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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周朝已經出現“房產税”:直到清朝才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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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國早從周朝開始就已經徵收“房產税”,古籍《禮記·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記載。西漢時期房產税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税種,房屋與家庭其他財產一起合併作為計税對象,税率為6%。漢武帝為了鼓勵老百姓對偷逃税者進行告發和舉報,規定查實後舉報者能獲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財產。當時漢武帝開徵這一税種的目的是解決國家戰時的財政困難和縮小貧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產税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税種出現,稱為“間架税”,其稱呼源於“每屋兩架為間”。當時,間架税的課税對象是長安城內居民住房。其徵收標準:上等房屋交銅錢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於市民強烈反對,執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五代十國的後晉、後周以及宋代都開徵過房產税,其名稱為屋税。南宋朝廷為籌集軍餉,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期向城鄉居民徵收屋税。

元代的房產税稱為“產錢”,按房產地基面積計徵收糧食,或折錢繳納。

清代房產税紛繁複雜且名稱多變,江南地區叫“廊鈔”、“棚租”,北京叫“檀輸税”。直至乾隆年間,才逐漸廢止。

中國周朝已經出現“房產税”:直到清朝才廢止

  近現代房產税——

鴉片戰爭以後,列強在中國建立租界。為解決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經費,租界徵收稱為“房捐”的房產税。太平天國也徵過房捐,在浙江嘉興每日每間徵税3文,江蘇常熟每日每間為7文。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曾照搬租界辦法徵房產税,“凡租賃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課税10%,房東、房客各負擔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鄰出租房屋的租金課税10%。”但還未開徵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試辦並付諸實施,但各地執行不一。1912年民國建立後,北洋政府仍沿用舊制徵收房產税,但名稱各異,有的叫“市政總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鋪捐”。直到1915年房產税才統一稱為“房税”。其徵收標準:商業用房按每月實繳租賃價的20%,居民住房按每月實繳租賃價的5%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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