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的《開皇律》是怎麼確立封建制五刑的?這是很多讀者都特別想知道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一起看看吧。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個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在:
1、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2、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杆上示眾)等死刑種類;
3、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破壞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4、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斬、絞兩種;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奴隸制五刑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後直至明清,一直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