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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哪些國家實行了初税畝?與井田制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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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原始社會,土地是由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但是後來出現了承認土地私有的初税畝制度。那麼這新的土地制度是哪國實行的呢?據資料顯示,初税畝是春秋時期魯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徵税的田賦制度。初税畝的誕生表明魯國正式宣佈廢除井田制

春秋時期哪些國家實行了初税畝?與井田制有什麼區別

魯宣公,姬姓,名俀,為春秋諸侯國魯國君主之一,是魯國第二十任君主。他為魯文公兒子,母敬嬴,次妃,為文公所寵。承襲魯文公擔任該國君主,在位18年。

魯宣公制定的初税畝從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税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税。具體方法是:“公田(指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翻譯過來就是對公田徵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税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税。

春秋時期哪些國家實行了初税畝?與井田制有什麼區別 第2張

魯國594年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税後,楚國、鄭國、晉國等國家也陸續實行了税畝制。

起因是: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製農具的應用和普及,農業生產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後,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急劇增加。在實行“初税畝”田賦制度之前,魯國施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税,因此國家財政收入佔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魯國實行初税畝,即履畝而税,按田畝徵税,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税,税率為產量的10%。

春秋時期哪些國家實行了初税畝?與井田制有什麼區別 第3張

初税畝的實行,增加了魯國等國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是春秋後期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魯國繼位者並沒有徹底通過其改革,最終魯國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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