實是代指女兒在孃家的財產繼承權。
按宋朝法律,“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女兒獲得的財產,就是“奩產”,即以辦嫁粧名義給予女兒的財產。
網絡配圖
宋朝女性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
宋朝之後,女性就失去這種處分奩產的權利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説:“今後應嫁婦人,不向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粧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網絡配圖
明律和清律都繼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粧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對女性的歧視態度溢於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